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谷县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和登记注册办法(试行)
看见甘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的《甘谷县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和登记注册办法(试行)》,感觉还比较科学,供我们学习参考。
谷工商发〔2013〕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工商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规范家庭农场登记注册工作,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现将《甘谷县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和登记注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甘谷县农业局
2013年5月28日
甘谷县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和登记注册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发[2013]1号文件提出的大力培育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精神,积极培育发展家庭农场,进一步明确家庭农场的登记要求和操作规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
单位,从事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的生产、加工和销售,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负盈亏、科学管理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根据农业部农办经[2013]6号文件精神,重点鼓励引导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农场办理注册登记:
1.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甘谷县农村户籍(即非城镇居民),在农场固定从业的家庭内人员不少于2人。
2.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收入为主,农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80%以上。
3.有本户合法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流转期限5年以上规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经有关部门鉴证)或合法有效的林地承包合同或经营权证。
4.经营规模达到以下标准:
从事粮食作物生产为主的,土地租期5年以上,经营面积30亩以上;从事蔬菜生产为主的,土地租期5年以上,经营面积20亩以上;从事果业生产为主的,土地租期20年以上,经营面积50亩以上;从事苗木、花卉种植为主的,土地租期10年以上,经营面积20亩以上;从事畜牧养殖为主的,猪、羊年出栏达到100头(只)以上,饲养肉牛20头以上,奶牛10头以上,鸡、鸭年存出栏1000只以上;从事渔业生产为主的,水面租期5年以上,经营池塘面积5亩以上;其他从事种养结合等多种经营的,土地租期5年以上,年收入
5万元以上。
5.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6.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有示范带动作用。
第四条 申请家庭农场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家庭内固定的农场从业人员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3.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经乡镇、县农业局审核过的甘谷县家庭农场注册申报表;
5.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第五条 家庭农场登记类型。申请人根据生产规模和经营需要可以选择申请设立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六条 家庭农场的名称。登记名称为“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
第七条 家庭农场的经营范围。不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申请人可以申请农业(种、养殖业)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加工以及生产经营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销售同类生产经营者的产品、农产品运输贮藏、引进新技术新品
种以及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培训、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等。
第八条 家庭农场的经营场所可以为家庭住址、也可以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种植地址、养殖地址),凭乡镇、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产权证明直接办理登记手续(租赁场所的需提交租赁协议)。
第九条 家庭农场注册资金(本)。鼓励投资人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股权等多种出资形式投资农场企业,注册资金(本)数额由申请人(合伙人)自主确定。
第十条 各工商所、乡镇要开通家庭农场注册登记绿色通道,落实专人,为家庭农场登记提供相关政策、法规及信息咨询,协调解决家庭农场登记中遇到的问题。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家庭农场不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从事家庭农场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县农业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甘谷县家庭农场注册申报表
附件
甘谷县家庭农场注册申报表
申报家
庭
农
场
概
况
申报
名称
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经营者
籍贯
主业及主要产品
生产规模(亩、头、只)
土地流转期限
流转面积
(亩)
家庭内从业人数(人)
农场所在行政村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农场所在乡镇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县农业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名: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抄送:市工商局,市农业局,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甘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3年5月28日印发
杜迎来(市局)(419553589) 08: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