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协会财务管理制度3篇
公益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篇1
为了加强天津市慈善协会财务工作,严格财务管理,提高理财水平,管好用好善款,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严格审批权限。协会财务由会长负责,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负责日常管理。协会各项开支须事前提出预算或专题报告,经会长审批后执行(执行中的审批权限附后) 。遇有特殊情况,会长有权决定开支项目和数额,事后向常务理事会报告确认。主管财务领导经常检查财务工作,及时解决管理和收支中的问题,支持会计人员坚持原则,维护财务制度。
二、严格执行社会善款与协会经费分别列支原则。社会善款来源于社会募捐,全部用于救助、慈善设施建设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公益活动。协会管理经费按年初基金总额的5%计提,由存款利息收入中列支,连同主管部门的支持和单位、个人的专项赞助,用于日常的办公支出、工作人员岗位津贴、补贴、固定资产的购置、会议费、宣传费以及为慈善活动所支付的必要费用。
协会设“基金”,以其利息收入保值增值、开展慈善活动和计提管理经费,不得动用本金。遇有特殊情况需动用本金时,需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三、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设专职会计和出纳人员。正确设置帐簿,使用科目; 及时记帐、算帐、报帐,做到内容真实,凭证齐全,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面简明清晰; 做到日清月结,按期
对帐; 做到帐帐、帐据、帐表、帐物、帐款五相符合; 严格按照有关制度的规定妥善保管好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资料。
四、坚持科学运用各项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清资金来源,合理调配使用,广开增收渠道,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五、严肃财经纪律,执行各项收支标准,实施会计监督。按照现金管理制度加强现金管理,做到库存现金不超限额,按期与开户银行对帐,及时搞好结算工作。
六、加强经济核算,定期检查、分析财务收支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考核资金使用效率,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财会人员要主动向领导提出有关资金使用和改进管理的合理化建议。
七、遵守并宣传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同一切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及时制止违纪事项。不得设立小金库,不得私开有价收据,一切收入及时入帐。
八、协会的现金及支票不得以任何理由借与外单位和个人,特殊情况借款需经会长批准。
九、本制度自1995年11月起执行。
公益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篇2
第一条为加强本会财务管理,提高理财水平,为公益事业发展服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坚持科学运用各项资金,厉行勤俭节约,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清资金来源,合理调配使用,广开增收渠道,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第三条 严格执行社会善款与工作经费分别列支的原则。社会善款主要来源于社会捐赠,全部用于社会救助、慈善设施建设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开展公益活动。工作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资助、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本会存款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用于日常办公支出、固定资产购置、会议费、宣传费和专职工作人员工资、补贴,以及为开展公益活动所支付的必要费用。
第四条 本会设财务处,实行财务统一管理。配备专职会计和出纳人员,正确设置帐簿,使用科目; 及时记账、算账、报账,做到内容真实,凭证齐全,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面简明清晰; 做到日清月结,按期对账; 做到账账、账据、账表、账物、账款五相符合; 妥善保管账簿、会计凭证、报表等资料。按照现金管理制度加强现金管理,本会定备用金1000元由出纳管理使用,出纳须做到库存现金不超限额。
第五条 加强会计核算,定期检查、分析财务收支情况,考核资金使用效率,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财会负责人要主动向领导提出有关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财经纪律,及时制止违法、违纪事项。不得设立小金库,不得私开有价收据,一切收入及时入账; 不得以任何理由将现金或支票借与外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坚持财务公开原则。社会各界的捐款情况和公益项目开支情况,定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八条 支出的管理
财务开支必须严格按审批制度,规范报销程序,明确审批权限。所有财务开支需由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经会长或由会长受权委托的受托人审批方可支出。
第九条 物资采购的管理
物资采购严格按照预算申报、审批程序进行。本会内设各机构物资采购经费500元(含500元) 以下由各机构负责人审批购买,物资采购经费500元以上5000元(含 5000元) 以下,须由机构提出预算或报告, 由会长审批购买,物资采购经费5000元以上须由各机构制定物资采购经费预算,提交财务处,由财务负责人提出购买意见,报会长审批确定购买后,由财务负责人牵头,各机构指定人员参加组成物资采购信息采集小组,通过对采购物资的询价、议价、比质、比价制定物资采购信息情况表提交财务处,由财务处将物资采购信息情况表及财务购买意见提交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十条 物资采购经费预借管理
按照物资采购审批权限,各机构可保留物资采购备用金500元; 备用金由机构申请经会长批准,向财务处预借。采购经费500元以上,由经办人申请机构负责人审核经会长批准,可向财务处预借,物资采购完成后须及时向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