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听取意见稿)
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草稿)
(2012年12月制订,2013年6月修订,2014年4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印发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
[2012]342号)、号)相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面向入学时人事关系全部转入学校、并在学校参加就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工商管理MBA、公共管理MPA、会计MPAcc等专业研究生除外)。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以当年教育部下达我校的指标为准。奖学金名额适当向研究生培养质量优秀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学校根据全校可参评研究生数量、培养质量,统筹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具体分配细则另行制定。
除去奖励单列计划外,博士生名额的80%分配到各学院,其余部分由学校统筹。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及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
第六条 在校期间, 因违纪受处分者不得参评。对已获国家奖学金荣誉的,如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学校可撤销并追缴奖金。追缴奖金列入下一年度奖励计划。
第七条 学校研究生奖惩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修订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审核全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职能部门统一保存本校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等。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由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等组成的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7或9人。结合本学院学科专业特点,在本办法规定的框架体系下,负责制定本学院评奖实施细则,有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院,评审标准应与学术型研究生侧重点不同。委员会组成名单及评奖实施细则(在学院范围内公示后)报校研究生奖惩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直博生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对于当年新入学的研究生,将在名额分配中单独切块。
第十条 研究生在学制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在学制年限内因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可以参加国家奖学金的评选。超出学制期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不具备当年国家奖学金的参评资格。
第十一条 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对已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在同一年度申请学校其他各类奖学金时,荣誉可兼得但奖金实行就高原则。
第十二条 院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通过材料评审和公开答辩等方式,按学校下达名额数的120%确定入围学生名单并按推荐顺序排名。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名单及相关成果和依据的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将结果汇总并填写相关表格报学校。学校组织若干专家组,对校统筹部分进行评定。
校研究生奖惩工作委员会最终评定出获奖名单,并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院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学生对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奖惩工作委员会提请裁决。
第十四条 经教育部核准获奖名单后,学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