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营改增_对工程造价及计价体系的影响_
工程管理
:营业税”编者按“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是国家实施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一项重大的税
制改革。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下称《营改增方案》),拉开了我国“营改增”的大幕。自2012年1月1日“营改增”试点在上海率先启动以来,试点范围逐步扩大,特别是在2013年,迈出了局部地区试点到全国试点的关键一步,试点行业继续增加,试点户数大幅增长,试点制度体系日趋完备,改革红利进一步得以释放。2014年是“营改增”的攻坚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营改增”试点的工作部署,财政部正在会同相关部门,积极研究电信业、生活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等行业的试点方案,稳步扩大试点范围,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任务。
此项改革对于建筑业来说,带来了重大影响。有媒体报道,《营改增方案》对建筑业“营改增”的税率与计税方式等主要税制问题作了具体安排,如增值税税率11%,计税方式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等。由于11%的增值税税率相比3%的营业税税率大幅提高,于是普遍认为建筑业“营改增”不是减税而是增负;再由于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于是普遍认为建设工程造价计算程序中的税金将无从计算。那么,对造价行业来说,如何应对“营改增”带来的影响?
对工程造价及计价体系的影响
“营改增”
一、“营改增”对目前造价体系的冲击
和影响
一旦建筑业“营改增”试行全面铺开,其对建筑业现行造价体系的冲击和影响将不可估量,因此造价体系的修订迫在眉睫。
1.“营改增”改变现行造价体系的计税模式“营改增”尚未实施,现行建筑业税目前建筑业
费的取费方式仍采用记取综合税率的方式,即为整个造价的3.41%。而一旦建筑业实行“营改增”之后,其不再适用原营业税3%的税率,其课税对象、计税方式以及计税依据都将发生重大变化。因此,“营改增”后现有造价模式必须改变,必须出台与之相对应的增值税税率配套工程造价和计价体系,否则建筑业投标报价将无章可循,招投标也将失去相关政策支持和法律依据。
2.现行造价体系修订的现实性分析
计价方式,与残酷的市场环境之间,产品定价模式、
存在着政策制度和实际操作上的矛盾。如果没有合适的配套过渡政策,“营改增”恐将导致房地产开发商成本上升,而这部分增加的成本很有可能会转嫁至购房者。二是由于无法转嫁的高额税负。中国建设会计学会曾通报了对66家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的调研测算情况,该测算按规定进行了理论和实际两种测算,其结果反差较大。其中,理论测算结果显示,“营改增”后,平均减轻税负为83%;而实际测算结果则是:平均增加税负为93%,折合营业税税率是5.8%,约增加2.8个百分点。
3.“营改增”将使工程造价价税分离更为彻底“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将使建筑行业所有环节都缴纳增值税,环环相扣,层层抵销,人工、材料和机械等全都实现价税分离,要求在信息价和市场价的采集方面都要考虑增值税的因素,组价过程的复杂程度会有提高,但计价体系会更加严谨,更加精细,
一是由于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我国现行建筑
30
工程管理
原按工程结算收入计算的营业税不再收取,税金编制中反映的是市场信息价格(不含税)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之和。根据数学测算模型,完全价税分离将会降低收益6.02%。
如果保持原有收益不变:市场上行因素×1.11=6.03%×营改增前总造价;市场上行因素=5.4%×营改增前总造价;即“市场价格上行因素”约为原有含税总造价的5%—6%。
2.记取综合税负
即在现有报价体系的基础上,
不做大的修改,仅将原取费标准中的3.41%修改为经过大量数据测算的建筑行业平均综合税负。这是对现有工程造价体系最简单的修订方式,但如何确认平均综合税负却是棘手的问题。这种综合税负取费方式,实际上是以计划管市场,可以作为解决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造价要求的过渡政策。根据上述实例测算,综合税
实现价税彻底分离。
负应该增加6个点左右。
3.按照税法规定调整计税税率
二、关于工程预算计价模式调整建议
根据
《营改增方案》和《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其税负理论上应由消费者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承担,完全颠覆了原来建筑产品的造价构成。在国通知》,方案明确建筑业也由3%的营业税改为11%外执行增值税国家多为价税分离的报价模式。经过的增值税。按照目前定额取税的模式,也可将3%的我们的测算及与企业内外部预算定额人员的沟通,营业税调整为11%,分项计价模式不做修改。这种通过价税分离模式修改原有定额取费原则来适应做法有税法作为政策支持,能得到施工企业的认可。税制改革,基本模式尚待验证。
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施工企业相对弱势,基本1.实行完全的价税分离
不太可能争取到定额指导的造价总额。而我们所做实行完全的价税分离即在现有报价的基础上,的价税完全分离模式测算结果与税率直接转换不扣除原有计取税费3.41%后,再行将原材料报价中变更原有分项计价的测算结果相差不大。
已包含的税费扣除,实现真正的裸价。在裸价的基础上重新组价,细化调研各种材料价格。由于开具三、“营改增”形势下计价体系相关增值税抵扣专票后,是否存在除税外的市场价格上配套政策建议
行因素,重新确定取费价格。这种测算方式,会使建1.劳务分包税负不宜增加
筑企业投标工作变得复杂化。如投标书的编制中有分包成本支出占总成本的比例大约50%左右,关原材料、燃料等直接成本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而除专业分包外,占总成本20%—30%的劳务分包实际施工中,在编制标书中却很难准确预测有多少基本都是纯人工费,除小型机具等可抵扣的进项税成本费用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这就需要大面外,基本无法取得任何其他进项税票,营业税改增值积地开展不同项目类型的测算工作,通过数据积累,税后这部分劳务分包只要税负提高就会将增加的形成可控的“市场价格上行因素”。
成本转嫁到总承包单位。考虑到工程造价实现平稳
31
工程管理
建增长的因素,为促进建筑劳务行业规范化发展,议对劳务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如若执行11%的增值税率,对于超出现行实际营业税税负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和定期审查的管理方式。
2.建筑业营改增执行过渡期政策
建筑业的新老项目不能“一刀切”,由于建筑项目施工周期长、跨度大,在税制改革衔接上建议执行“老合同老办法,新合同新规定”的思路,对原有未执行完成的老合同继续沿用现有政策,不修改定额取费、不修改税款缴纳比例及方式,实现建筑业平稳过渡。
3.甲供材要从经济合同中给予约束
对于已经执行增值税的建设单位,如工业企业建设厂房,如果整体工程全部承包给总包单位,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发票仅为造价总额的11%,但工业企业如果采取分项发包,17%抵扣税率的材料自行采买,那总包单位就无法实现人、材、机的工程总承包,工程造价体系就会面临被肢解的窘境。总包企业也只能啃抵扣率较低、建设单位无法直接分包部分的鸡肋,这将极大地损害总承包企业的利益,无论是从产值、收益、规模看,对总包企业都是极大的打击,工程造价体系将不复存在。建议从总承包经济合同中给予约定,建设单位在发包过程中,不得分拆工程建设主体。
4.全行业统一执行不搞试点
由于建筑业的特殊性,其产品不局限于一省一市。如本次建筑业税制改革试点仅在个别地区实施,必然带来试点地区项目与非试点地区项目、试
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问题。建议对建筑全行业实现税制改革的“政策一致化、链条完整化、执行统一化”。如试点政策已整装待发,可考虑仅就试点地区承接的项目执行增值税,而非试点地区的建筑企业,将建筑业税制改革的不确定影响降至最低。
5.实现部分辅助材料非票抵扣
地方性政策及环境决由于施工项目分散性大,
定了部分采购于当地的辅助材料无法取得合法抵扣发票,建议参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的规定,凭双方签认的采购单核定合理的进项税抵扣率。
原增值税主要适用于第二产业,原营业税主要适用于第三产业。“营改增”统一了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的税收制度,平衡了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的税收负担,特别是解决了第三产业重复征税问题,将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进而对扩大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提高消费水平产生间接的影响。对于企业而言,原增值税纳税人向“营改增”纳税人购买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得到抵扣,税负得以下降,而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营改增”工作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有完善的配套措施,才能稳步推进税务改革工作。企业层面只要能够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发票管理工作,提高可以抵扣的比例,加强应收款项回收,降低资金流出压力,细化商务合约管理,执行国家最新配套措施,必然能够充分享受到税务改革的红利,不断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来源:《中国建设报》)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