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2
中国法制史复习自测题
一 、名词
1、奴隶制五刑: 奴隶制五刑包括墨、劓、刖、宫和大辟。
2、刑名从商:这是荀子对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结。意思是说后世历朝历代的刑事法律制度大体上沿袭商朝的,说明商朝的刑罚种类多且残暴。
3、明德慎罚:西周的刑事立法知道思想。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提倡德治,也就是提倡伦理道德的强行灌输,以期在人们头脑中构筑预防犯罪的精神堤坝,有效的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谨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4、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5、非眚:指过失。
6、田里不鬻 :西周初期土地所有权的一种制度,天下土地的所有权归周天子所有,诸侯和臣属对分封的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
7、六礼:西周缔结婚姻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徽、请期、亲迎。
8、七去:又称“七出”`“七弃”。中国古代休弃旗妻子的七种理由。包括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9、三不去:这是古代对丈夫休弃妻子的三种限制。西周法律规定,如果出现三种情况,丈夫不得休弃妻子。即“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10、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11、坐嘉石:西周的刑罚,指对于有罪过但尚不够判处徒刑的人,要给他们戴上刑具,强迫他们在官府门外左侧的嘉石旁坐一定的时间反省自己的饿罪过,然后把刑具去掉,有司空监督他们服一定期限的劳役。
12、质剂:西周是出现的买卖契约。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竹简有两种,长的叫质,用来买卖牛或马;短的叫剂,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品。
13、傅别:西周时期出现的借贷契约。在一片简牍上只写一份借贷的内容,然后从中央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牍上的字为半文。
14、非所宜言罪:非所宜言罪是秦朝的一种罪名,就是水了不该说的话。
15、具五刑:具五刑是秦朝的一种酷刑,即对一个囚犯几乎同时施用五刑《汉书。刑法志》
记载:“当三者族,皆先黥、劓、斩左劓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故谓之具五刑。”
15、廷尉:秦朝的“廷尉”是全国最高司法机关,其长官也叫“廷尉”。 廷尉的职责有二:
一是负责审理“诏狱”;二是审理地方移送的疑难案件以及重大案件的复审。
16、公室告:公室告是秦朝的一种受诉案件类型。秦律,《法律答问》记载:“贼杀伤,盗他
人为公室告”,即控告他人的杀人、盗窃行为属于“公室告”,官府予以受理。
17、非公室告:非公室告是秦朝的一种受诉案件类型。秦律《法律答问记载》:“子盗父母,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即父母对儿女盗窃自己财产的行为提出的控告,儿子对父母或者奴妾对主人肆意加诸自己的刑罚提出的控告,为“非公室告”,凡属“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
18、盗徙封罪:盗徙封罪是秦朝的一个罪名,指偷偷移动田界的标志而侵犯他人的土地所有权。
19、廷行事:廷行事是秦朝的一种法律形式,指已行的成例,即司法机关的判例。
20、《九章律》:汗高祖时萧何制订,共九篇。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吸收了秦律,增加了《户律》、《厩律》、《兴律》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这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典。
21、亲亲得相首匿:汉朝定罪量刑的原则,即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罪,除谋反、大逆外,可以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不受法律追究或减免刑罚。
22、铸刑鼎:铸刑书于鼎是春秋时期首次公布成文法事件,郑国子产把刑法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与众,遭到叔向的的反对。
23、竹刑:竹刑是春秋是郑国邓析所作,邓析将刑书写在竹简上。竹刑便于流传和携带。
24、八议:八议是指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这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或减刑的特权。这种制度反映了人们在法律上不平的特点,从而使得贵族官僚地主更全面获得了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加深了广大人民的苦难。
25、官当:是指官员若犯徙罪,允许其依法以官品或爵位抵罪的制度。这种制度进一步赋予封建官僚以法律特权,使他们可以犯徙罪而逃脱法律的制裁。此制最早规定在北魏和南朝陈律里。北魏律规定:“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及五品以上官,可用官爵折当徒刑二年。官免三年后,仍可降原价一等再任官职。”
26、十恶:中国封建法律主要打击的严重危及封建统治的十种不可赦免的重大犯罪,《北齐律》称之为“重罪十条”并正式入律,隋《开皇律》将其改为“十恶”。从此,经唐至清,历代王朝相沿不改。
27、义绝:唐朝强制离婚情形之一,是指夫妻之间的情义断
28、牵掣:唐朝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失,允许其扣押债务人的财产抵债,这叫做牵掣。
29、凌迟:所谓凌迟刑,是中国古代最残酷的饿生命刑,用以制裁“口语狂悖致罪者”。适用方法说法不一,有的说“凌迟者先断其肢体,次绝其吭,当时之极法也”。还有的说:“凌迟者,其法乃寸而磔之,必至体无完肤,然后为之割其势,女则幽其闭,出其脏腑以毕其命,支分节解,菹其骨而后已。”
30、《元典章》:《元典章》是元朝的一部法典,单它并不市元朝中央政府颁布的法典,而是当时地方政府所纂集的自元初至英宗至治二年五十余年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画的汇编。
31、编敕:编敕是宋朝最重要、最经常的立法活动。由于宋朝是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高度发展的朝代,因而皇帝发布的招敕是最有效力的法律形式,可以随时补充、修改甚至取代法律,也可以对特定的案件作出裁决而置律于不顾。把日积月累的单行敕令,加以分类整理,删去重复矛盾之处,仁厚再颁布,使之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就是所谓“编敕”。 明《大诰》:明朝一部重要法典,工四篇,汇集了当时用严刑峻法惩治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例,制定了新的法律规范,兼有朱元璋对臣民的训诫,反映了朱元璋虫典治天下的主张、实践和措施。
32、盗贼重法:宋朝的“盗贼重法”实际上是“重法低法”的扩展,无论在何地、凡属劫盗罪当死者,籍没其家以赏告密者,妻子遍置千里外,逢赦也不移解释。
33、重法地:宋仁宗嘉佑中期,开始实行“重法地”法,即凡在所谓“重法地”犯罪,加重处刑。最初以京城开封府诸县为重法地,强化京畿地区的治安。待创立“重法地”后,河北、京东、淮南、福建等路,皆用重法。
34、小三法司会审:明清时期遇有重大案件,由御史台、大理寺官员和刑部官员共同审理的活动。
35、大三法司会审:明清时期遇有重大案件,由都御史、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共同审理的活动。
36、九卿会审:清代遇特别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及通政史使共同审理,是清朝中央的最高审级,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核准。
37、秋审:清朝三法司会同其他官员于每年秋季复审各省监侯死刑案件的制度。
38、热审:清朝由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小三司每年小满后十日到立秋前一天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仗刑案件的审判活动。
39、朝审:清朝三法司会同其他官员于每年霜降后复审刑部或京师附近监侯死刑案件的制度。
40、龙凤合挥:太平天国“男女配合须由本队主禀明婚娶官,给龙凤合挥方准”。“合辉”,
就是今天所说的结婚证书,上面印有龙凤图案,所以也叫“龙凤合挥”。
41、禁榷制度: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某些重要的商品实行的专管制度,最早两汉时实行盐铁官营。
42、领事裁判权:所谓领事裁判权,乃是外国侵略者与清廷在不等条约中规定的一种非法特权。即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中国司法机关无权对他们裁判,只能由该国的领事等人员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其本国法律裁判。
43、会审公廨 :在租界内设立的会审机关,对于中国人与外国侨民之间发生的诉讼,由中国地方官员与领事会同审断。
44、五四指示“抗战胜利之初,解放区仍实行减租减息政策。随着内战的开始,地主与农民矛盾日益尖锐,为发动农民,准备自卫战争,1946年五月六日党中央发布《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决定实施新的土地政策,即改减租减息为没收地主土地。因其发布日期为5月4日,所以又称作“五四指示”。 “五四指示”拉开了解放区土地立法的序幕。
45、马锡五审判制度:马锡五是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专员兼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他在审判工作中,坚持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正确的解决了许多疑难案件,创造了贯彻司法民主的审判方式。
46、三三制:“三三制”原则是抗日民主政权的组织原则。规定:在边区各级参议会及各级政府中,共产党各党派及无党派左派进步人士和中间派各占三分之一。
二、 填空
1、昏、墨、贼、杀是(夏朝)的罪名和刑名。
2、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3、夏商的立法指导思想(天命天罚)。
4、商朝的家庭制度(一夫一妻)。
5、“威海五行,怠器弃三正”选自(《甘誓》)。
6、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7、商有一种把犯人捣成肉酱的死刑,叫(醢)。
8、商初王位继承实行(兄终弟及)为主的继承制度。
9、“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10、西周自成王以后开始实行(嫡长继承制)。
11、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12、西周管理婚姻机关(媒氏)。
13、周初对土地只能占有、使用,而无处分权,叫(田里不鬻)。
14周礼规定,丈夫可以休妻的理由叫(七出)。
15、改法为律是秦朝的(商鞅)。
16、礼制的衰落是从(春秋)暑期开始的。
17、秦统一后曾颁布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
18、秦司法机关的判例被称为(廷行事)。
19、投书罪规定在(秦)律中。
20、秦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
21、阿党附益罪是(两汉)为加强中央集权制而规定的。
22、汉朝把为起义者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的犯罪称(通行饮食罪)。
23、汉朝将起诉叫(告劾)。
24、汉朝把向被告宣读判决叫(读鞫)。
25、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将中央监察机关称为(御史台)。
26、北齐将庭尉改名,并扩大为(大理寺)。
27、开皇律是隋(文帝)开皇年间颁布的。
28、封建五刑正式确定于(《开皇律》)中。
29、唐律《户婚律》规定:农民的(口分田)不得买卖。
30、唐律规定:官吏收受其管辖内人民的财物猪羊供馈或役使其下民以(官吏犯脏罪论)。
31、《唐律疏议》(十二)篇。
32、“指挥”是(宋)朝的法律形式之一。
33、宋朝出现了官府承认土地私有权的凭证称(红契)。
34、到(宋)朝典卖不仅成为普遍现象而且被制度化。
35、“大清新刑律”除总则、分则外,并附有(《暂行章程》)五条。
36、清入观后第一部完备的成文法是(《大清律集解附例》)。
37、元仁宗时制定一部关于纲纪、吏治的法典(《风宪宏纲》)。
38、明洪武三十年正式公布的法典是(《大明律》),隋唐以来沿袭已九的封建法律篇目至此
一变。
39、《宋刑统》每篇之下又设(门)。
40、《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正文(君上大权),附录(臣民权利义务)。
41、南京临时政府是(1912)年建立的 。
42、“袁记约法”的正名是(中华民国约法)。
43、曹锟宪法正式名称(中华民国宪法)。
44、工农民主政权初期的主要司法机关是(人民委员会)。
45、《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规定的政权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
46、“镇压于宽大相结合,惩办于教育相结合”是(抗日民主政权规定的基本原则)。
47、《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政权组织形式采用(三三制)。
三、 单项选择
1、第一个奴隶制国家的帝王(C)。
A、尧B、禹 C、启 D、周公
2、夏朝五种刑罚共(D )。
A、五百B、一千 C、二千 D、三千
3、首先规定牍刑的是(A )。
A、 夏B、商 C 、西周 D、秦
4、《甘誓》的发布者(D )。
A、 武王 B、秦王C、皇帝D、夏启
5、“炮烙之法”实行于( B)。
A、夏B、商C、西周D、春秋
6、商朝法律中对有利于周统治者的某些内容在西周被称为(D )的法律形式。
A、诰命B、C礼、遗训D、殷彝
7、周穆王曾命(B )作刑。
A、周公B、吕侯C、李悝D、邓析
8、西周中央直辖区的司法机关为(D )。
A、遂士B、士师C、大司寇D、小司寇
9、西周刑事案件的书状叫( C)。
A、钧金B、束失C、剂D、傅别
10、春秋时期竹刑的作者是(D )。
A、荀况B、管仲C、韩非D、邓析
11、我国首次公布成文法是春秋时期郑国的( B)。
A、商鞅B、吴起C、邓析D、李悝
12、春秋晋国赵鞅公布成人法遭到(A)反对。
A、孔子B、叔向C、郑驷歂D、周公
13、楚国在到悼王时任用(B)尹实行变法。
A、商鞅B、吴起C、屈原D、李悝
14、秦最高司法机关是(C )。
A、司寇B、御史台C、廷尉D、大理寺
15、汉代买卖契约叫( B)。
A、制剂B、券书C、文券D、散值
16、汉代吧对被告人进行审讯称为( C)。
A乞鞠B、读鞠C、鞠狱D、断狱
17、汉律比照断案典型判例称( D)。
A、律B、令C、科D、比
18汉对利率有明确的规定,超过法定利率叫( A)。
A取息利率B、券书C、文券D、散值
19、最先改具律为刑名,并寇于律首的是( A)。
A魏律B、晋律C、北齐律D、北魏律
20、“八议”最早规定在( A )。
A、晋律C、北齐律D、北魏律
21、“重罪十条”最早规定在( C)。
A、魏律B、晋律C、北齐律D、北魏律
22、以下确立封建制法十二篇的体例是( C)。
A、魏律B、晋律C、北齐律D、北魏律
23、历史上首次以年龄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是(B )。
A、秦B、汉C、唐D、清
24、历史上首先宣布废除肉刑的是( B)。
A、秦B、汉C、唐D、清
25、隋朝以( D)为中央审判机关。
A、司寇B、御史台C、廷尉D、大理寺
26、唐代为“律”作“疏”始于(C )。
A、武德时期B、贞观时期C、永徽时期D、开元时期
27、唐律第十一篇是(D )。
A名列B、卫禁C、户婚D、捕亡
28、《大中刑律统类》共( B)门。
A、120 B、121 C、69 D、70
29、我国最早、最完备、具有封建国家行政法典性质的文献(A )。
A、《大唐六典》B、《元典章》C、《大名会典》D、《清会典》
30、《明大诰》共有(A)。
A、四篇B、三篇C、二篇D、一篇
31、明朱元璋以(ABC )为立法指导思想制定明律。
A、重典治乱世B、礼刑并用C、法制宣传D、重典治吏
32、明清的最高监察机关是( A )。
A都察院B、御史台C、大理寺D、刑部
33、明对风宪官的御史,若犯贪污罪的比其他官处刑重( C)。
A、四等B、三等C、二等D、一等
34、我国首先定奸党罪的是(C )。
A、汉律B、唐律C、大明律D、清律
35、《大清现行刑律》颁布施行的时间是(C )。
A光绪三十四年B、宣统元年C、宣统二年D、宣统三年
36、我国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是(C )。
A、《大中刑律统类》B、《同光刑律统类》C、宋刑统D、《显德统类》
37、宋为加强对司法审判的直接控制于建隆年间建立了(D )。
A、廷尉B、大理寺C、御史台D、审刑院
38、宋朝起用了中国古代最残酷的生命刑,叫做(A)。
A、凌迟B、折仗C、具五刑D、刺配
39、元中央审判机关叫做( D)。
A、廷尉B、大理寺C、御史台D、宗人府
40、《钦定宪法大纲》的正文是( B)。
A、总则B、君上大权C、臣民权利义务D、官制改革
41、《十九信条》规定的是( D)。
A、总统制B、君主专制C、内阁制D、虚位元首和分权制
42、旧中国起草第一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民法典是( A )。
A、《大清民律草案》B、《十九信条》C、《大清律例》D、《大清会典》
43、旧中国起草的第一部半殖民地半封建刑法典是(A )。
A、《大清新刑律》B、《大清现行刑律》C、《大清律例D》、《大清会典》
44、太平天国早期的革命纲领是( A)。
A、《天朝田亩制度》B、《十款天条》C、《资政新篇》D、《太平刑律》
45、《内务部通商保护人民财产令》颁布于(B )。
A、清末政府B、南京临时政府C、南京政府D、北洋政府
46、南京国民政府普通法院的审级制度是(D )。
A、四级三审B、三级二审C、四级死审D、三级三审
47、以孙中山为首的 中华民国第一届政府成立的法律础是(B )。
A、《钦定宪法大纲》B、《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C、《中华民国临时约法D、《中华名国宪法》
48、清末清朝专门负责司法行政的机关是( C)。
A、刑部B、大理寺C、法部D、大理院
49、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机关是( C)。
A、大理寺B、法部C、立法院D、国务院
50、人民民主政权的“减租减息”政策实行于( C)。
A、第一次国内革命时期B、第二次国内革命时期C、抗日时期D、解放战争时期
51、解放战争时期关于土地问题的“五四指标”颁布于( A)。
A、1946年B、1947年C、1948年D、1949年
四、 多项选择
1、夏朝的监狱有( ABC )。
A、圜土B、夏台C、均台D、囹圄
2、奴隶制五刑有( ABCDE)。
A、墨B、劓C、剕D、官E、大辟
3、属于商朝的刑名有( ABCD )。
A、炮烙B、脯C、劓殄D、墨E、舂
4、商朝的王位继承制度先后实行了( CDE)。
A、世袭B、禅让C、兄终弟及D、父死子继E、嫡长子继承
5、西周中央政府设有一大批官吏组成了( CD )。
A外服B、内服C、卿事寮D、太史寮E、廷尉
6、西周九刑是五刑加上( ABCD )四刑。
A、流B、牍C、鞭D、扑E、死
7、西周时婚姻缔结要实行( ABC )的等原则。
A、父母之命B、媒妁之言C、同姓不婚D、附远厚别E、男女年龄不限
8、西周的法律形式( ABCDE )。
A、誓B、诰C、命D、礼E、遗训
9、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 ABCDE )。
A、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B、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C、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D、罪疑从赦E、刑罚世轻世重
10、春秋时楚国制定的法律有( BC )。
A、《被庐之法》B、仆区法》C、《茆门法》D、《常法》E、邢书
11、战国时期商鞅在秦国变法,先后两次发布法令是在( BE )。
A、孝公二年B、孝公三年C、孝公五年D、孝公十年E、孝公十二年
12、战国的立法知道思想包括( ABC )。
A、“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B、“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C、行刑“重其轻者”D、礼刑并用E、疑罪从赦
13、秦律中刑名适用于女犯的有( BCD )。
A城旦B、舂C、白粲D、作如司寇E、罚作
14、秦将审讯结果分为( ACD )三类。
A、上B、中C、夏D、败E、佳
15、秦:以刑杀为威“的 含义( ABC )。
A、法网严密B、严刑重罚C、滥施刑罚D、疑罪从赦E、重其轻者
16、武帝及西汉中后期共颁布新建六十篇包括( ABCD )。
A、《越宫律》B、《朝律》C、《九章律》D、《傍律》E、《左官律》
17、汉朝定罪量刑的原则有( ABCD )。
A、直接按年龄定刑事责B、亲亲得相首匿C、先自告除其罪D、贵族官员有罪先请E、重其轻者
18、蜀国共同制定蜀科的有( ABCDE )。
A、诸葛亮B、刘巴C、法正D、李严E、伊籍
19、以下属于封建五刑的有( ABC )。
A、笞B、杖C、徒D、迁E、大辟
20、北朝时期的法律主要有( ABCD )。
A、麟趾路B、大统式C、北齐律D、北魏律E、新律
21、三国时期法律内容的主要发展表现在(ABCDE )。
A、八议八律B、官当入律C、确立重罪十条D、准五服以制罪E、限制从坐范围
22、隋朝先后颁布过两部法律即(BD )。
A、刑统B、开皇律C、泰始律D、大业律E、新律
23、在两晋时期为晋律作注释的有(BC )。
A、羊佑B、杜预C、张斐D、裴楷E、李悝
24、唐朝较大的立法活动主要在( ABCDE )。
A武德时期B、贞观时期C、永徽时期D、开元时期E、大中时期
25、唐主要的立法有(ABCDE )。
A《唐六典》B、《武德律》C、《贞观律》D、《永徽律》E、《大中刑律统类》
26、唐律在第一篇名例中规定(BDE )。
A、划分公罪与私罪B、同居相隐C、同罪异罚D、老幼废疾免刑E、涉外处理原则
27、《大中刑律统类》是将( ABCD )混合编在一起改变了传统体例。
A、律B、令C、格D、式E、断例
28、唐律将盗罪分为( BC)两种。
A、贼盗B、窃盗C、强盗D、监守盗E、群盗
29、唐初的立法知道思想(ABC )。
A、礼刑并用B、法令简约C、宽仁慎行D、春秋决狱E、约法省刑
30、唐朝的监察机关御史台在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以下设( BCD )。
A、给事中B、台院C、殿院D、察院E、司隶校尉
31、唐的立法形式( ABCD )。
A、律B、令C、格D、式E、廷行事
32、宋法律形式,除敕、令、格、式外还有(BCDE )。
A、故事B、断例C、指挥D、申明E、看详
33、宋朝的刑罚有(BCD )。
A、坐嘉石B、折杖法C、敕配法D、凌迟E、迁
34、元法典及编纂的文献有( ABCDE )。
A、《至元新格》B、《风宪宏纲》C、《大元通制》D、《元典章》E、《至正新格》
35、《明大诰》包括(ABCD )。
A、《御制大诰》B、《御制大诰续篇》C、《御制大诰三篇》D《御制大诰武臣》E、《训导》
36、明清中央司法机关包括(ABC )。
A、大理寺B、刑部C、都察院D、御史台E、廷尉
37、中华法系典型代表法典是( AB )。
A、唐律B、唐律疏议C、大明律D、明大诰E、秦律
38明律规定的专卖制度包括( AC )。
A、盐B、铁C、茶D、金E、硝
39、《大清律例》经过一百年的多次修改而成为中国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其主要经过以下哪些统治时期( ABCD )。
A、顺治B、康熙C、雍正D、乾隆E、光绪
40、清律中规定过的刑罚有(ABCDE )。
A、迁徙B、充军C、发遣D、凌迟E、戮尸
41、《大清民律草案》包括( ABCDE )。
A、总则B、债权CD、物权、亲属E、继承
42、太平天国刑事立法主要有(ACD )。
A太平刑律B、资政新篇C、太平条款D、十款天条E、天朝田亩制度
43、太平天国两部纲领性文献是( AB )。
A、天朝田亩制度B、资政新篇C、十款天条D、国库制度E、保举制度
44、南京国民政府的高等法院设于( ACDE)。
A、省B、专区C、特别区D、院辖市E、首都
45、南京临时政府时期曾进行日下(ABCE )司法改革。
A、实行司法独立B、废除刑讯逼供C、废止体罚D、实行公开审判E、实行辩护制度
46、北洋政府时期正式公布宪法性文件和宪法有( AC )。
A、袁记约法B、天坛宪草C、曹锟宪法D、蔣记宪法E、临时约法
47、《中华国民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特点是( ABC)。
A、基本采用总统制共和正体B、实行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C、采用一提制的议会制体制
D、规定了修改大纲的严格程序E、推举临时大总统
48、南京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的行政机关是( ABC )。
A临时大总统B、副总统D、行政各部=参议院E、检察院
49、《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行使统治权的机构有( ABCD )。
A、参议院B、临时大总统C、国务员D、法院E、检察院
50、北京政府普通法院系统包括( ABCD )。
A、大理院B、高等审判厅C、地方审判厅D、初等审判厅E、经济审判厅
5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规定的刑罚除死刑外,还有(ABCDE )。
A、监禁B、没收财产C、剥夺公民权D、驱逐出境E、罚金
52、抗日民主权土地方法的基本原则是(ABD )。
A保障佃权B、减轻封建剥削C、消灭封建剥削D、保护农民土地所有权E、没收一一切土地归农民所有
53、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的刑罚分主刑和从刑,从刑包括(ACD )。
A、没收B、拘C、罚金D、褫夺公权E、有期徒刑
54、新民主主义时期制定的法制有( ABCDE )。
A、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B、陕甘宁施政纲领》C、《人权条例》D、《中国土地法大纲》E、《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五、 问答题
1、奴隶制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演变以及法律如何随之变化而变化?
答:在我国奴隶制社会里,奴隶主阶级既控制着物质生产资料,又支配着社会精神文化。他们不仅依靠物质手段去统治和压榨奴隶,还采用精神手段来欺骗和奴役奴隶,以达到维护他们统治的目的。如与有扈氏大战于甘时,作《甘誓》说:“有扈氏威悔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罚。”商朝延续西周在此基础上至此“明德慎罚”以德配天和 “亲亲”和“尊尊”的指导思想。标志着奴隶主阶级政治上的成熟于思想理论体系的严密。
2、奴隶主法律制度的特点?
答:第一,法律作为阶级社会的统治工具,与原始社会的习惯不同,法律不再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而是在政权中占统治地位的少数奴隶主贵族的意志。第二,作为最高统治者夏王的命令,代表着整个奴隶主阶级的意志,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第三,阶级社会法律的权威,建立在残酷的刑罚基础上。第四,夏朝的法律确认和维护奴隶主的权利,规定奴隶没有任何权利和自由,奴隶主与奴隶和平民之间存在着不平等。夏王是奴隶主阶级的总代
表,他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利,他的命令即是法律。并且因为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所以法律规定他们可以勇钱赎罪。第五,夏朝的法律不再像原始社会的习惯那样,靠社会舆论采维持,而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勇暴力手段强迫人们必须遵守。
3、西周定罪量刑的依据?
答:(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意即7岁以下,80岁、90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处以刑罚。这一原则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原则已初步确立。这表明西周统治者重视犯罪主体的意识能力,并据此考虑用刑问题。(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即故意或一贯犯罪从重该处罚,过失或偶然犯罪从轻处罚的原则。西周统治者已经开始区分犯罪者主观形态的差别,灵活地运用刑罚手段。(3)“慎溅浅深之量以别之”。断狱时,首先要考虑犯罪者的罪行严重程度,谨慎测度罪犯的动机,以此区别量刑的轻重。西周统治者将犯罪动机与社会危害性结合起来考虑。(4)罪疑从设,即对于定罪有一定根据,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从轻处罚或赦免的原则。这一原则在西周以前已产生,周朝使疑罪从轻从赦原则定型化。(5)刑罚世轻世重,即所谓:“邢新国用轻典,刑乱国用重典。”意思是说,刑罚手段的运用要以形式而定,要是视治安状况的优劣而分别实施。其适用须有节度,不能一味地使用重刑手段。
4、“明德慎罚”指导思想的含义?
答:“明德慎罚”思想,要求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德治,也就是提倡伦理道德的强行灌输,以期在人们头脑中构筑预防犯罪的精神堤坝,有效的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这种思想的产生,既是对伤亡教训的总结,也是西周治国经验的升华。这一思想要求,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倡德治,提倡伦理道德的强行灌输,有效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供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 犯罪才施以重刑。
5、结合当前实际谈春秋公布成文的意义?
答:首先,冲破了秘密思想的束缚,第一次肯定了公布成文刑法的“合礼合法。这也正是叔向责难的主要依据。叔向说,过去先往们都是根据事物的轻重来定罪的,因为害怕百姓们有争执之心,所以不颁布刑法规定。如果百姓们指知道了法律上的成文法规定,就不恭敬长上了。而新刑书的公布,也恰恰在于使“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体现了春秋后期新兴地主阶级、伤人呢和劳动人民保护私有财产、人身权利和执法公平的要求,使定罪量刑有一个公开、统一的标准。因此,公布成文思想的提出,标志着罪刑擅断思想的动摇和法治思想的出现。其次,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明确肯定了法律对于限制贵族特权的重要作用。孔子认为公布了刑法,百姓知道贵族犯罪也同样处刑,刑罚的威力就减少了。可见否定和限制贵族的法定特权,是公布成文法的一项重要作用,这就为后来法家“一断于法”的理论创造了前提。
6、战国立法指导思想的内容?
答:(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由官府统一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有法可依。否定“刑不可知,则威力不可测”的秘密法。(3)“重其轻者”,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处罚。
7、法经的内容和意义?
答:(1)《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初具体系的法典,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法经》共有盗、贼、囚、捕、杂、具六篇。(2)阶级本质:锋芒指向劳动人民,《法经》开宗明规定盗、贼两篇,认为“王者之政,莫急《法经》于盗贼”,表明镇压盗贼是地主阶级专政的主要任务;维护君主专制;维护封建等级制。(3)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
义。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是后世封建法典的蓝本;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8、邓析作竹刑?
答:邓析是郑国大夫,与子产同时代。如果说子产代表着奴隶主贵族转化而来的封建贵族的利益和观点,那么邓析是站在新兴地主阶级的立场上,主张彻底否定周礼、实行法治革新的人物。
邓析当时在政治上非常活跃,影响也很大,最后因为私自制度“主刑”被执政者所杀。邓析不仅反对周礼的宗法等级原则,而且对子产的改良不够彻底表示不满。他坚决主张刑法改革,自己制定了一部“竹刑”,用以最抗体现礼治的:“邢书”。
9、秦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的规定?
答:秦朝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田律》里,还有《仓律》等,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第一,管理粮食的官职分三级,第二,下了,下了及时雨和谷物抽穗,应立即书面报告受雨、抽穗的顷数和已经开垦而没有耕种的田地的顷数。第三,庄嫁生长后下了雨,也要立即报告雨量的多少和受雨田地的顷数。第五,规定报告达到时间。第六,粮食要专职管理。
10、秦关于市场贸易的管理立法?
答:秦朝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关市律》、《金布律》、《钱律》、《效律》、《工律》里。(1)保护合法的商品交换,要求明码标价所出售的商品。(2)规定了货币的比价于使用。(3)关于度量衡的使用与管理。
11、秦的立法指导思想?
答:(1)法令由一统。先秦法家提出“壹法”,即统一立法权,统一法令的内容,统一人们的思想。秦王朝发展了这一思想,提出“法令由一统”、“法出于一”的思想。这一思想有两层意思:第一层含义是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第二层含义就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2)事皆决于法。(3)以刑杀为威。即一是法网严密;而是严刑重罚;三是滥施刑罚。
12、西汉的立法指导思想?
答:从汉初到武帝七十多年间,由于社会政治经济前后发生很大变化,汉王朝的立法指导思想,也相应发生很大变化,总体上看,大致分为两个阶段:(1)汉出至文景时期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立法指导思想。巩固刚刚建立的封建政权。刘邦总结秦亡的教训,作为借鉴。提出“道莫大于无为”。当时统治阶级从皇帝道丞相无不尊崇黄老思想。文景时期尤为显著。无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就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结果出现了生产发展、人民生活改善的繁荣景象。(2)汉武帝以后。汉武帝以后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其核心是“德主刑辅”。汉武帝招贤纳士,董仲舒以“春秋一统”思想应对。一、他指出,要建立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制,首先要统一思想。进而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董仲舒的儒术,主张“专任刑罚”的教训,提倡先用德礼进行教化,教化无效载辅以刑法。这种刚柔并的治国之道,是汉武帝行之有效的统治方法。这一思想对后世历代王朝的立法影响很大,是以纲常名教为核心的封建正统计法律思想的开端。
13、封建社会司法机关的发展演变?(没有答案)
14、封建社会关于维护贵族官员特权的规定?
答:两汉时期:多次颁布贵族官员有罪“先请“即(先请示皇帝裁断)的诏令,以便保护他们在法律上的特权。总的来看,两汉时期,公侯及其子嗣和官吏三百石以上者皆受有罪“先请”的特权。凡经上请,一般都要得到减免或免刑。
两晋时期:特定“杂抵罪”,即以夺爵、除名、免官来抵罪的总称。显然,这是一种官吏犯
罪在法律上享受的特权,使其免罪或减罪。此制可视为“官当”的雏形。
隋朝时期:隋朝统治者为了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矛盾、巩固封建政权,规定贵族官员犯罪在法律上享有广泛的特权。
唐初时期:依唐律规定,贵族、官员及其亲属犯罪,在法律上享有议、请、减、赎、官当、免官等减免刑罚的特权。由于他们的身份和官员、爵位等级不同。所享受特权的范围也不一样。
清朝时期:清律完全继承了明律确认的封建等级制度的一系列条款。清律还极力保护贵族、官僚的特权。《大清律例》特别赋予满族人以更大的特权。满人犯法不归一般司法机关审理,而由专门的司法机关审理。
15、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成就?
答:(1)法律形式方面,封建法律形式基本上确立了律、令、格、式四种。(2)律典体例方面,律典体例增强了科学性。首先,改具律为名例律,置于律首,使其杂整个律典中起“纲领“的作用。其次,律典编纂方便自设九章律历代因革由简而繁,至北齐律定为十二篇,史称“科条简要”,从而为以后隋唐律的篇章结构打下基础。
16、试述“八议论”制度?
答:八议,是指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这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或减刑的特权。这种制度反映了人们在法律上不平等的特点,从而使得贵族官僚地主更全面地获得了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加深了广大人民的苦难。“八议”最初源于西周时期的“八辟”,自三国时期正式写入魏律后,一直是后代封建法典中一项基本的重要制度。以后历代相沿,至《大清律例》。唐律对此予以确认,在具有总则性质的《名例律》中作了更加全面而详细的规定。
“八议”者除犯:“十恶”罪以外的死刑,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审理,必须先将其犯罪事实及应享受特权的理由奏请皇帝,由皇帝交朝臣“集议”后,最后由皇帝作出裁决,一般均可免除死罪。
17、试述“十恶”制度?
答:最早规定在《开皇律》中,“十恶”由《北齐律》“重罪十条”发展而来。它是以隋唐为代表的封建法律所规定的犯罪总称。具体指:一曰谋反,指企图推翻封建国家统治,夺取皇位的活动,视为最大的犯罪,列于“十恶”之首。二曰谋大逆,指预谋毁坏宗庙、山陵及 宫阙的行为。三曰谋叛,指企图谋叛国投降敌国的行为。四曰恶逆,指家庭内部或一定亲属间卑幼殴打和谋杀尊亲属的行为。五曰不道,指犯罪者手段残忍,“违背正道”既违背做人的正道。六曰大不敬,指侵犯皇帝尊严的行为。七曰不孝,指严重违反孝道。八曰不睦,指亲族内部互相侵犯不相和睦的行为,因违反礼之“亲亲”原则,所以列为“十恶”。九曰不义,指本非血缘亲属关系,根据名分应遵守道义,但却违反正常道义的行为。十曰内乱,指亲族内部紊乱人伦的行为。犯“十恶”者要受到严厉处罚,为“常赦所不原”不得享有议、请、减等优待办法。
18、唐律法律形式?
答:唐朝的法律形式有律、令、格、式四种。律是法典,是基本法律形式,具有相对稳定性,又具有完整的结构体系;令是确立和规定国家基本政治体制和其他各项制度的法规;格是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规章制度,官吏应遵守的法规;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和帐籍报表以及各项行政事务具体操作管理并且经常使用的细则。律、令、格、式,互为配合,互相补充,构成了唐王朝完备的法律体系。
19、唐律的主要内容?
答:所谓唐律,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从武德元年制定《武德新格》,到大中七年张戣等人编撰《大中刑律统类》,广义上说都是唐律。狭义上的唐律,指保存至今的《唐律疏议》
这部有唐代的具有代表性的律典。下面主要对《唐律疏议》的篇章结构作简要介绍。《唐律疏议》共十二篇,其篇目是:名例律、卫禁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第一篇《名例律》,57条。这篇相当于现代法典的总则,主要规定了刑罚制度和基本原则,如五刑、十恶、八议、自首、共犯、故意与过失等。其余十一篇相当于分则。第二篇《卫禁律》,33条。卫,警卫;禁,关禁。主要是关于保护皇帝人身安全、国家主权与边境安全。第三篇,《职制律》,59条。职,职务;制,制度:主要是关于国家机关官员的设置、选任、职守以及惩治贪赃枉法等。第四篇《户婚律》,46条。户,户口;婚,婚姻:主要是关于户籍、土地、赋役、婚姻、家庭等,以保证国家赋役来源和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关系。第五篇《厩库律》,28条。厩,牲口圈;库,库房:主要是关于饲养牲畜、库藏管理,保护官有资财不受侵损。第六篇《擅兴律》,24条。擅,擅权;兴,兴造。主要是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将帅职守、军需供应、土木兴建和征发徭役等,一确保军权掌握皇帝手里,并控制劳役征发,缓和社会矛盾。第七篇《贼盗律》,54条。贼,指谋反、叛逆、殴人、杀人;盗,盗取他人财物。主要是关于严刑镇压蓄意推翻封建政权,打击其他严重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第八篇《斗讼律》,60条。斗,斗殴;讼,诉讼,告状。主要是关于惩治斗殴和委会封建的诉讼制度。第九篇《诈伪律》,27条。诈,欺诈,说假话以骗人。主要是关于打击上述犯罪行为,维护封建社会秩序。第十篇《杂律》,62条。杂,是指各式各样不一致的意思。反不属于其它“分则”篇的都归于《杂律》,因此内容广泛,诸如铸钱、负债违约不偿、赌博、城市治安、手工业生产和市场管理以及和奸、强奸等犯罪。第十一篇《捕亡律》,18条。捕,逮捕;亡,逃亡,脱逃。主要是关于追捕逃犯和士兵、丁役、官奴婢逃亡,以保证封建国家兵役和徭役征发和社会安全。第十二篇《断狱律》,34条。断,决也,及审判;狱,监狱。主要是关于审讯、判决、执行和监狱管理。
20、唐律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
答:(1)属一国侨民之间的犯罪,则依其本国法律处断;(2)不同国籍侨民之间相犯或唐朝人与化外之间相犯,则按照唐律处断。
21、简述“宋刑统”和“编敕”?
答:《宋刑统》于宋太祖建隆四年编成,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宋刑统》的体例,仿自唐末的《大中刑律统类》、后唐的《同光刑律统类》和后周的《显德刑律统类》。《宋刑统》的律文基本上是《唐律疏议》的翻版。但它收集了自唐代开元二年到宋建隆三年近150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根据谈们的需要选出209条附于律文之后,与之并行。《宋刑统》12篇,502条,不过在每篇之下设门,合计213门。
编敕是宋朝最重要、最经常的立法活动。由于宋朝是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高度发展的朝代,因而皇帝发布的诏敕是最有效力的法律形式,可以随时补充、修改、甚至取代法律,也可以对特定的案件作出裁决而置律于不顾。但由于敕通常对特定之事或特定之人而发为一时之权制,起初并未成为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普遍性的法律。把日积月累的单行敕令,加以分类整理,删去重复矛盾之处,然后再颁布,使之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就是所谓“编敕”。
22、宋朝的折仗法和敕配法?
答:折仗法是宋朝适用的刑法变通方法,即使用笞杖刑取代流刑、徒刑,并减轻笞杖数。宋太祖统治后期以宥恕死罪为借口,推行“刺配之法”,及赦免犯死罪者的死刑,而处以“决杖、流配、刺面”三种合用的代用刑。刺配之法的施行,实际是古代肉刑之黥刑的复活。
23、明律如何规定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勾结?
答:明朝统治者鉴于唐、宋两朝臣下结党、削弱皇权、分散统治力量的教训,在采取废除丞相制度,不准后公寓宦官干预朝政等一系列措施以外,《大明律》中还专设“奸党”条,规定:“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犯罪,
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亦斩”,“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行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同时,还严禁内外官交结,规定,“凡诸衙门官吏,若与内官及近侍人员相互交结,泄漏事情,夤缘作弊,而附同奏启者,皆斩,妻子流二千里安置。”为防止大臣们任用亲戚、结党营私,还规定:“凡除授官职,须从朝廷选用。若大陈专擅选用者斩。若大臣亲戚非奉特旨不得除授官职,违者,罪亦如之”;甚至“官吏及士庶人等,若有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即是奸党,务要鞫问穷究来历明白,犯人处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宰执大臣知情与同罪。”明律的这些规定,都是为了防止臣下结党,削弱君主集权的专制制度。明王朝统治者为了达此目的,不惜虐杀无辜。洪武年间宰相胡惟庸与凉国公蓝玉两案,坐奸党罪被杀的文武官吏达四、五万人之多,“当时公、侯宿将坐奸党,先后丽法,希得免者”。明朝统治者用杀戮的手段大肆铲除权臣宿将,虽然暂时解决了皇帝和权臣之间的矛盾,但却由此滋长了宦官专权;因为孤处深宫的专制皇帝,只能依靠宦官作为耳目,从而为宦官擅权提供了方便。
24、简述明朝如何严惩贪官污吏?
答:明太祖朱元璋来自社会下层,参加过农民起义,他深知贪官污吏的巧取豪夺,世纪起农民反抗斗争的重要原因。所以他即皇帝之位后,从维护封建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严惩贪官污吏。为此,在《大明律》中规定:对于受财枉法的所谓“枉法赃”,从严惩处,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则绞;对于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即处斩刑;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所谓“风宪官”的御史,若犯贪污罪比其他官吏加重两等处刑。如前所述,《明大诰》侧重打击贪污官吏。明初对于官吏的贪污行为,惩处尤其严厉。洪武十八年,户部侍郎郭桓与北平二司官吏通同舞弊,吞盗官粮,朱元璋下令法司拷讯,牵连到六部侍郎以下数百人处死,追赃六百万石,还牵及各直省官吏下狱拟罪者数万人。根据《稗史类编》卷七四,《刑法类.皮场庙》记载,守令贪酷者,许民赴京陈诉,赃至六十两以上者,剥皮实草;在“府、州、县、卫之左,特立一庙,以祀土地,为剥皮之场,名曰“皮场庙”。官府公座旁,各悬一剥皮实草之袋,使之触目惊心。”像这样以严刑惩治贪官污吏,在历史上是空前的。但是贪官污吏是封建国家的本质所决定的一种不可克服的现象,即使在朱元璋以严刑惩治贪官污吏的时候,也未能杜绝贪污现象的发生,朱元璋自己也不得不承认:我欲除贪赃官吏,奈何朝杀而暮犯!“
25、比较《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
答:(1)前者采用英国式“虚君共和“的责任内阁制;后者采用君主专制制度。(2)前者形式上限制了皇权,扩大了国会权利;后者赋予皇帝无限权力。(3)前者属于临时约法;后者只是对立宪要求的一个许诺。
26、清末修订法律馆主持制定的法律有哪些?主要内容内容是什么?
答:《大清现行刑律》,内容以刑律为名,改革刑罚,废除酷刑。
《大清新刑律》,采用刑罚法定原则,取消“八不议”、“清”、“赎”等。《钦定大清商律》,奖励工商业,规定了公司的法律地位等。《大清民律草案》,即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篇。《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等。
27、清末司法权的半殖民半封建化形成的原因及后果?
答:1902年初,英、日、美、葡等国在与清廷续订商约过程中表示,中国整顿律例,以期与列强法律该同一律,他们愿尽力协助,以成此举。这种列强的许诺,迷惑的清廷,张之洞、刘坤一、袁世凯等人为迎合列强,应付内忧外患,联名奏请要求改良法制。1902年5月13日,清廷发、发布谕旨: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照此谕旨,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人提出了“参考古今,博棘稽外“的具体修律方案,得到清廷批准。从此,依次方针正式开始全面改革传统法律制度。在列强依据不平等条约对清廷施加经济、政治以至武力的胁迫和假言放弃
领事裁判权的利诱下,清政府不得不仰列强鼻息以度日。正确评价这一立思想,诚然其实质是屈从列强的意志,但客观上却因此而删改了旧法中野蛮落后答法律规范,无疑有其历史的进步意义。上述立法思想从根本上决定了清末修律的结果只能是一个传统的中华法系的实质与近代资产阶级大陆法系的外壳相结合的产物。体现在法律体系上的,则是几千年重刑轻民、诸法合体的中华法系被近代诸法分立的法律体系所取代。所谓领事裁判权,乃是外国侵略者强迫中国缔结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非法特权。它的主要内容是:凡是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不论其发生任何违背中国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或成为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的领事等人员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故名约:“领事裁判权。领事裁判权的确立,始于1843年7月22日在香港公布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和同年10月8日签订的《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后条款》(即《虎门条约》)。
外国侵略者不仅凭借不平等条约确立了外国人在华领事裁判权的原则,而且在中国领土上设立了行使领事裁判权的外国司法机构,外国侵略者不仅强行摄取了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设立了行使领事裁判权的机构,而且竟然公然确立在中国设立行使领事裁判纂的机构,为其殖民地法院及本国法院的下级司法机关,这就在事实上宣告了中国的殖民地地位。
领事裁判权是外国列强干涉中国内政,操纵中国司法的重要手段,它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领事裁判权乃是鸦片战争后外国侵略者强迫中国订立不平等条约的产物,是中国丧失完整独立的司法主权的突出体现。领事裁判权的确立也是庇护外国侵略者在中国逞凶肆暴、走私贩毒的护身符。领事裁判权是外国侵略者肆意侵害中国人民生命财产,镇压中国人民革命运动的工具。领事裁判权 自1843年确立以后,经历了清王朝、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时期,直到1943年才在形式上宣布废除,在中国一直存在百年之久。
28、太平天国的刑罚以及死刑的主要方式?
答:(1)太平天国的刑罚种类。太平天国的刑罚种类比较简单,有杖刑、枷刑、死刑三种。枷刑和杖刑轻重无定式,多用于处罚内部违反纪律的轻微犯罪;死刑有点天灯、五马分尸、斩首示众、削皮等方法,手段及其残酷,主要适用于敌对分子、杀人、强奸、及其他破坏革命秩序的严重犯罪。(2)对太平天国的刑罚的评价。对太平天国的刑罚对威慑犯罪,巩固革命政权起了重要保障作用。但其中的某些残酷刑罚也表现了农民阶级的落后性。
29、太平天国法制的革命性和局限性?
答:革命性:在革命斗争中,太平天国先后提出了两上基本纲要——《天朝田亩制度》和《资政新篇》。前者把中国农民千百年来对土地的要求,上升为一个完整的平等平均的土地制度;后者模仿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提出了发展近代经济、文化的一系列主张。这两个纲领反映了太平天国推翻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决心和发展资本主义的倾向,是中国以往历次农民革命运动所不能也不可能提出的。与此同时,太平天国还制定了于清王朝根本对立的其他一系列法律,创造了独具特色的司法制度,使自己的法律在反封建、反侵略的斗争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局限性,主要表现为:一、立法上没有先进的指导思想。太平天国道德立法指导思想是比较复杂的。它既有农民朴素的平等平均思想,又有基督教的教义,甚至还有大量的封建主义思想。二、法律中存在着落后的内容。(1)夹杂着封建因素(2)渗透着宗教色彩(3)包含着空想成分(4)存在着偏激成分。
30、《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答: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性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1912年3月11日临时大总统孙中山签署公布。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容。临时约法共7章56条。根据孙中山民权主义学说,确认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共和国;效仿欧美建立“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具体规定人民权利义务和保有财产及营业的自由。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特点。(1)临时约法为限制袁世凯的权利,改总统制为内阁制;(2)加强对袁世凯的监督,进一步扩大参议院的职权;(3)为防止袁世凯破坏临时约法,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四、《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局限性。《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没有规定反帝反封建的民主纲领,没有规定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未给人民提供实现民主自由权利的物质基础。五、《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首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宣告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灭亡,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使资产阶级民主共和的思想观念深入人心,唤起了人民民主意识的觉醒;以民主法制原则否定了封建法统。
31、南京国民政府特别刑事的法庭?
答:依据1948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特种形式法庭组织条例》,特种刑事法庭分为中央和高等两级。中央特种刑事法庭,设于首都南京,隶属于司法院;复判高等特种刑事法庭判决的案件。高等特种刑事法庭,设于重庆、兰州两地;受理《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所规定的案件。
32、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机构?
答:(1)司法院。司法院是南京国民政府最高司法机关。(2)普通法院(3)特种刑事法庭.(4)其他特种审判机关。
33、简述“六法全书?
答: “六法”体系包括以下几个层次:⑴基本法典。构成“六法”体系的核心的是宪法(约法)、民法、刑法、商事法、诉讼法、法院组织法等基本法典。⑵关系法规。所谓“关系法规”,是指围绕基本法典而制定的低位阶法规,如条例、细则等等。这些“关系法规”,于各自的基本法典一起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部门。⑶判例、解释例。 “最高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成的判例,“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作出的解释例和决议,均具有法律效力,是“六法”体系的组成部分。
3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内容和意义?
答:1931年11月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除前言外,共17条。它对农民主政权的性质、政治制度、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权利义务、外交政策等内容都作了纲领性的规定。主要内容: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 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规定了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2)历史意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中国宪政史上第一部规定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伟大纲领。它同资产阶级的约法以及旧中国反动政府制定的宪法有本质的区别。 它肯定了革命胜利成果,指出斗争方向。尽管受“左”的影响,仍是划时代的宪法性文件。 它的颁行调动了苏区人民的积极性,为以后制定民主宪法提供了宝贵经验。是我国第一部时会主义性质的宪法性文件,是我国第一部由人民政权通过的宪法性文件。
35、比较工农革命时期与抗日战争时期的土地立法?
答:土地法规的三个发展阶段。(1)土地革命前期(1927年至1931年)的土地法 。这一时期的土地立法主要是《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上述法规在毛泽东影响指导之下制定而成,其基本立法思想正确,但由于缺乏经验,也存在一定错误。(2)土地革命中期(1931年至1934年)的土地法。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为代表。它适用时间最长,受“左倾”思想干扰很大,错误严重。(3)土地革命后期(1934年至1937年)的土地法。这一时期的土地立法以共和国《土地政策新的改变》为代表,并发布《关于改变对富农的策略》及《停止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排除“左倾”干扰,使立法走入正轨。
土地立法的主要内容和意义。这一时期土地立法的内容主要规定了没收土地、财产的对象的范围,土地、财产分配的标准的方法,以及题第所有权等方面的内容。其意义在于调动了农民革命和生产的积极性,为探索土地革命路线积累了经验。1937年8月颁布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确立了“减租减息“的原则。各根据地以此为指导制定了本地区的土地法规。(1)关于私土地所有权的规定。公有私土地所有权归边区政府;私有私土地所有权人在法定范围内可以对土地自由使用、收益和处分。无论公,私土地所有权,均受法律保护,强调保护农民私土地所有权。(2)减租交租,保障佃权。陕甘宁边区地租有4种,即定租,活租,伙种,按庄稼,按原租额减10%至12%.收租人不得多收,预收,收取押租及欠租作息.承租人不得短少租额. 减租条例定有4项收回租地的条件,除此条件之外,出租人不得随意收回租地。
(3)减息交息,低利借贷。现存债一律实行减息,禁止高利贷。具体减息办法是:一般以年利率不超过101为计息标准,如付息累计已经超过原本1倍者,本利还本;付息已经超过原本2倍者,本利停付,债务取消,借贷关系视为消灭.债务人减息之后不得拒不交息。
36、《中国土地大纲》的制定时间、内容及意义?
答:1947年19月10日,党中央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公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共计16条。(1)主要内容 。①规定土改基本任务是废除封建、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 ②规定土改必须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地主富农。 ③规定保护土改的措施。对一切对抗或破坏土地法大纲规定的罪犯,组织人民法庭予以审判和处分。
(2)历史意义:《中国土地大纲》总结了中国共产党20多年基本经验和教训,是一个正确的土地纲领,体现了土地改革的总路线。大纲颁布后,各解放区人民政府便根据大纲精神,进一步开展声势浩大的土地改革运动。通过土地改革运动,废除了封建土地制度,调动了农民革命与生产的积极性;为保证战争胜利起了决定性作用。
37、马锡五审判方式?
答:(1)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主要内容。 马锡五是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专员兼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他在审判工作中,坚持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正确的解决了许多疑难案件,创造了贯彻司法民主的审判方式。(2)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①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了解案件; ②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③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3)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历史意义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出现和推广,培养了大批优秀司法干部,解决了积年疑难案件,减少争诉促进团结,利于生产保证抗日,使新民主主义司法制度落到实处。
38、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及意义?
答:商鞅在秦国变法两次发布变法令。第一次,孝公三年(公元前359年)开始。这次变法的重点是,打击旧贵族的政治势力。据《史记》记载卷六十八《商君列传》记载,其主要内容有:(1)“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牧司就是相互纠发。按什五连坐法规定,一家有罪,九家都要举发,若不纠举,则十家连坐。这是整顿户籍,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2)奖励告奸。“不告奸者要腰折,告奸者与斩敌者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3)奖励农业生产。“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僇力本业,耕织致栗帛多者,复其身(指免除其奴隶身份)。事末利(指工商业)及怠而 贫者,“举一味收孥。”收孥,没收为官奴婢。孥同“奴”。(4)奖励军功。“有军功者,各以率(音律)受上爵。”“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按军功“明尊卑爵秩等级,”使“有(军)功者显荣,无(军)功者虽富无所芬华(芬华,指荣光)。”从而打破原来按血缘关系亲疏划分尊卑等级的标准。第二次,孝公十二年(公元前350年)开始。这次变法的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变法的具体内容据《商君列传》记载主要有:(1)宣布“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进一步强掉分居居住。(2)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集小(都)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3)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具体办法是:“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4)统一度量衡制度,“平斗桶(《集解》引郑玄曰:“今之斛也。”)权衡丈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