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22信息产业包括哪些行业
信息产业包括哪些行业
1998年7月北美自由贸易区的三国(美国、加拿大、墨西哥)公布了统一的“北美行业分类系统”(NAICS)取代三国各自原有的行业分类系统。新的分类系统较之过去的分类系统,最重要的变化就是首次将“信息”视为一种“产品”,并据此定义了“信息业”。
根据北美行业分类系统的定义,信息业是指那些将信息转变成商品的行业。它包括三种类型:(1)生产和分发信息及文化产品的行业;(2)提供传递或分发这些产品以及数据或通信方法的行业;(3)处理数据的行业。按照这种定义,信息业下分四个行业:出版业、电影和录音业、广播电视和通信行业、信息服务和数据处理服务行业。
据介绍,这样的定义是考虑到信息与文化产品的特性及其生产制作、分发过程的特性而做出的,正是这些特性使得信息与文化产品有别于一般的货物生产和服务行业。这些特性包括:
(1)与传统的货物不同,“信息或文化产品”不必具有“有形的”的性质,也不必与某一特殊形式相联。如:在线的报纸不必印在纸上;电影可以在电影院中放映,也可以在电视中播映,也可以通过点播录像或在普通录像带租映店租映;一张唱片可以通过电台广播,也可装入多媒体产品,或者在唱片店销售等。
(2)与传统的服务业不同,这些产品的提供可以不需要供需双方的直接联系。
(3)这些产品对消费者的价值在于其信息、教育、文化或娱乐的内容,而不在于它们的传播形式。这些产品中的大多数都受到版权法的保护,不能非法复制。
(4)信息和文化的无形资产特性使其生产、分布过程与货物生产和服务业大为不同。只有对这些作品拥有一定权利者才有权复制、修改、改进和分发。而获得和合作这些权利通常要付出相当多的费用。另外,技术的发展正在使这些产品的分发发生革命性的变化。它们的分发可以采取实物形式,也可以采取广播电视或在线的形式。
(5)信息和文化的分发者很容易在其分发的产品上增加价值。如广播电视业者可以在原作上附加广告,这种能力意味着他们的收入不仅来自于将产品销售到最终的消费者,而且来自于所拥有的可对原作附加值的优先权利。这一点与传统产品的分发者是不同的。类似地,一个数据库的出版商可以获得上千种从前已出版的报纸、期刊文章的部分权利,并通过提供检索和软件,将信息重组以利于研究和提取,从而增加其价值。这些产品通常的价格要高于原始信息的价格。
此次北美行业分类系统对信息及有关产业的分类反映了这些产品在当前北美地区经济生活中的重
要性及其对经济结构的影响,特别是技术和经济的发展已经使“信息”本身成为了一种具有特性的“产品”,这一点值得重视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