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的构成要件
经济犯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确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危害程度和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主观和客观要件的总和。经济犯罪的构成与其他犯罪的构成既有共性,又有其特殊性。
一、经济犯罪的客体
经济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经济管理制度。国家经济管理制度是为了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经济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和规章制度。
经济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市场管理制度;海关管理制度;金融管理制度;税收管理制度;证券、票证管理制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制度;财经管理制度等。
法定犯罪是经济犯罪的特点之一,经济犯罪都是违反了国家制定的经济法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行办,这种行为本身就是对国家某一经济领域管理制度的破坏,从而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经济犯罪侵犯的客体,有时可以是双重客体或多重客体,但根本的是侵犯国家经济管理制度。这是经济犯罪与其他如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侵犯财产的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犯罪的根本区别所在。
二、经济犯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的经济活动,且达到了法定的严重程度,其具体表现是多种多样的。
经济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可以以营利为目的,侵犯工商行政管理的行为;可以是采取欺骗的手段,获取不法利益的行为;也可以表现为利用职务的便利进行贪污、受贿、挪用等行为;还可以表现为采用各种手段破坏自然资源、侵犯他人智力成果的行为,等等。
认定经济犯罪,在客观方面还必须考虑犯罪的手段、情节,犯罪的对象、数额,犯罪的后果等因素,在一些特殊的经济犯罪中,犯罪的时间、地点等都要加以充分考虑。
三、经济犯罪的主体
经济犯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经济犯罪主体包括法人是经济犯罪与其他犯罪相区别、具有其特殊性的一个重要标志。
在自然人主体中,要特别注意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特殊主体。依照有关司法解释,他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和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经济犯罪的自然人主体中,还包括法人组织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参与犯罪决策和具体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对实施法人经济犯罪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法人成为经济犯罪的主体,打破了传统刑法理论的定论。法人犯罪将在下一节中论述,本处不再赘述。
四、经济犯罪的主观方面
经济犯罪的主观方面绝大多数由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但不排除少数个别情况下,某些过失行为也可构成经济犯罪。
经济犯罪的目的是指行为人希望通过犯罪行为达到某种犯罪结果的心理活动。经济犯罪的目的可以概括为以营利、传播和占有为目的。在经济犯罪中,常发生目的与结果不同的情况。经济犯罪的目的与动机具有同一性,即大多表现为追求非法的经济利益。
对经济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要把行为人的经济犯罪行为、情节、手段、危害后果、实施行为的社会环境、行为人个人情况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全部事实结合起来,进行全面分析,综合判断,才能准确认定。经济犯罪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与其构成要件之间的关系
在经济犯罪刑事责任中, 特别强调经济犯罪的构成要件, 或者说, 经济犯罪的构成要件对其刑事责任的产生和承担具有决定性意义。但刑法学特有的、传统的思维习惯决定了在经济犯罪刑事责任中, 几乎没有所谓“经济犯罪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所谓“经济犯罪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的说法和理论。相应地, 也几乎不存在探讨“经济犯罪刑事责任及其构成要件之间关系”的命题和理论。
在民事责任理论中,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与其构成要件是不可缺少的内容, 而且强调两者之间的紧密联系。相应地, 对经济犯罪民事责任的探讨, 应包括经济犯罪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其构成要件的内容。
经济犯罪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是据以确定经济犯罪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根据和一般标准, 即确定经济犯罪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则。经济犯罪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与其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之间关系密切。从一定意义上说, 经济犯罪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决定其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经济犯罪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在其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决定或者指导下的构成要件。经济犯罪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是确定所有经济犯罪民事责任的一般根据和共性标准, 对经济犯罪民事责任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和普遍的适用性。相对于经济犯罪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而言, 其归责原则比较抽象。经济犯罪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是构成每种具体民事责任不可缺少的要件因素。可以说, 所有经济犯罪民事责任具有相同的归责原则, 但每种经济犯罪民事责任具有各自不同的构成要件, 即每种经济犯罪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各不相同的, 具有具体性、个别性和差异性。在经济犯罪民事责任的研究中, 不仅应注重对经济犯罪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研究, 而且应注重对经济犯罪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与其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之间密切关系的研究。
经济犯罪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经济犯罪的民事责任具有或然性。经济犯罪主体实施经济犯罪行为, 必然产生刑事责任, 但并不必然产生民事责任。经济犯罪行为是否引起民事责任的发生、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需要结合经济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 即应根据一定的标准和条件对经济犯罪案件进行分析, 只有在符合一定标准和具备一定条件时, 才构成民事责任, 此即经济犯罪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经济犯罪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是经济犯罪民事责任的主观、客观要件的综合而构成的统
一体。它是在经济犯罪案件中, 判断经济犯罪行为是否引起民事责任的产生、犯罪主体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综合标准和不可缺少的条件。
经济犯罪民事责任的探讨, 应在经济犯罪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指导下进行, 同时还需进一步阐述经济犯罪民事责任的种类与其构成要件之间的关系。对此, 本文认为, 经济犯罪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针对其所有民事责任而言, 而经济犯罪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仅仅是针对某种具体经济犯罪民事责任而言的, 其构成要件具有具体性、个体性和差别性。不同种类的经济犯罪民事责任, 具有其各自的构成要件。对经济犯罪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分析, 应以经济犯罪民事责任种类为基础, 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由于经济犯罪的侵权责任和经济犯罪的合同责任大量发生,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 是最主要的经济犯罪民事责任形式。因此, 本文着重探讨经济犯罪的侵权责任和经济犯罪的合同责任的构成要件, 不专门分析经济犯罪其他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仅就经济犯罪的侵权责任和经济犯罪的合同责任而言, 两种不同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区别也不是绝对的。两种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尽管不完全相同, 存在着这样或者那样的差异或者区别, 但基于前述分析, 不同经济犯罪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在存在差异的同时, 也存在相同点。对于该两种经济犯罪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差异, 将在后文中分析。为避免重复论述, 在探讨该两种经济犯罪具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前, 首先归纳该两种经济犯罪民事责任的共同构成要件。概括说来, 其相同点在于: 其一, 其民事责任都基于经济犯罪行为而引起; 其二, 其民事责任都以经济犯罪行为造成特定受害人损害后果或者损害危险状态为其构成要件, 即特定受害人的损害后果或者危险状态在其各构成要件中居于首要的地位。首先, 损害后果是其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之一。学者们对损害有广
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理解, 损害是指因故意和过失造成的不利益状态, 包括了对各种权利和利益的侵害所造成的后果。”损害“系指权利或利益受侵害时所生之不利益。易言之, 损害发生前之状态, 与损害发生后之情形, 而相比较, 被害人所受之不利益, 即为损害之所在。” “从狭义上理解, 损害专指财产损失。”本文认为, 作为该两种经济犯罪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之一的损害, 应属于广义上的损害。损害作为一种事实, 是经济犯罪行为侵害他人权利和合法权益的后果。损害是一种已经实际发生的危害后果。
经济犯罪行为无论造成受害人财产权利损害, 还是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损害的, 都应承担民事责任。作为经济犯罪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之一的损害, 还应符合损害的可补救性、损害的确定性、损害是侵害合法利益的结果三个条件。其次, 损害危险状态是其民事责任另一构成要件。
损害危险状态, 即经济犯罪行为导致了极有可能发生损害结果的危险状态。尽管尚未实际发生损害结果, 但已经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处于非常危险的状态之中。为了强化对特定权利或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刑法典对实际损害后果的发生起到防患于未然的积极预防作用, 将一些经济犯罪规定为危险犯, 如刑法典第141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就属于危险犯。该罪以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为其构成要件之一。同时, 该罪中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属于损害危险状态, 是该罪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作为经济犯罪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损害后果或者损害危险状态, 不要求同时具备, 而只要求两者具备之一即可; 其三, 其民事责任都基于其主体有过错而构成。这是该两种经济犯罪民事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的必然结果和应有之义。据此, 下文在探讨该两种经济
犯罪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时, 都将以上述三个相同点作为其每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中的部分要件, 不予详细论述和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