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工选修课--概论罪行法定原则
[摘要]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基本原则中最为重要的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反封建斗争的产物。罪刑法定原则以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为其理论基础,以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为思想基础。
[关键词]罪行法定 司法运用 刑事立法解释 一、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及内容
1、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现代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行为之定罪处刑,以行为时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
二、 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包括:第一,刑法应以成文法为法源,即何种行为构成犯罪,对
犯罪应处以什么样的刑罚,必须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规定。第二,刑法原则上不能溯及既往。第三,刑法不得有绝对不定期刑。第四,刑法不得适用类推解释。
三、 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运用。
要彻底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应处理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关系:第一、罪刑法定与司法认定。第二,罪刑法定与司法解释。第三,罪刑法定与司法裁量。司法裁量是指法官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适用法律对案件进行处理。在罪刑法制度下司法裁量应受到合理的限制。要更好的使罪刑法定原则在刑事司法中得到实现,应当正确认识和处理罪刑法定原则与司法裁量的关系问题。
四、 对法无文明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处理。罪刑法定原则的真正价值主要不在于刑
法典对其作了规定,而在于刑事司法中它能得到准确的贯彻执行。对于立法是不能预见或无明文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应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五、 1、对于符合立法条件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立法。我认为,一项立法的进行应具备以
下几个条件:一是现实迫切需要;二是实施具有可行性;三是立法对其有足够的认识(如对该项立法的犯罪圈、刑罚量、所收之功效等的认识)。
2、对于不具备犯罪化立法条件的行为,坚决不以犯罪论处。
3、大力加强刑法立法解释工作。
(1)对这类问题通过刑法立法解释来解决有利于维护刑法的稳定。
马克思的经典论述科学地描述了法律的技术性特点,而立法解释正好满足法律的这种技术性的特点:其一,从形式上看,刑法立法解释是以“刑法条文本身”为前提而进行的。其二,从内容上看,为了维护法律的稳定,更重要的是从内容上来把握刑法立法解释。我认为,刑法条文包括两类刑法规定:一类是明确性规定,如新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的第1项和第2项规定:另一类是非明确性规定,如该条的第3项规定。
(2)对这类问题通过刑法立法解释来解决能够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其一,刑法数量上的满足。其二,刑法质量上的满足。其三,时间上的满足。刑立法解释比刑事立法更简捷,此外还有的学者认为,将判例法作为我国的刑法渊源来解决这一问题,我认为:在两种法源同时存在情况下,成文刑法仍然可能被随意解释,判例法的非民主性、溯及既往等缺陷各自独立地存在,因而同时表现出来。
参考文献
(1)陈兴良,罪刑法定的司法适用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8年第1期。
(2)李国如、张文,刑法实施应贯彻罪刑法定原则——论对法无明文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处理(I)法学研究,1999年第6期。
(3)李晓明,论刑事判例在我国司法体系中的空位(J)法学评论2000年第3期。 (4)张明楷、法治、罪刑法定与刑事法判例(J)法学院2000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