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分包合同范本(修改)
工 程 施 工 协 议 书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合作等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1、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内容:
1.4 内容。
1.5 材料设备供应方式:
2、工程造价及综合单价:
2.1本工程暂定总价合计为: ;
大写:( ) 。
2.2最终工程量以乙方实际完成并经过甲方审核确认,且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量为准,但最终不应超过业主批复给甲方的工程量。
2.3本工程中的单价为综合单价;其单价为包干价,不论何种因素均不作调整;综合单价中已包括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所有费用(包括 工程直接费;间接费;开办费;临时设施费;措施费(含合同总价2%的现场安全施工措施费);税金;利润;保险等),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
2.4分包人须提供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真实有效发票,由于提供发票造成总包人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自行承担分包范围内的税赋。
3、工期:
开工日期:本工程定于 年 月 日开工;
竣工日期:本工程定于 年 月 日竣工;
合同总工期为: 个月。
工程保修期:工程竣工之日起 年。
4、工程结算与支付:
4.1工程款支付
乙方于每月 日之前将本月已完工程量报表报至甲方项目部书面盖章授权的专人审核。甲方当月审批的工程量仅作为支付当月进度款的参考,不作为最终结算。最终结算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经甲方 签字盖章审核认定的数额为准。
工程进度款每月待业主审批的计量款到甲方帐户后七日内按乙方实际完成并经过甲方审核的计量款的 70%进行支付(但不应超过当月业主支付给甲方的计量款),留 5 %作为保证金。
注:保证金可包括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安全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等。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好最终结算,所有相关资料按要求上交甲方技术部门后付至工程结算总费用的 95% ,留取工程结算总费用的 5 % 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业主返回甲方时再返还给乙方(无息)。如业主付款不到位,则根据业主付款情况按比例支付。
4.2付款方式:
本合同工程,分包人所指派的领款人为 ,身份证号码为 ,负责到总包人领取合同约定应得款项。其必须持有授权委托书(明确注明授权的内容、授权权限、授权期限等)和总包人预结算部门、财务部门确认的预结算凭证、相对应的发票。否则,总包人不予支付工程结算款,由此引发的责任、损失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5、工程质量:
质量等级要求: 。如达不到,则按照合同总价的 %支付违约金。
6、工作变更:
合同价款的有关条款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分包工程竣工时,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有出入时可按实调整。(注:合同总价包干时除外,但本合同所附的子项目综合单价不得调整。)变更(或新增)工程量价格的确定原则为:本合同有相应或类似价格的按照相应或类似价格确定,本合同无相应或类似价格的由总包人结算中心测算后核定单价,但每一子目的单价均不得高于国家审计审定的单价。
施工现场签证的工程业务联系单必须由总包人委派的现场负责人 签认并加盖工程项目部印章方为有效,其余一概无效。同时业务联系单必须经业主方认定并送总包人结算中心测定分包价格、加盖核定章后才能作为工程价款调整的依据。
7、 材料供应及其管理:
7.1材料设备的采购与提供
7.1.1由业主提供的材料: /
业主提供给总包人的材料作为总包人甲供给分包人的材料,该部分材料款结算方式同业主与总包人的结算方式。
7.1.2甲供材料包括: /
7.1.3由分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按总包人管理体系程序文件“材料管理办法”、“设备管理规定”执行,同时提供符合材料采购的相关手续及保证质量、符合标准的证明资料。
7.1.4业主提供材料及甲供材料、设备的费用由总包人在工程款计量支付时扣除。
7.1.5由业主提供的材料或甲供材料,分包人按定额耗量使用,若分包人施工中实际耗量超出规定耗用量,超出部分费用将按施工期间市场最高价从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7.1.6除以上合同明确规定由总包人(或业主)提供的材料、设备外,总包人原则上不代分包施工单位采购原材料、租借机械设备、租赁周材等,也不在分包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租赁设备合同上鉴证。如因行业规定,需在相关必须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合同上盖总包人合同章时,总包人有权在合同备案完成后自行撤销备案。
7.1.7如分包人自购原材料、租借机械设备和周材等不能达到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或业主、监理工程师有书面通知要求整改的,则总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重新购置、租借符合要求的原材料、机械设备和周材,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分包人自行负责。
8、甲方职责:
8.1负责提供合同范围的施工图 1~2 份(复印件),负责开工前的技术交底。
8.2负责对乙方施工的质量及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技术质量规范要求的操作,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整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不符合约定要求的工程拆除并重新施工,乙方无权就此要求追加费用。
8.3现场提供施工场地、临时设施和水电便利。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施工用电、水及生活用水电有偿提供;其费用在乙方的工程费用中扣除。
8.4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不能满足工程要求,工程出现进度迟缓、安全和质量事故等情况,给甲方造成损失或总工期延误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调整乙方所承担的任务,直至终止合同,乙方无权拒绝,且乙方自愿放弃工程余款,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仍由乙方承担。
9、乙方职责:
9.1项目经理必须坚守工地(每月在工地时间不少于)。施工期间,该项目经理不得随意离开施工现场,如确需离开,须向甲方请假,获准后方可离开,否则须支付 2000~元/天的违约金。乙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七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9.2严格执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制度,现场材料的堆放、机械设备的停放等均要符合施工规范及甲方要求。
9.3及时、准确、真实地向甲方报送各种资料、报表、数据、方案,按甲方要求整理竣工资料等,并承担因此所发生的费用。
9.4施工期间,所有与乙方有关的关系协调工作由乙方自行解决。
9.5乙方在进度无法满足甲方的工期要求时,应无条件接受甲方有关增加人员、材料和设备的要求,并不得要求甲方对此支付任何费用。
9.6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当地的民风民俗。若因乙方私自占地或其它事由引起的民事纠纷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进度影响及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等均由乙方自负。
9.7本工程不得转包,也不得将承包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形式转包给他人。
9.8乙方应确保每月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并每月及时向甲方报送工资支付凭证(原件),否则甲方有权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并代为支付。
10、违约责任:
10.1乙方如违反本合同条款的,甲方则视其违约情况以及其对工程项目的实际影响程度,发出书面通知书,相应扣其工程款(同时不减免由乙方承担业主对甲方的扣款);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此通知书和工程款项的扣除。
10.2因乙方自身原因引起的工期拖延超过 1 天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按人民币 3000~10000 元/天的违约金。
10.3若乙方人员发生严重打架斗殴、违法乱纪并给甲方声誉造成影响的,视为乙方违约;每发生一次由乙方承担 5000 元以上的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4由于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条款或其自身原因所造成安全事故的,或因其施工组织不力以致无法正常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选者随时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先行从乙方的保证金和已完的工程款中直接抵扣)。
10.5乙方不按甲方、业主、监理及政府部门的要求进行文明施工和现场管理,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除迅速整改外,还应承担 20000~50000 元的违约金。
10.6因乙方施工引起的一切诉讼风险和赔偿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0.7甲方严重违反合同条款时,应承担相应责任,乙方可按实际直接损失提出合理的索赔申请,由双方协商解决。
10.8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全部履行分包合同义务,视为分包人违约。分包人已经完成的符合合同约定的部分工作量,仍按照分包人和总包人原约定的单价的80%计算,同时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总包人为继续履行合同而承担的损失,该损失包括总包人就分包人未完成部分工作量另行分包给第三人的支出与总包人和分包人就该部分工作量约定价格之间的差额。在此情况下,总包人可从本应支付分包人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补救方法的可能。
10.9若分包人自行中途退场,结算单价按合同单价的60%计。由于业主原因造成的工程量减少,或工程中途停工,按分包人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最终工程量不超过业主认可的工程量)。
11、施工安全
本工程暂定总价(或合同总价)中的2%费用作为乙方现场安全生产施工措施费;如乙方没有按此要求投入时,甲方可代为其投入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在乙方的工程款中予以抵扣并对乙方处以合同总价(或结算总价)的2%罚款,同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未提及事宜,双方另行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12、争议解决方式:
12.1双方协商解决。
12.2双方约定:若协商不成,向 甲方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其他:
13.1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的实施过程中不再要求增加合同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设计或业主的变更要求除外)。
13.2乙方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及其协议等,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1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专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有关确认均无效。 13.4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正本 二 份,双方各执 一 份;副本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5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工程量清单
1)综合单价在合同履行期内不作任何调整。综合单价中已包括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所有费用(包括 工程直接费;间接费;开办费;临时设施费;措施费(含安全文明等);税金;利润;保险;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等),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
2)分包范围内项目的零星材料已包括在综合单价内。
3)工程量为暂定工程量,结算工程量计算原则如下: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协议书
总包人(以下简称甲方):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分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甲方对 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各项职责,加大安全生产管理力度,规范文明施工,明确双方安全责任,确保施工安全,杜绝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和上海市及有关部门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工程特点特签订本协议:
一、双方必须认真执行国家、上海和地方等相关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劳动
保护等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等规定,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双方都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建立和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
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安全教育等制度,遵守社会公德,做到文明施工,共同为甲方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对分包人制定的《工程项目分包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规定)中的各项条款,服从甲方各职能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双方为甲方创品牌、树形象而共同努力。
四、工程施工期间,乙方委派 同志负责本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消防、治安等
工作,甲方委派 同志负责联系,检查乙方日常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防火防灾等方面的执行情况,督促及时整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隐患和不文明行为,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调,共同预防事故发生。
五、本协议在施工过程中,如甲方发现乙方无能力履行甲方的《规定》中各项要求,违法违
纪、施工中经常发生事故苗子或重大安全隐患,经甲方指出仍不整改见效或发生伤亡事故的,甲方有权撤换乙方,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六、为规范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行为,甲方已按2 %的比例在乙方的
分包工程费中作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甲方在日常施工过程中,对乙方违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行为的,按甲方制定的《违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行为处罚规定细则》由项目部实施处罚,所罚费用在提留的措施费中扣除,工程竣工结算时一并结算。
七、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乙方在施工期间由于违反甲方《规定》及非甲方原因造
成机械损坏,人员伤亡等事故,一切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由乙方负责。 八、本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行为处罚细则》
附件
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违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行为处罚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各工程项目部管理范围内各施工队的施工区和生活区域。
二、本处罚细则由各项目部负责具体实施,发现以下各类安全隐患和不文明行为,由项目经理开具《罚款通知单》。通知单一式二联,经项目经理和分包方负责人双方签字确认后,各执一联。处罚费用在分包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中扣除。
三、违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处罚细则:
(一)、务工人员管理及工人劳动保护
1、人员进出未及时向项目部报送有关资料(身份证、暂住证等)的,有一人罚50元;
2、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或持无效证件(过期未复审,制作假证等)处罚1000元/人·次;
3、上岗未戴安全帽或高处作业未正确佩带安全带,水上作业未穿救生衣的,处50元/人;
4、电工、焊工作业时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的,处50元/人;
5、防汛值班或特殊场合值班人员不到岗的,处100元/人。
(二)、临时用电(按合同规定,由甲方提供的除外)
1、不按照三级配电,二级保护设置临时用电设施的,处300元罚款;
2、配电箱破旧、无门、无防雨措施或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处100元/箱罚款;
3、未按规定设置“一机、一箱、一电、一漏”的处100元/箱;
4、电工未按规定日常巡查,电箱无记录或检查记录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处50元/箱罚款;
5、照明设施不符合用电规范要求的,处50元/处的罚款;
6、电线老化、破皮未包扎或过路无保护措施,过水不架空的处100元/处罚款;
7、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的,处100元/处罚款;
8、宿舍内电线私拉乱接或违规使用电器设施的,处200元/间罚款。
(三)、机械设备(按合同规定,机械设备由分包方提供的)
1、木工机械无安全防护罩,处50元/台罚款;使用锯刨合一机具的,处罚200元/台;
2、电焊机未安装二次侧降压装置的,处100元/台罚款;
3、氧气瓶、乙炔瓶储存、使用不按规定设置的处罚50元/瓶;
4、桩机等机械进场未取得检验合格证书即投入使用的,处500元/台罚款。
(四)、其他综合类
1、施工现场或生活区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的,处200元/处;设置的灭火机空置的、失效的处100元/只;
2、脚手架搭设不按规范要求的,处200元/处;脚手板未按要求绑扎的,处50元/处;
3、超过2M以上基坑临边未按规定要求设置防护措施的,处200元罚款;
4、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因整改不力重复发生的,每项加倍处罚;
5、水务部门或受监安质监站检查发现上述(或其他)安全隐患同时被开具整改通知单的,加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