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的民事法律地位
家庭的民事法律地位
家庭,在我国又称之为“户”,一直以来都是我国社会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中国古代,甚至很多都是以户为基本单位的,如佃户,农户等。户的形式一直在我国存在,虽然在世界其他国家也有户的形式,但从没有哪一个国家对户的概念如此重视。
主要上由于我国受传统儒家思想的影响,儒家思想讲究以孝为先,百善孝为先,对于长辈,甚至对于同宗族的长辈,祖先都是要无比敬重,要不然,不仅是大不道的道德行为,也是会受到国家的法律处罚的,如汉之后一直存在的“准五服以治罪”,隋唐之后一直存在的重罪十条,即所谓的十恶不赫中的十恶,明显感受到了国家对于亲属间犯罪的重视。诚然,文件的影响是会传承的,在当代,家庭,户仍然是社会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如我国户籍管理制度中,就将自然人以户作为单位进行划分,每个户籍都有户主。基于此还产生了个体工商户与土地承包经营户的法律主体。如在2010年4月1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人首付不得低于50%。这里对于二套房的界定标准为家庭。另外,在财政部2009年下发的《家电下乡操作细则》中第三条规定:享受补贴的每类家电下乡产品每户农民限购2台,这里也是对于家庭的规定,所以说,“户”的概念并未离我们远去,它存在于生活中的每一处。
但对于家庭能否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是值得探讨的。
首先,传统的民事主体判断标准:名义独立、意志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的独立,即四要件独立说,如果将家庭与之相对应的话,会发现家庭可以作到名义独立、意志独立和财产独立,但就是对于责任独立,出现了与合伙相似的情形,即家庭成员无法与家庭完全的脱离,这也是为什么我国并未独立规定家庭作为民事主体的原因。但现在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了传统的民事主体判断标准的局限性,现在更多的学者认为,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应概括为:1、要有独立的利益2要有独立的名义 3要被法律所认可。对于第一点,这是民事主体的客观实质条件,法律确定主体的目的就是为了突出其利益的与众不同,作到针对性的保护和调整。第二点为民事主体的客观形式条件,因为作为一个主体要可以从外观上具有可辨别性,这才能保证交易的安全与效率。第三条是民事主体的法律形式条件,
一个客观存在能否成为民事主体,还需要法律的确认,只有得到法律的确认才可能纳入法律的范畴,加以救济与保护。
所以赋予家庭民事主体的资格是理所应当的。首先,就是现实中确实存在着以家庭为单件的民事活动,如土地的承包,贷款的比例等。然后,家庭主体的确认有利于进一步调整身份法中的问题,如婚姻、亲权和继承,在这些人身性的利益中,单纯的以自然人身份去调节,往往不能达到民法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特别是现在对于精神性赔偿中有关于特别纪念意义的财产的定义。往往特别纪念意义的财产的定义都是与家庭有关的,所以如果确定的家庭的地位,就可以很好的处理人身性权益主体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最后,家庭主体地位的确立会更进一步的理顺民法主体结构,如现在我国民法中将个体工商户与土地承包经营户认为是特别的自然人,这实际上造成了主体界限有模糊,导致体系混乱。
在家庭作为民事主体过程中,应该注意些什么问题呢:
首先,家庭财产的确定。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就要有独立的财产,一般认为家庭财产即为家庭中所有成员所共有的部分,以此区别与家庭中的个人财产与夫妻共有财产。
另外,家庭的责任承担形式,家庭作为一个人合性很强的组织,在某种程度上是人合性最强的组织,其责任的承担方面,应参照于普通合伙的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是对于合伙的主体地位也有很多争论,有的学者就提出,将合伙纳为法人,然后在法人的分类中,增加一种有限责任法人与无限责任法人。于此,家庭的责任方面,也可以作此参考。
最后,家庭的确定范围,作为法人的范围的确定是以登记为要件的。在这点上家庭可以参考法人的制度,以登记为要件即所谓的户口本。这在形式与实质上都确定了家庭的独立地位,也方便了家庭从事交往活动。
家庭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存在,其的客观存在是不可忽视的,为了更实事求是的调整和规范我国的民事活动,就要从我国客观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到我国的特有国情,在制度设计与概念的创设上,要注重传统中华文化与现代市场经济相结合。所以家庭是可以考虑成为一种特殊的民事主体,但仍有很多问题没有解决,所以还需要更多的研究和讨论。
但后来交给老师后,与老师讨论后,得出结论,家庭不应该成为法律的主体。
一, 以上所述,包括现实中,家庭更多地是出现在公法领域,而不是民
法,如家电下乡,就是公法调整的范围。
二, 家庭作为单独的主体有无必要,因为已以有共同共有以及按份共有
制度去调节家庭中的财产,与现有制度是否冲突,是否多余。
三, 民法中的主体为民法总论方面的内容,即总论的内容可以覆盖到民
法其他具体法律当中,要具有概括性,如把家庭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并不能在所有的民法领域中起作用,如家庭在婚姻继承中,可作为法律发生的空间范围,但不能作为主体,否则财产没法分配。 四,
五, 从比较法学中来看,全世界没有一个国家把家庭作为民法的主体。 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个体工商户,带有明显的公有制色彩,与
我国的特有国情相关,不代表法学理念上要作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