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园区循环化改造"有关材料的通知
关于报送“园区循环化改造”有关材料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推动园区循环经济发展,促进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园区资源和能源利用效率,改变园区发展方式,国家发改委拟在“十二五”期间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工程,并将其作为“十二五”期间循环经济发展工作的重要抓手。近期国家发改委将在全国范围组织申报一批循环化改造的示范园区,为做好我省循环化改造示范园区的现状调查摸底及推荐工作,请各地发改部门抓紧与本地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进行沟通衔接,并按通知要求报送相关材料。下一步,我委将筛选部分园区进行实地调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循环化改造示范园区创建指导原则
1、循环经济原则。符合循环经济“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理念,对提高区域整体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具有重要支撑作用。
2、区域性原则。重点支持区域性项目,以企业间资源能源变换和区域资源共享为主要支持方向。
3、创新性原则。鼓励对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排放具有示范意义的技术、机制和体制创新。
4、示范性原则。改造的园区应在区域或行业领域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其经验和做法可以通过推广,为一个区域或一个行业类型的园区开展循环化改造起到示范作用。
二、循环化改造的内容
1、循环化产业链构建:加强循环经济产业链连接或延伸的关键项目的建设和引进,重点关注物料闭路循环核心项目,开展污染物“零”排放系统构建。
2、废弃物循环利用:注重园区内废弃物循环利用,重点关注如污水处理厂污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项目。
3、水资源循环利用:重点支持园区开展再生水利用项目建设,支持企业间水梯级利用项目,在适当区域支持开展海水淡化。
4、能源高效利用:支持园区开展公共性清洁能源替代项目,公共性建筑节能项目,开展道路照明改造,企业间余热、余压利用项目,鼓励支持冷热水汽四联供,低温水源热泵技术等先进能源技术的应用。
5、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鼓励支持园区内污染集中防治设施建设及升级改造,支持区域废物交换平台建设,循环经济技术研发及孵化中心建设,支持生产型服务业循环化改造项目。
三、示范园区基本条件
1、具备园区建设的投资运营主体;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3、有符合标准的各项环保处理设施;
4、具备循环化改造基础,已开展相关基础工作,正在开展循环经济试点或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创建工作的园区优先。
四、上报材料内容
1、各开发区(园区)发展规划
2、各开发区(园区)生态化改造实施方案
3、总结材料,需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1)园区发展现状。主要包括园区地理位置、占地面积、功能区划、资源禀赋、园区经济发展水平以及静脉企业家数及发展情况。
(2)园区资源环境现状。主要包括园区主要能源和资源消耗水平、资源产出率、主要污染物特征和产排污量及“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
(3)园区产业布局情况。主要包括园区现有循环化产业链(生态工业链)、主导行业和重点企业发展状况,现有产业内部、产业之间分工协作情况。
(4)园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情况。包括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管网、工业废物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垃 圾处理设施建设情况。
(5)园区循环化改造思路。包括园区现有循环化改造的主要举措,特别在连接或延伸园区循环经济产业链、废弃物循环利
用、水资源循环利用、能源高效利用、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初步设想和工作计划等。
(6)重点支撑项目。主要为“十二五”时期拟建设的加强循环经济产业链连接或延伸的关键项目和公共服务设施保障体系的重点支撑项目。包括建设单位、项目总投资、建设内容、工程起止年限、经济效益、资源环境效益分析等。
五、其他
请于11月14日(周一)下班前将所有材料电子版打包发送至我处工作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朱 宁 0571-87051790 (兼传真)。
附件(供参考):国家发改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率先在甘肃、青海省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1]1239号)
浙江省发改委资环处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