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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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制
金融控股公司制是在现代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下,以控股公司形式组建的金融控股集团,它是金融业实现全能化的一种组织制度。巴塞尔委员会指出,金融控股公司是“在同一控制权下,所述的受监管实体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同时每类业务的资本要求不同”,如中国的中信集团。
优点:
1) 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实现由分业到混业的平稳过渡,并且能产生协同效应。
2) 金融控股公司可以运用规模经济优势,通过对内部资源的分类、整合、策划和调配,节
约了成本,实现了资源利用的优化配置,适应了新经济的需要,具有很大的生命力,也有大而不倒的优势。
3) 法人分业,规避风险。各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不同金融业务分别由不同法人经
营,可以防止不同金融业务风险的相互传递,并对内部交易起到遏制作用。
4) 各个子公司之间的交流有利于创新的产生。不同金融产品能够重新组合,为金融创新创
造可能。
缺点:
1) 金融控股公司往往是规模庞大的集团公司,具有相对复杂的法人结构、业务活动结构和
管理结构,增大了集团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难度,并且以上三者可以相互影响,使得风险控制和监管难度更大。
2) 集团内会计制度不同,能够产生财务信息披露风险。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下的不同行业会
计准则相差很大,不利于管理者和监管者准确掌握公司财务信息。
3) 对不同金融行业的资本监管不同,业务风险的抵御方法也不同,金融控股公司需要进行
复杂的风险计算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