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名言读后感
“为了自由,我们当了法的奴隶”的思考
古罗马的思想家西塞罗说过:“为了自由,我们当了法的奴隶。”
自由与法律之关系,从古至今很多人对此作出解释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即是在历史传统中占主流地位的相对自由主义,认为自由是在法律的框架内作法律所允许的和不禁止的事情;另一类是主张自由不受任何干涉和限制的绝对自由主义,认为自由是绝对的,不受包括法律在内的任何因素的限制。
霍布斯较早提出相对自由主义观,他认为,自由是人在从事自己具有意志、欲望或意向想要做的事情上不受阻碍。但霍布斯同时给自由限定了一个条件:只有在遵守法律的条件下才有自由。
绝对自由主义者虽不如持相对自由主义观点者为多,但也不乏其人。西方主张极端个人自由主义的思想家萨特在其著作《禁闭》中认为:“他人就是地狱”。我国古代思想家庄子也持这种绝对的个人自由主义观点,在他那里,自由是为所欲为、随心所欲不受外界的任何约束。
过分的绝对自由,现实中将产生无法无天的状态,遥想1966年到1976年间,中国的文化大革命运动,此间完全废弃了法律,人们盲目随意的打砸、抢夺然而造成了中国整整十年飞荒废,十年的发展受阻。同样前几年,抗日游行期间的社会动乱,多少人罔顾法律当街砸车,烧店等等给社会秩序带来混乱最终受害的都是自己身边的中国人。
绝对自由是有几大问题和缺陷的,然而相对自由呢?就一定是正确的么,始终强调自由一定要在法律的限制下,过分的强调法律是否太保守了?人的自由分为,想、说、做三种。相应的就构成了思想自由、言论自由、行为自由。在思想自由形态,自由是绝对的,它不应也不能受法律的制约,即主体的思想活动是完全自由的,不受任何外界条件的制约;在行为自由形态,自由是相对的,即主体的自由行为活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界限是行为自由的特点;在言论自由形态,自由表现为两种形式:思想式言论自由和行为式言论自由。思想式言论自由不受法律的限制,行为式言论自由受法律的限制。
思想自由是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前提,是人类知识传承、文化积淀的基础,是真理传播、社会进步的动力。思想自由包括思考自由、情感自由、信仰
自由等,这些自由都是人的意志活动本身范围内的自由,因而是绝对的,不受法律制约的。法律只应限制人的行为,而不应限制人的思想,纯粹的思维活动不会危害他人,人之思想在变成公开的行为之前,不会破坏社会的秩序,法律无限制思想自由之必要。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一种行为准则,仅仅能对人的行为产生强制力,而不能对人的思想产生强制力。实际上,一个人的思想是无法控制的,不论是外界的力量有多大,政府的权力有多大,都永远无法阻止人们接受或持有某种见解,任何一种社会制度下的法律可以剥夺人的财产,甚至是生命,却无法剥夺人的思想和信仰,法律无限制思想自由之可能。法律对于思想自由不但不应予以制约,而且应该提供必要的保障机制,以确保思想自由得到最充分的实现。
人应该享有财产的自由,进行各种社会生产活动、政治活动的自由,集会、结社、游行的自由等行为自由。但是人是具有社会性的,人的行为会对他人和社会造成影响。人人都具有利己性它会只顾自己的欲望与要求,不惜牺牲别人来设法满足这些欲望与要求人的各种要求的无限性与社会满足这些要求的有限性的矛盾,使社会秩序的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法律是保证社会正常的首要工具,个人的行为自由应受到法律的界定。行为自由,是指法律范围内的行为自由。法律限制了行为自由,一方面任何行为自由都容易被其他人或社会组织所利用,这使得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滥用自由的受害者。如宪法规定公民享有游行、示威的自由,但不等于说想什么时候游行就什么时候游行,想到什么地方示威就到什么地方示威,如此一来势必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所以国家又制定了《游行示威法》,具体限定了游行示威的各项条件,将公民的行为自由限定在不危害社会秩序的法律范围内。另一方面,国家的安宁、社会的稳定和民族的团结是实现行为自由的前提条件。若法律仅以授权性规范规定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而无义务性规范限定公民行使自由权利的范围,则难以保证社会秩序的有效运行,进而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也无法有效实现。
言论是思想的一种基本表达方式,它有两种具体的存在方式:一是口头的,一是文字的。例如,一个人记日记,即使在其日记中存在危害国家、社会的内容,但只是自己知道而没有在任何公共场合对任何其他的人宣传或散布,那么,他的言论是思想式言论,不具有危害他人或社会的可能,法律无对其进行限制之必要,以减少法律实行社会控制的成本。但是,若该行为是在公共场合进行,在公共场合大
肆宣传有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稳定的言论,便成为行为式言论,具有社会危害性,法律必然对其进行干预,限制公民言论自由权的实现,以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法律既要保障言论自由的绝对性,又要限制言论自由在一定的范围内。两者之间个人认为对言论自由的限制要以公共利益为原则。公共利益代表着,群体中绝大多数人的根本或者长远的利益,人们在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时候要考虑到公共的利益。
自由是法律的前提,法律是对自由的确认,促进自由的发展。人的思想是完全绝对的自由,人的行为和言论应该和法律相适应,没有限制的行为言论自由,将破坏社会稳定和安康。中国正出于社会高速发展的时候,随着经济发展、思想发展,有些人打着自由的旗号,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的发展,社会没有了发展自由也将得不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