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窗工程专业分包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
承包方(甲方):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分包方(乙方):上海欣华玻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实际,为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丽都景苑项目铝合金门窗工程
1.2工程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25街坊
1.3承包范围及内容:丽都景苑项目第一标段(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
1.4甲方视需要,可对乙方承包范围及内容做出增减或调整,也可对乙方承包范围内的某一分项、某一产品、半成品材料等另行指定施工单位或供应商,乙方应无条件接受。乙方不能因此作为对其余项目合同单价和总价做出调整的理由。
1.5承包方式:本工程采用专业分包方式,并同时包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及涉及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甲方对业主的承诺及业主对甲方所做的规定、约束等的包干方式。
1.6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⑴、本合同协议书;⑵、中标通知书;⑶、分包人报价书;⑷、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⑸、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第二条合同工期
2.1合同工期:本工程于2015年5月30 日开工,至 2015年8月30日竣工,共90个
日历天(具体开工时间按甲方现场指令执行)。
2.2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理由。甲方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2.3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应在下列约定情况发生后 3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申请延期报告,经甲方同意并报业主确认后,可考虑工期延长: a、因不可抗力影响;
b、重大的设计变更而增加的工作量,使乙方无法按进度计划进行;
c、业主原因的工期调整。
2.4发生不可抗力,乙方有责任积极组织抢补措施并相应调整计划,尽一切可能保证工期。
第三条工程质量
3.1乙方必须严格按经设计院、业主认可的本工程的施工图纸、设计说明、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等工程文件中规定和现行的国家、行业、地方颁发的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一次性验收合格率100%。
3.2本工程必须满足总包合同的单位工程优良率对发包方的承诺。
3.3质量达不到要求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 100000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补足。
第四条合同造价及计价方式
4.1本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249.8384万元整(贰佰肆拾玖万捌仟叁佰捌拾肆元)。合同价格不因材料价格上涨、人工费上涨、市场行情变化等任何原因调整。
4.2本工程计价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方式,详见后附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按《GB50854-2013工程量计算规范》执行。综合固定单价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材料之任何市场浮动与价差、机械费、损耗费、机械进出场费、台班费、管理费、利
润、临建设施费、环境保护费、周边社会关系协调费、沿路清扫费、总包管理协调配合、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行政部门标准要求或规定进行的测试检验、送样样品费用及送样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施工过程中资料整理及完整的竣工资料、安全文明、及一切上缴政府部门各类规费和税金及其他政策性调整费用等所有分包方所要完成施工内容的全部费用,且充分考虑一切施工因素和风险、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风险。综合固定单价在合同期间亦不会因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价格变动、税率/汇率浮动、保险政策变更或任何政府部门发布的调价文件要求而调整,分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任何费用。
4.3乙方在签约前应认真踏勘施工现场,熟悉施工现场的一切情况,进场后不得以不熟悉现场为由提出调整价格和延长工期的要求。
4.4除非设计变更造成的返工可办理现场签证外,其他一律不予办理现场签证;现场签证,需经甲方现场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现场经营负责人、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后方可作为有效结算依据。原则不予签证点工,若确实无法计量,点工按税前100元/工日计算。
4.5 如果图纸有变化或清单漏项,则变化或漏项部分的结算方式为:
4.5.1如果原报价清单上有相同项目单价的,直接套用清单综合单价。
4.5.2如果原报价清单有类似项目单价的,参考类似项目单价计算。
4.5.3如果原报价无可参考综合单价的,按上海市2000定额计算,其中人工费为:技工按95元/工日,普工按85元/工日,主材由甲方核价,辅助材料、机械单价,参照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格市场信息》施工当月的市场平均价格。综合费率为:建筑和装饰工程3%;税率按3.48%计算,不计规费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五条材料供应
5.1本工程所用材料全部由乙方负责采购,并且须确保所有材料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相关要求。如发生主材品牌更换,主材单价由甲方另行核定。
5.2供应商必须在甲方的合格供应商名单内。如乙方另行选择供应商,则应事先将该供应商的相关资料报甲方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采购。甲方的审核和批准并不免除乙方的采购责任。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项目部名义、加盖项目部公章等方式采购材料,若发生此类情况,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债务由乙方负责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若盗用或私刻甲方印鉴,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停止支付一切款项,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另行支付给甲方合同标的额10%的违约金。
第六条甲方驻工地代表
6.1甲方委派张守权同志为驻施工现场甲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职责。有关甲方的任何承诺及批准,以甲方代表 张守权签字并加盖公司项目经理部公章后方有效,并视其为甲方意见的有效表达。
6.2 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和承担自己的部分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
6.3 甲方代表或甲方代表委派人员易人,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继任者必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第七条乙方驻工地代表
7.1 乙方委派唐文弟同志(身份证号:[**************])为驻施工现场乙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职责。乙方的要求和通知须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方为有效,并视其为乙方意见的有效表达,否则甲方有权不予认可。乙方驻工地代表或乙方的合法授权人签署的一切与本项目有关的会议纪要、签证、承诺、补充协议等书面文件均视为乙方意见的有效表达,乙方一概予以承认并履行。乙方承诺接到甲方指令后无条件执行。
7.2 乙方代表或乙方代表委派人员更换,乙方应提前七天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换人。继任者必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乙方未有效履行其通知义务的,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撤换不称职的项目
经理及其管理人员。
7.3双方一致同意文件的送达可采取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甲方提供传真: / 、电子邮箱: / ,乙方提供传真: / 、电子邮箱:/作为双方文件送达的收件地址,传真及邮件到达对方系统视为送达。乙方委派/同志为本项目双方往来文件、信函的签收人,凡其签收即视为乙方签收。乙方拒不签收甲方文件、信函的为违约,视为乙方认可甲方文件、信函上载明的内容。乙方签收甲方文件、信函后须于7日内书面回复,逾期不回复的视为认可甲方文件、信函上载明的内容。
7.4甲方对乙方及其现场人员实行月考勤制度,乙方代表每周在现场的天数不低于 5 天,乙方代表离开现场须经甲方书面批准。
第八条甲方责任
8.1 在开工前 7 天负责向乙方提供施工图及有关资料、要求说明 1 套。
8.2 提供工程总进度计划要求和具体的形象进度要求。
8.3 在乙方开始施工前,向乙方进行安全生产、施工技术、质量要求、验收标准及环保与文明施工的交底工作。
8.4 审核乙方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情况汇报和每月的工程款的申请。
8.5 及时传达上级部门和业主的有关指示、要求。
8.6在施工期间,协调好乙方与其他分包单位的关系,定期召开生产协调会,为乙方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8.7 在开工前甲方提供乙方施工所需的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经监理复核后,以书面形式进行现场交验。
8.8在施工期间提供乙方施工用电源、水源,水、电费由甲方承担。
8.9 尽可能提供工地现有的材料和工具仓库及材料堆放点和现场生活设施,如工地无现有的生产和生活设施,乙方自行解决。
8.10负责对乙方施工过程中的尺寸、标高复核工作,甲方对乙方的尺寸、标高的复核
并不免除乙方对最终工程质量的责任。
8.11甲方接乙方材料及半成品进场报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中间验收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后,及时组织业主、监理、乙方进行验收。
第九条乙方责任
9.1工程开工前,应向甲方报送施工组织设计、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及其它有关施工文件包括经甲方同意的动火、电焊、气焊、危险品设臵的批复文件。
9.2开工前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生产、施工技术、质量要求、验收标准、环保与文明施工的交底会议,熟悉施工现场环境,按照经甲方、业主、监理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9.3认真、及时、负责做好施工期间工地内的材料、设备设施的防火、防盗工作。
9.4甲方提供的施工用电送配至指定的现场开关,从甲方提供的电源开始至施工部位的电缆、电线及流动电缆,由乙方自行配备。
9.5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工程施工需要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相关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使用的工器具等必须检测合格并在有效合格期内),施工人员到位后,接受甲方关于工程的施工进度、质量、技术、安全及环保与文明施工标准的交底,按规定的要求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业主、甲方、监理的检查,并把好质量关。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如违反规定或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不予延长,并可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甲方同时有权终止合同,另行安排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及甲方的损失,甲方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不够扣除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9.6乙方须负责本工程的施工期间及竣工未交付前的产品保护,必须落实行之有效的产品保护措施,产品保护措施方案须得到甲方批准方可实施,产品保护费用由乙方承担。
9.7 在施工过程中如因乙方管理及施工不完善造成的质量事故,由乙方负责,并应及时报告甲方提出事故处理方案,经业主、设计、监理、甲方等单位共同研究认可后,
由乙方组织实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9.8因设计变更造成乙方工程返工,甲方应协助乙方做好弥补措施,减少损失。由此而引起乙方经济损失,乙方应在3天内将经济损失的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给甲方,经甲方核实后及时报业主并经业主同意后给予补偿。
9.9乙方队伍进场前必须将施工队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三证”的原件和原件扫描件、加盖乙方公章的复印件和施工人员名册交甲方项目部。乙方的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如因无证操作引起的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在项目尚未完成之前不得随意调动管理人员和施工操作人员,遇特殊情况须提前七天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乙方人员调动必须在名册上及时调整及调整相应的证件,发生意外,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如未经同意擅自撤离现场,视为乙方单方面终止合同,并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9.10乙方用工必须遵守《劳动法》等有关法律及政府部门有关规定,现场施工人员不得使用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55周岁以上老年工。由于非法用工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严禁施工人员家属、小孩借住工地宿舍,违反规定造成后果的均由乙方负责。
9.11乙方须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须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各项条款,明确劳动报酬等内容,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严格履行,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甲方对乙方工作人员建立电子档案,采取银行卡进行薪酬发放;对甲方支付的工程款,乙方须优先用于支付员工报酬。乙方施工人员包括代发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每月须按时上报甲方:①每月必须上报给甲方全部的农民工出勤花名册;②每月工资签收的原件记录。若发现存在乙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等现象,将由甲方对乙方所属农民工直接支付工资,所需款项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乙方应无条件执行甲方对农民工工资的各项管理规定,若出现农民工上访讨薪事件,必须由乙方法定代表人出面进行项目结算。
9.12乙方应按规定为从业人员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事宜。乙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为所有入场施工人员缴纳保险等相关事宜。如乙方不为施工人员缴纳保险的,若发生意外伤害、伤亡等事故,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缴纳保险后所发生的伤亡事故,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后并不免除乙方的其他责任,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相应处罚。如甲方统一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保险,保费由乙方支付。
9.13 乙方以下人员,经监理或业主或甲方提出,经甲方代表确认同意,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每人次乙方支付违约金500元;同时,乙方应在3天内用甲方代表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
①甲方有证据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等;
②不能积极配合监理、业主及甲方正常工作者;
③违反甲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④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持证上岗人员);
⑤与乙方进场人员花名册不符者;
⑥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9.14乙方按照甲方要求的格式,在指定时间内完成并上报各种施工方案、技术措施、作业指导书、工程月报、工程周报、施工进度报表、质量报验资料、工程资料及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资料。
9.15 乙方须按有关规范和规定做好材料报验、隐蔽工程验收及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工作。
9.16乙方须遵守甲方项目管理规定及现场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乙方必须服从甲方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
9.17对于甲方告知乙方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总包合同的情况,乙方应履行保密义务。否则要承担由此给业主和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9.18乙方向甲方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方的所有义务,并与甲方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乙方应避免因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甲方违反总包合同中的约定的承包方义务的情况发生。
9.19乙方承诺保证现场施工班组、农民工、分供方的稳定,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发生对甲方的上访、滋扰事件,否则每发生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 万元。
第十条履约担保
10.1 本合同履约担保采取以下A种方式进行:
A履约保证金:乙方在合同签约后 10 天内,向甲方提交合同金额的10%的履约保证金25万元。乙方须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向甲方提供分包合同履约担保书。
B履约保函:乙方在合同签约后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履约保函,履约保函为合同总价的10%(方式为国有大型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保证时间至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60日。
C分包工程款抵冲履约保证金:从甲方付乙方第一期工程款开始,扣合同总价的/%工程款/万元作为履约保证,扣款期数从第一期甲方付乙方工程款开始到第/期甲方付乙方工程款结束,共分/期扣完,并必须在分包工作量达到50%合同总价前暂扣完毕,等乙方完成合同约定全部义务为止,开始释放暂扣工程款部分。
10.2 履约保证金的退返: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为止返还保证金。乙方不按约定提供担保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10.3如果乙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全部义务或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及他人损失的,乙方同意除在质量、工期、安全标化等方面受到本合同相应条款约定的罚款和承担甲方受到各方面(包括业主方)的罚款外,还同意将该履约保证作为乙方支付给甲方违约金及赔偿之费用。
10.4 乙方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必须向甲方提供工程造价3%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待项目结束及农民工工资全额支付完毕后,该项保证金如数无息返还。
第十一条付款及结算方法
11.1本工程预付款为 / 万元。
11.2 预付款回扣方式: /
11.3进度款采用现金、银行转账、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且商业汇票支付比例不低于支付总额的60%。
11.4进度款的支付:
每幢楼每施工六层按本次实际已完已核工程量的75%支付,甲方在次月15日前支付上月已完已核工作量的75%.
11.5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的 7 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工程竣工结算书,经审定后,正式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手续。乙方授权吴月萍作为项目结算人员,乙方承认并履行其所签署的一切结算性书面文件。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更换本合同规定的乙方驻工地代表及项目结算人员。
11.6 工程完工交付验收合格后,并在竣工结算完毕后,甲方一次性支付至合同结算价的95%工程款予乙方,余下的5%为保修金,待工程交工满贰年后,经甲方及业主确认工程无质量缺陷时,付清全部保修金余款。
11.7在合同签约时,乙方对本工程的资金支付情况已作充分了解。乙方同意甲方按照业主资金到位情况给予工程款的支付,并共同承担资金风险。由于业主拖欠工程款而造成甲方不能支付乙方的情况,乙方不得追究甲方责任,但乙方有义务会同甲方,共同向造成资金风险的业主进行资金催讨和索赔。
11.8乙方须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提供与结算金额相等的、符合当地税务部门要求的发票,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竣工结算后须提供全额发票,否则甲方可以拒绝支付工程款。
第十二条图纸
12.1甲方在乙方分项工程施工前提供施工图 1 套。乙方如需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12.2乙方在工程竣工后14天内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图 / 套。
第十三条工程保修
13.1 保修期限:执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有关规定。
13.2 在保修期内,由于乙方的施工质量或施工缺陷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均由乙方负责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不予维修或不按照约定期限维修,则甲方可另行委托他人维修,费用由质保金中扣除。乙方在接到报修通知后48小时内落实维修工作并维修完毕。
13.3乙方对工程有永久维修的责任。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4.1乙方不得对本工程项目进行转包或将工程再肢解成若干部分再进行分包,如发生此情况,属严重违约,甲方一经发现,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担保,禁止乙方再参与甲方的任何工程施工,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除以上责任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 5 %的违约金,作为对甲方的信誉等损失的补偿。若甲方因此选择终止合同,该合同结算必须由乙方法定代表人出面。
14.2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标准的部分,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予以修复,直到符合验收标准为止,其费用与工期拖延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4.3工期延误或施工质量达不到规范要求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而乙方又无积极措施确保按合同工期完成,或无力按质量标准返修者,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担保。乙方须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
14.4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每延误一天按 10000元计算,按天累计。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补足。乙方工期延误超过 3 天时,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或解除合同。
14.5乙方在工期、质量、安全、环保与文明施工方面不能满足甲方要求时,甲方有权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要求乙方赔偿。赔偿款由甲方在工程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4.6 乙方由于非甲方的其他原因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属于违约,乙方应承担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4.7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五条总承包合同终止
15.1如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以任何理由中止、终止,则甲方应在此后的任何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方立即中止、终止本分包合同的雇佣关系,分包方必须无条件接受,并不追究甲方任何责任。此时,分包方应根据甲方指令按期无条件撤离。 15.2若业主给予甲方终止合同补偿,则甲方给予乙方相应补偿,否则甲方不对乙方因此产生的损失作任何补偿。
第十六条其它条款
16.1《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廉洁协议》、《节能环保协议》、《消防保卫、交通安全管理协议》、《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告知函》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签订。
16.2乙方已充分完整了解本分包项目的资金和付款情况、场地设施、实施条件等相关情况;甲乙双方已清楚知悉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16.3乙方在充分了解、熟悉甲方与本项目业主所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16.4若甲方对乙方上报竣工结算的核减率超过5%,其超过部分的审计费用由乙方支付,即审核费用=(乙方报审造价-审定造价×1.05)×4%。
16.5本合同的未尽事项,必要时由甲、乙双方另订补充合同,经签字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6本合同纠纷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向上海市
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7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本合同在全部工程施工验收完毕,甲方支付竣工结算价款后,乙方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包括保修义务)后失效。
16.8 本合同一式6份,双方各执正本1份,副本2份。
16.9 其他:
(1)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遵守甲方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满足现场工程施工的需要,否则合同终止 。
(2)进度款支付原则上与业主同步,在公司及业主资金紧张的情况下,进度款以商业承兑的方式支付。
(3)因甲方原因影响关键工序而造成工程脱期的,经甲方认可后工期可以顺延 。
(4)如乙方原因造成工期脱期的,则由乙方采取措施抢回,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有关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6)施工现场作业人员须统一穿着总包单位工作服装及佩戴统一安全帽,费用自理。
(7)乙方必须按照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2006年5月20日下发的《关于二00六年职业健康体检的通知》的要求,对进入现场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费用自理。对体检不合格的人员禁止进入施工现场。因施工人员未体检带病施工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8)非因乙方过错而甲方提前终止本合同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9)因乙方原因不能完成合同工程中途退出的,甲方按实际完成施工内容工程价款的90%予以结算,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及法律责任。
(10)乙方每次取得工程进度款之前3日,必须向甲方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否则甲方有权停止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11)本工程综合单价不含综合保险费,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对进场人员及时申报。退场人员及时退保。如因乙方申报不及时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如发现有不及时退保的情况,加倍处罚。
(12)如因乙方原因,甲方被社会主要媒体或政府职能主管部门进行负面报道或通告,乙方除全权负责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相应损失外,另处罚金2万元/起。
合同签订单位: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开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洋泾支行
帐号:324219-[1**********]
联行号:[1**********]0
地址: 地 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1548号2室
电话:电 话:021-50705871*17
签约地点:上海市宝山区盘古路777号
签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