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考试试题带答案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考试试题带答案
1. 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2分)
2. 门(急) 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8分)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 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 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 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3.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 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3分)
4.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6分)
为门(急) 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6分)
5.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日常用量; 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4分)
6.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3分)
7. 常用量。(2分)
8. 级以上医院内使用; 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4分)
9.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 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2分)
10.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4分)
11.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4分)
12.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4分) (一) 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二) 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三) 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13.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6分)
14. 张处方最大用量以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携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入境的,由海关根据自用、合理的原则放行。(3分)
15. 程序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3分)
16.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5分)
17.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 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分)
18.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2分)
19. 一类精神药品。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 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5分)
20. 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向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将药品送至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不得自行提货。(2分)
21. 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4分)
22.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剂量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将处方保存2年备查; 禁止超剂量或者无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3分)
23. Good Pain Management ,GPM) 是目前倡导的镇痛治疗新观念,只有规范化才能有效提高疼痛的诊疗水平,减少疼痛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并发症。(2分)
24. 家庭、社会关系的维护和改善。(7分)
25. 主诉,应尊重患者的评价和表达的自身疼痛程度,任何人都不能主观臆断。(4分)
26. 初始对患者的评价内容包括:(13分)
(1)疼痛病史及疼痛对生理、心理功能和对社会、职业的影响。
(2)既往接受的诊断、检查和评估的方法,其他来源的咨询结果、结论以及手术和药品治疗史。
(3)药物、精神疾病和物质滥用史,合并疾患或其他情况。
(4)有目的进行体格检查。
(5)疼痛性质和程度的评估。
27. 对慢性疼痛患者应每月至少评价价、功能变化、生活质量、不良反应、情绪变化) 及患者的依从性。(5分)
28. 凡接受强阿片类药物治疗者,还应观察患者有无异常行为,如多处方、囤积药物等,以防药物不良应用和非法流失。(2分)
29. 来的心理负担降至最低,全面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6分)
30. 规范化治疗的关键是遵循用药和治疗原则。控制疼痛的标准是:数字评估法的疼痛强度小于3或达到0;24小时内突发性疼痛次数小于3次。(3分)
31. 镇痛效果的期望和对生活质量的要求。(4分)
32. 与控制不良反应药应合理配伍,同等考虑。此外,要重视对心理、精神问题的识别和处理。(3分)
34. 度疼痛可应用非甾体抗炎止痛药; 对中度疼痛主要应用弱阿片镇痛药可待因及其复方制剂; 对重度疼痛,采用常用弱阿片镇痛药无效时可采用吗啡等强效阿片类药。在行镇痛治疗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应用辅助药,如抗抑郁药、抗惊厥药、作用于兴奋性氨基酸受体的药物、作用于α-肾上腺素能受体的药物以及作用于兴奋性氨基酸受体NMDA 的药物。对癌性疼痛患者,应遵循世界卫生组织(WHO)提出的三阶梯镇痛原则。(8分)
35. 非药物疗法可在慢性疼痛治疗全过程中任何一时间点予以使用。可供选用的方法有外科疗法、神经阻滞疗法、神经毁损疗法和神经刺激疗法等。(8分)
37. 药物治疗的基本原则:(26分)
(1)选择适当的药物和剂量。应按WHO 三阶梯治疗方案的原则使用镇痛药。
(2)选择给药途径。应以无创给药为首选途径。有吞咽困难和芬太尼透皮贴剂禁忌证的,可选择经舌下含化或经直肠给药。对经口服或皮肤用药后疼痛无明显改善者,可经肌肉或静脉注射给药。全身镇痛产生难以控制的不良反应时,可选用椎管内给药或复合局部阻滞疗法。
(3)制定适当的给药时间。对慢性持续疼痛,应依药物不同的药代动力学特点,制定合适的给药间期,治疗持续性疼痛。定时给药不仅可提高镇痛效果,还可减少不良反应。
(4)调整药物剂量。疼痛治疗初期有一个药物剂量调整过程。如患者突发性疼痛反复发作,需根据个体耐受情况不断调整追加药物剂量,增加药物幅度一般为原用剂量的25%~,最多不超过,以防各种不良反应特别是呼吸抑制的发生。对于因其他辅助性治疗使疼痛明显减轻的长期应用阿片类患者,可逐渐下调药物剂量,一般每天减少25%~50%,药物剂量调整的原则是保证镇痛效果,并避免由于减量而导致的戒断反应。当出现不良反应而需调整药物剂量时,应首先停药1~2次,再将剂量减少50%~70%,然后加用其他种类的镇痛药,逐渐停用有反应的药物。
(5)镇痛药物的不良反应及处理。长期使用阿片类药物可因肠蠕动受抑制而出现便秘,可用麻仁丸等中药软化和促进排便; 常见的恶心、呕吐可选用镇吐药或氟哌啶类镇静、镇吐药; 对呼吸抑制等严重不良反应,应及时发现及时进行生命支持,同时使用阿片受体拮抗药,如纳络酮进行治疗。如发生过量使用阿片类导致的严重呼吸抑制,应立即注射0.4 mg 纳络酮,如果20分钟内呼吸仍无改善,可能是由于0.4 mg的纳络酮不足以逆转摄入体内的阿片类,此时应继续注射纳络酮,直至呼吸改善。
(6)辅助用药。辅助治疗的目的和方法,应依不同疾病、不同类型的疼痛决定。辅助治疗可加强镇痛效果,减少镇痛药剂量,减轻药物不良反应。如非甾体类消炎药对骨转移、
软组织浸润、关节筋膜炎及术后痛有明显的辅助治疗作用; 糖皮质激素对急性神经压迫、内脏膨胀痛、颅内压增高等均有较好的缓解作用; 三环类抗抑郁药是治疗神经痛、改善抑郁和失眠的较理想的药物; 对骨转移引起的疼痛,除放射治疗和前述治疗外,降钙素是近年来使用较有效的药物。
38. 用药,可提高镇痛效果。(8分)
39. 根据WHO 癌痛三阶梯治疗指南, 癌症疼痛治疗有五项基本原则:(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