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方法论评述_兼论其在中国政治学中的适用性
2009年第11期(总第226期)学术论坛ACADEMIC FORUMNO.11,2009
(CumulativelyNO.226)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方法论评述
———兼论其在中国政治学中的适用性
曹 芳
[摘 要]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作为一种制度分析“范式”,在美国政治学界中占主导地位,而在我国政治学界的研究和运用则刚刚起步。本文试图通过比较系统考察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方法论特征,并反思
其深层次本体论、认识论基础,最后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方法论评析的视角思考其在我国政治学中的适用性。
[关键词]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分析范式;方法论个人主义
[作者简介]曹芳,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政治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湖北 武汉 430072[中图分类号]D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434(2009)-0048-06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作为一种制度分析“范式”,在西方特别是在美国政治学界中占主导地位。但从目前国内已有成果来看,治学旗号下其他派别相比,国政治学界的研究,显不[1](P30)足。主义的完整画面,方法论特征缺乏专门研究,对其深层次研究哲学的思考及在中国适用性的自觉反思更缺乏系统研究。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研究范式到底有哪些方法论特征呢?我们应如何看待它呢?它对中国政治学适用吗?本文所讲的方法论有两层意思:第一层是指由本体论和认识论组成的哲学层面;第二层是指在科学研究上所采用的研究方式、方法的综合,即由假设、前提及推理过程等组成的范式层面。本文拟结合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试图通过与传统理性选择范式,以及历史新制度主义、社会学制度主义的比较来考察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分析范式及其深层次本体论、认识论基础,并试图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方法论评析的视角思考它在我国政治学中的适用性。
。
70年代形成并延续至今的理性选,是现代经济学方法对政治学研究的巨大胜利,也是对行为主义科学方法失败后的方法论补救。政治科学中理性选择理论继承了亚当・斯密的“经济人假设”,形成了最鲜明的理论特征即“理性人”假设,把分析个人在既定的环境中选择和行动的动机作为范式的解释重点。理性选择范式在基本假设上肯定了既有的制度,突出了个人本位,实际上认同甚至维护了西方社会所倡导的价值,因此长期占据西方社会科学的主流地位。但在社会科学领域,理性选择范式不仅受到社会学、心理学以及主流政治科学的批评,而且受到经济学中新制度主义学派的挑战。方法论意义上的批评主要集中于有关最大化理性假设、对忽视制度的原子式个人主义方法、对假设真实性和模型预测能力的质疑。为了弥补理性选择理论自身的缺陷,20世纪70年代末一批理性选择理论家开始在批评声中反思,有意识摆脱那种对政治生活过度原子化的解释,而最明显的改变就是对制度重要性的“重新发现”。一些学者从理性选择角度对行为主义忽视制度的缺点进行批评:“我们在二战后付给方法论和理论革命新的代价却是,对行为的过分强调。我们揭示行为的能力……削弱了我们曾经对制度背景和实际结果的关注。单纯从方法上来看,行为革命也许带来了某些积极的意义。但是我们在受惠
一、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缘起
从方法论层面上看,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在某种
程度上可以追溯到17世纪古典政治经济学,但是,作为新制度主义政治学旗号下的理性选择制度主48
于其科学方法的同时,却由此而付出了分析范围被
[2](P52)
约束的代价。”而在实践中运用理性选择方法解释美国国会投票行为的矛盾则直接带来了“重新发现制度”的契机。
与此同时,理性选择理论从兴盛的新制度主义经济学那里借用了一套分析工具如产权、寻租和交易费用等概念来发展自己的分析框架,深受威廉姆森(Williamson)交易成本理论、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米尔格罗姆(Milgron)和普拉特(Pratt)的委托代理理论等理论和方法的影响,形成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分析途径。严格说来,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内部研究视角也不是整齐划一的。按照盖伊・彼得斯的分析,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又可以分为若干分支,但作为一个整体它们有共同的基础:1.个体是政治过程的核心行动者,个体展开理性行动的目标是个人效用最大化;2.它们都把制度看作某种规则,这种规则界定、约束了政治行为者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时采用的策略。3.其关注的问题归根结底都是如何通过制度来引导、约束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人们的策略选择,从而实现预期的结果;4.个体的偏好不仅是外生于制度的而且是一致的,临相同的制度激励与约束时,作出反应。
,不仅关注正式制度,而且关注包括观念、文化、意识形态在内的非正式制度;不仅关注行为对制度的型塑作用,而且重视制度对行为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它吸收了“有限理性人”的假设,在一定程度上修正了传统理性选择理论的个人假设;尽管没有那样绝对简单化,并把制度当成一种粘合剂,将原子式的、自利的个人整合成一个有组织的社会,但从研究角度的切入点来看,它仍属于方法论个体主义范畴,即一种“认为社会现象可通过个体的思考、选择和行为来加以解释的观点,它将个体作为理论研究和
[3](P1)
分析社会现象的起点”。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诺斯所言,“制度是人类所创造的,并由人类而改进,我们的理论必须从个人开
[4](P6-7)
始”。从个人主义方法论出发的制度主义认为,所有的社会现象都可以从个体行为来解释;只有个人才有目标和利益追求;社会系统及其变迁
都源于个人行为,而不是像整体主义那样根据社会
[5](P38)
来解释个人。因而制度是个体互动的一种结果,不管出于战略设计还是自我利益最大化,都假设个人行为先于制度。简言之,从方法论渊源来看,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实际是理性选择范式向制度方向调整的结果,它继承了理性选择理论关于经济人行为动机的基本假设,却没有跳出理性选择范式和新制度主义经济学方法论个体主义范畴;同时又较为充分地考虑到制度对个人行为的约束,使它带有一定的整体主义色彩。它强调制度的内生功能和演进性;在制度与个体关系上,更强调双向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方法论的个体—整体主义特色。
[6](P111)
二、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分析范式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作为一种制度分析范式,与,呢、核心内容和方法,、认识论特征。
(一)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第一个显著特征是①
以个体作为政治分析的逻辑起点。传统制度研究是以宪法、法律等正式的政治制度作为分析的出发点和基本单位的。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以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设为前提,即以个人的利己行为作为分析的基础,认为个人效用最大化能够而且应该成为个体的基本动机,个体的目标能够在制度情境中通过算计的高度策略互动来最有效地实现,由此演绎推论出政治系统的其它特征。而社会学制度主义,正如马奇和奥尔森认为,应该把政治制度解释为政治的基础特征,以制度和观念作为基本的分析单位,个人受其观念和制度背景影响并被建构。“在不否认政治的社会背景和个体行为动机重要性同时,制度分析赋予政治制度一个更加独立的角
[7](P26)
色。”而之所以会形成不同的分析路径,其根本的原因在于二者对个体行动者偏好的形成来源和过程不同。前者认为,偏好形成主要来自个体自身,不管偏好是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还是处于策略互动,偏好都是外在的、固定的变量,并先验地假定
①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个体”并不一定是具体的个人,例如政党被假定在竞选理论中的功利最大化的行动者,而国家则被国际关系的博弈论家看成基本单位,但此时政党、国家被化约为抽象的个体行动者,是分析的基本单位,所以实际运用中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仍然保留了个人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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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自利性个体的活动作为政治活动的动因;而后者认为,个体偏好的形成是外在制度和观念塑造的结果,因此是内在的。从社会本体论意义来说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是以行动者为中心的制度主义,以个体行为为逻辑起点去观察和分析政治现象,更多地视制度机构为目标导向的个体行动者所创造的结果。社会学制度主义则是以结构为中心的制度主义,强调行动者如何受结构的限制。从社会本体论角度看,这是两种完全对立的社会本体论,前者视个体偏好为政治的动力,后者则视文化为政治的动力。
(二)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第二个显著特征是以制度与行为的互动作为政治分析的核心内容。与旧制度主义致力于对制度进行静态描述不同,新制度主义侧重在制度的动态运动中去探求制度对政治活动所产生的重大影响,制度与行为的相互关系是新制度主义研究的核心。马奇和奥尔森把新制度主义对制度与行为关系不同的认识归结为
[8](P49-51)
“算计路径”和“文化路径”。“算计路径”是指制度影响行为主要是为行为者提供关于其他人的现在和未来行为的确实性,约束自利的行为,减少各种机会主义,因此主要分析对象是在这种情况下行为者的战略性行为;相反,“”,制度主义属于前者,度分析宏观现象,它为我们描绘了一幅独特的政治景观,即将政治看成是一系列集体行动的困境,制度是理性行动者之间解决集体困境的结果,是理性设计的产物。制度之所以产生是行动者为实现自己目的而设计的功利结果,即所谓“结果性逻辑”。制度之所以存续是因为它实现了某种均衡,只要其他行动者不改变策略,个体就应遵行已有的行为模式,否则自己的境况会变差。例如经典的囚徒困境,博弈双方之所以不改变规则,是因为合作行为对博弈双方实现利益最大化。社会学制度主义采用了“文化路径”,强调制度影响行为的方式是通过提供行为必不可少的认知模块、范畴和模式,制度不仅赋予角色以“行为规范”,而且指明了某人在既定的背景下能够把自己想象成什么样的。制度之所以存续,并非因为它提高了组织的手段—目的效率,而是因为它提高了组织或其参与者的社会合法性,即“适宜性逻辑”。“结果性逻辑”和“适宜性逻辑”为划分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提供了方法论依据从方法论的意义上看,“文化途径”实际上是一种整体主义的方法论;“算计50
途径”则是一种个体主义的方法论。正如哈伊和
温哈特(HayandWincott)所言,“计算”取向与“文化”取向之间的区别表明“在制度分析的这两种竞争性的不相容的取向之间,存在难以消除的界限”
[9](P953)
。
(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第三个显著特征是
以经济学方法作为解释政治现象的新视角。理性选择制度主义采用了一套典型的经济学行为假定,从微观经济学中不断地输入理论和方法,如博弈论、产权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委托—代理理论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在解释政治现象时把人的最大化偏好假定为固定的、外在的,假定制度并不先于人类行动,不是范式解释中的自变量,只是一种“关键性、干预性变量”
[10](P4)
,因此更倾向于采用
演绎推理的研究途径,提出一种先验的预期,运用博弈工具推理解释政治现象,并寻求经验数据的检验。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精美的模型构建和严密的演绎推理,。社会学制度主,使用更多的,从根本上是由本。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信奉基础主义本体论,相信人类是具有自我意识的真实存在,因此他们关注在社会现象之间(制度与行为)之间建立因果关系,并由此发展出解释并能预测的模型,在认识论上采用实证主义立场;而历史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以整体主义和结构主义为前提,认为个人是整体的一部分,他们的研究更可能倾向现实主义和阐释主义取向。现实主义并不青睐直接观察,而是相信在社会现象之间存在深层的结构关系,它们是无法观察的。而阐释主义立场一般是反基础主义的,坚信世界是社会性建构的;他们关注行为的意义,强调理解而非解释。
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在中国政治学中的适用性思考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作为一种制度分析范式,在西方政治学界特别是美国政治学界中处于主导地位,那么它到底对中国适用吗?我们应如何看待它呢?下面笔者将主要从方法论评价的视角,简单谈谈其在我国政治学中的适用性。首先,由于它为政治科学研究作出了重要的方法论贡献,在我国政治
学中有一定的适用空间。(一)将微观研究法与宏观研究法结合起来,增强了对政治现象的解释力。旧制度主义重视对政治现象的宏观、静态分析,把政治结果看成是一种“没有能动性的行动”,忽视了人的能动性。与其他制度研究方法不同,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最大的贡献“在于系统的方法,由
[11](P4)
此得出有关政治行为的微观基础的命题”,“为制度分析提供了微观基础”。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以制度作为分析的核心,强调制度与行为的互动关系,不仅关注正式制度对人的选择行为的影响,而且指出应该分析包括观念、文化、意识形态在内的非正式制度,从而在政治学中将微观研究法和宏观研究法结合起来。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虽然把研究的重点放在理解制度对行为及政策的影响上,其最终的关怀却是在此基础上解决如何通过下一轮的制度设计来引导、约束人们的策略选择,从而实现预期的宏观结果。(二)它运用经济学研究政治现象,扩展了政治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政治学出现后,制度问题历来就是研究的重要焦点。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运用形式逻辑的规则、数学语言和经济学概念来分析政治现象,,,在政治学研究上也有重要的启示作用。用经济学方法研究制度对政治学提出的挑战,也提供了制度研究的新思路,为政治科学的严密性和准确性作出了很大贡献。
目前,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发展已经超出了政治理论和美国政治的范围,进入了国际关系的研究领域,最近它已经扩展到比较政治的领域。实际上,该方法可以运用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不仅研究西方发达国家主要的政治制度(立法机构、法院、选举和官僚机构)的功能,而且开始运用到发展中国家的研究(腐败、民主转型、革命)。因此,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作为一种制度分析方法,在社会科学中具有普遍适用性。对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和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制度转型的理论研究和政策设计有一定适用性,也适合于中国民主政治的制度化、程序化和法律化的制度重建。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引入有助于扩展中国政治学研究对象
①
和范围,由此而推动了中国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兴起。通过“恢复政治学的制度传统,在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基础上,就能够发展一套有说服力的政治学研究中的宏观理论”。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在我国有一定的适用空间。
但另一方面,国内政治学界对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研究还处于引介阶段,实际运用还很少,这与历史制度主义在我国的迅速发展和运用形成对[13]比,同为产生于西方特定的社会经济和政治文化环境的理论和方法,到底哪些因素限制了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在我国的适用呢?笔者认为这主要是由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方法论个人主义局限性造成的。在现代西方,社会科学和公共治理不仅要协调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个人之间的权利关系,进行合理的制度配置;同时,又要协调公民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平衡的制度配置;在人性设定上,,而兼顾人的社会个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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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而且,这也是。新自由、社会民主主义、社群主义等大致都是在社会个人主义的范围内,偏重于人的社会性或者偏重于人的个体性。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分析范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朝个体—整体主义方法论整合的努力,重视个人行为与制度的互动。尽管它的天秤仍然向个人主义倾斜,但显然比“社会原子论”深刻得多,后者主要强调“社会由个人组成”。那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方法论个人主义的主要局限体现在什么方面呢?方法论个体主义的缺陷并不是简单划一的,在坚持方法论个体主义的学者中,其缺陷有不同的表现。归纳起来,大致有三种类型:一是表现为把作为出发点的个体理解为孤立的个体、脱离社会现实的个体,忽略个体与集体的联系,忽视制度、社会对个体的影响和制约性;二是表现为只重视个体行为分析,不重视进一步延伸到集体行为和整个制度的分析;三是表现为过分强调个体的地位和价值,把个体看成是高于一切并决定一切的因素,走向价值观个人主义。显然,从实际情况来看,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方法论个体主义似乎较好地克服了前两个方面局限,更多的表现为更
[15](P84-85)
容易导向价值观个人主义。方法论个体
[12](P48)
①关于微观研究法和宏观研究法的界定见海因兹・尤劳的观点。参见艾伦・C・艾萨克著,郑永年等译.:《政治学:范围与方法》,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2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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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义和价值观个人主义之间虽然不能直接划等号,也没有必然的联系。布坎南(J.M.Buchanan)坚决主张把两者区分开来。他在和塔洛克合写的《同意的计算———立宪民主的逻辑基础》一书的前言中就特别指出:“不应把方法论个体主义混同于作为组织社会活动的规范的‘个人主义’。前一种类型的分析,代表一种企图,要把所有政治组织问题简化为个人面对的种种取舍以及他在这些取舍之间做出的选择。他的‘选择逻辑’成为分析的中心,而不无需采取任何有关终极目标或标准的指引其选择方向的立场。相比之下,个人主义’作为一种组织规范,涉及到明确地接受某些价值标
[16](P3)
准”。相对于方法论整体主义来说,方法论个体主义更容易导向价值观个人主义。而从个体出发,并把个体作为科学研究的基本分析单位,不是价值观个人主义。在把个体作为科学研究的基本分析单位的同时,过分强调个体的地位和作用,把个体看成是社会中至高无上的惟一主体,支配集体主体和整个社会主体,则是价值观个人主义。西方个人主义方法论占主导地位与西方个人主义价值观文化是相适应的。当把产生于西方“义”文化价值中的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异质于西方文化传统以“。
近年来,人主义,但政治学界仍然在整体主义和个体主义即对结构和行为者到底谁为决定力量一直争论不休。中国的经济政治现实更需要对社会“负责任的公民”,而非绝对自我的公民。如今,连偏爱个体人假设的经济学者也倡导“人类的趋社会性”,即是说,人类合作“可以被视为基于生存竞争的个体理性选择,随着所选策略连续地趋于合作解,竞争着的一群个体就逐渐构成一个协调着的整体———
[17](P5)
‘社会的个体’”。从现实来看,较之个人主义方法论,整体主义方法论更容易为中国人所接受,例如,历史制度主义就是一个例子。这似乎与中国政治学科较之西方整体发展落后,以及由此造成的中国政治学学者的思维定势有关。对此,丁学良指出:“西方社会科学之概念构筑的逻辑、方法、技巧,往往与中国文化传统中形成的思维定势不一致,从而导致学生的误读,错用了一些分析概
[18](P107)
念。”在中国政治学界也有学者分析发现,中国学者更担心理性选择适用性,而不担心制度主义的适用性。景跃进、王国勤认为这是两者的方法论不同造成的,中国学者不适应方法论个人主义,52
容易接受方法论整体主义。“对中国学者来说,传
统文化的集体主义、马克思的结构决定论、以及在中国政治文化中的道德主义倾向……使得接受理性选择理论则有可能存在文化方面和心理方面的障碍(例如,将政治领袖人物视为追逐私利的经济
[19](P307)
人常受到人们的质疑)。”此外,几千年来受儒家文化熏陶的中国人,所表现出来的政治行为取向的确有不同于西方的特异之处。翟学伟在《中国人行动的逻辑》一书中认为“中国人的社会行为的取向始终是和家长权威、道德规范、利益分
[20](P279)
配、血缘关系等四个因素联系在一起的”。把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运用于解释中国政治问题时,必须克服其传统理性选择范式中忽视甚至无视其他文明和文化的存在,盲目地把西方文化和价值推向普遍主义的危险倾向。正如查默斯・约翰逊对美国政治学界中的理性选择理论泛滥所做的批评那样,“在文化概念上理性选择理论完全是幼稚可笑的;与其说它超越了文化美国文化的偏狭主义(Parochial2ism)所说的‘美
[,这也致使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在我国的适用受限。因此,从方法论角度说,个人主义特性影响了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在我国的适用性。
结 论
新制度主义内部的分野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不同的本体论、认识论哲学立场;而正是基于对个
(structure-agency)、人和社会、“结构—能动”观念
与制度等政治学本体论问题的不同回答上,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内部呈现不同形式的派别。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由于与理性选择理论和新制度经济学的特有渊源,具有鲜明的方法论个体主义特征,这与其以行动者为中心的本体论基础是一致的,但同时由于将制度作为解释变量和政治生活中的核心要素,认为从制度出发可以更好地解释政治现象,又使之具有一定的整体主义色彩。在社会科学中,整体主义和个体主义对结构和行为者到底谁为决定力量一直争论不休。但实际上,“个体主义和整体主义都夸大了对方的弱点,各自把对方丑化为粗俗
[22](P8)
的原子主义和粗俗的整体主义”,其实无论是个体还是整体都不能在所有社会问题上给予绝对优先的解释,双方都应正视各自的优缺点,取长
补短,整合成一种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研究范式。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在分析范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朝个体-整体主义方法论整合的努力,但行动者本体论决定它的天秤仍然向个人主义倾斜,方法论本身也存在一定的缺陷,这限制了它在我国政治学中的运用。但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运用经济学方法解释政治现象,试图将微观研究法与宏观研究法结合起来,对我国政治学研究既有启发作用,也有潜在的解释作用。从这个意义上,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方法是值得中国政治学者关注和研究的。同时,我国学者需要进一步加强新制度主义内部各派方法论的自觉反思和交流对话,使新制度主义在方法论上超越“结构—能动”、个人主义和整体主义的二元对立,更好实现其在我国政治学中的本土化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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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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