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的通知
06-26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北省颁布的《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省政府令 ( [2014]第7号)第九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调整后的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津贴制度通知如下。
一、扩大补贴范围
在对秦皇岛市所辖县区常住户口年满80-89周岁低保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的基础上,将补贴对象扩大到年满80-89周岁的城乡全体老年人。
二、提高发放标准
80-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高龄津贴不低于30元; 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高龄津贴不低于50元;100周岁及其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高龄津贴不低于300元。条件好的县区可在以上标准上进行上浮。
三、资金来源安排
80-89周岁低保老年人、90-99周岁老年人、100周岁及其 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所需资金,按现有财政分担比例政策由市、县(区)两级共同负担,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80-89周岁扩面后的其他老年人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各县、 区政府列入本地年度财政预算予以安排支付。
昌黎县、卢龙县可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资金市级财政不予补贴。
四、补贴发放时间
各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采取按月或按季度的时间间隔发放补贴。津贴发放要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核定增减情况;凡达到规定年龄的,从老年人周岁当月起享受津贴。
调整后的津贴制度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