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说开去
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说开去
据江苏省法院网报道,江苏省从2004年开始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以来,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数量逐年增多。2010年达到1678件, 2011年达到3758件,2012年达到4356件,出庭应诉率为90.6%。2013年出庭应诉3738件,出庭应诉率为91.12%,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连续两年稳定在90%以上。2013年,全省62个县(市、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100%;另有14个县(市、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超过95%;南通、徐州、扬州、盐城、苏州、宿迁、泰州、镇江、无锡、连云港等10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超过90%。海安县连续三任县长在到任伊始就亲自出庭应诉。并且连续6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100%。海安县政府因此被授予2012年度“中国法治政府奖”。 《行政诉讼法》颁布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诉讼中被告法定代表人是否必须出庭参加诉讼没有硬性规定,缺乏对被告法定代表人不出庭应有的制约机制和惩罚措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原告不出庭的情况,规定了明确的制裁措施,而对于被告法定代表人不出庭
的情况,仅在《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中规定:被告不出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加上,部分行政机关领导官本位思想比较严重,对行政诉讼案件重视不够, 收到起诉书后,往往只是安排法制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少数领导消极对待甚至拒不出庭应诉, “告官不见官” 的情况时有发生。
对此,江苏省各级党委高度重视,2006年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法治江苏合格县(市、区)”考核体系,2012年,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深化法治江苏建设重点任务责任分解》,明确提出了 “法治县(市、区)创建先进单位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率要达到100%,到2015年,市、县(市、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率分别达到90%和95%以上。”的目标要求。各地通过建立制度、完善机制、典型示范、分类督导、强化考核、表彰奖励等系列措施,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从无到有,从虚到实,落地生根,枝繁叶茂。不少地方还规定,对因未依法答辩、举证、应诉导致案件败诉的,将追究相应责任。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的状况大为改观。从不出庭应诉到出庭应诉,从一般工作人员和聘请律师应诉到分管领导出庭应诉,从分管领导应诉到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从基层单位负责人应诉到县(区)长、厅(局)长出庭应诉,从少数直接相关人应诉到有组织的集体出庭应
诉,从个别地方、部门先行试点到全国普遍推开,出庭应诉工作有了长足的发展,应诉人员的数量、结构、级别层次都有了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出声、出效果,初步实现了出庭应诉从思维自觉到行动自觉,从一个侧面展现了法治政府、法治中国建设的成果
当前,随着改革的深入,人民内部矛盾凸显,社会矛盾和纠纷错综复杂,化解难度比较大,运用法治的思维和法治的方式去深化改革、规范发展、从根本上依法化解各种社会矛盾,至关重要。
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让我们看到了各级政府为民、务实的工作作风的回归。过去,一些官员之所以不愿意出庭,一方面是考虑面子问题,觉得自身地位高贵,认为出庭应诉会丢了自己的面子,另一方面是能力问题,担心自己的口才不行,法律知识不足,难以应付复杂的诉讼。从告官不见官到官民平等对话,它一方面彰显了平等的官民关系,体现了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对行政相对人人格的尊重和对民权的敬畏,体现了执政为民的基本理念和要求;另一方面,通过参与庭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能够直接倾听群众意见,使行政审判成为畅通公众诉求有序的表达机制,把政府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具体化。有助于推进责任政府、阳光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有助于密切干群关系、解决矛盾纠纷。
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让我们看到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希望。职权法定,权责相当,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行政诉讼是保障公民个人人权,规范公权,有效防止政府侵害、实现人民监督行政权力行使的一种方式,人民法院依法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重要途径。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中国,领导干部首先要学法、懂法、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认识问题、解决问题。通过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能够直观地了解行政执法的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发现自身法律知识水平的不足,从而自觉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严格执行民主、科学的决策程序,有针对性地改进管理方式、规范执法行为,避免权力滥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也将促使一线执法人员强化责任意识、程序意识、规则意识,从而促进了行政执法水平的提升。 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让我们增强了对法治信仰和对法治中国追求与向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向社会传递政府和行政机关尊重法律,诚心接受法律监督的强烈信号,增强了公众通过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信心,使得行政诉讼成为用法治方式解决行政纠纷的重要渠道。从而有助于人民群众树立对法律的权威、法治的信心,增强对司法的信任,从内心价值观和态度上提升对于法治的内在认同和尊崇。
总之,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和不二选择。它对于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治思维、法律水平和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对推动法治政府和法治中国的建设必将起到带动、推动和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