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聘用合同
人员聘用合同
电影组的人员聘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的一种。一般来说,演职员的聘用合同签订方式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大多数情况下,剧组要和演职员本人直接签订;
(二)有时要和演员的个人经纪人签订;
(三)对已和演员、演艺经纪公司签订全约合同的演职员则要和他们所在经纪公司签订;
(四)演职员有正式工作单位的,则一般要在和演职员签订合同的同时,要和演职员所在的单位签订借用合同;
(五)个别情况下,如有的部队的演职员,与所在单位签订合同就可以了。
(六)对未成年演员,要与他们的监护人(一般为父母)签订聘用合同。
剧组的聘用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甲方一般为剧组或投资方的单位或公司。乙方为演职员。如果是以剧组为甲方时,则剧组因故解散后,聘用合同中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各投资方共同承担。还要注意的是,乙方如果是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时,则不仅要有乙方和他的父母亲(也就是合法的监护人)的签字,甲方还要依法到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并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之后,合同才能生效。
(二)事由。要写明所拍摄的剧目全剧集数、剧目名称、乙方受
聘在该剧中所任的职务或角色名等。
(三)聘用的期限。电影组的聘用合同均为有时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有明确时间界定期限的,如某演员的合同期为起始日2005年8月1日到2005年10月31日。这里面的起始和终止日都是包括了当日的。绝大多数剧组演职员都是这种合同。第二种是以该电影为一个整体工作项目,以完成该电影为终止期限的合同。这种合同的乙方一般为执行制片人、部分全程合同的制片主任、导演和场记。它的起始日为签约日,终止日常为本剧拿到发行许可证日。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中主要应包括:
1.乙方的工作内容和要达到的标准。
2.剧组需要提供的劳动生活条件。其中较重要的是剧组是否提供保险。对明星级演员还常常需要对其居住的宾馆级别、交通工具的级别甚至保险金额作出约定。
3.工作时间及拍摄景地。一般情况下电影组实行的都是不定时工作制。所谓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在法定的特殊情况下所实行的、每目无固定的工作起止时点的工作日。但应注意的是,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剧组都要事先报请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这方面很多剧组都不注意事先申报获准,一旦出现问题就会面临合同执行中的违法。对外景地的约定是针对极个别演员的,这些人出于自身或另份合同的原因不能外出,所以一定要事先约定。如乙方不能同意时,就必须更换。
4.关于版权归属。一般情况下,电影的版权全部归甲方所有。
5.关于乙方的署名。一般情况下,所有剧组正式人员都有署名权。
6.关于演职员的兼职问题。这方面无论大小演员可能都会有问题,所以签订合同时,必须对这一款事先详细间明,写于合同中。如果演职员不能保证全时参与本剧时,合同签订前后,最好同本剧组统筹商量一下。
7.保密条款。
8.劳动纪律的主要内容。这方面内容主要包括:剧组生活期间的禁止行为、演职员与剧组保持联系的约定、保持化装造型的要求、安全制度、病假事假的请销假管理等。
(五)酬金及费用给付。应约定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酬金的计算标准和酬金总额。电影组的演职员的劳务报酬分为几种方式:第一种是按集获酬;第二种是按月获酬;第三种是按天计算。除个别剧组外(如大的电视台或高原高寒地区拍摄等),绝大部分剧组都没有酬金之外的补助或加班费。如需配音的要对费用做出约定。
2.酬金的付款方式。按集计酬的,一般为四到五次。即:合同签订时l0%~20%(其中一部分作为定金);开机后几日内20%一30%;拍摄过半时20%~30%;拍摄结束时30%~40%;后期工作完成后10%~20%(部分人员)。
3.如延长拍摄期时的酬金给付标准和时间。一般按原标准适当增加。同时需要甲方提前通知。还要约定,如果甲方不能按付酬的话,
应给予乙方的赔偿。如可以是当时的同期贷款利息或按每目百分比来约定。如不作约定,甲方无故拖欠演职员酬金时,剧组除了全额支付演职员报酬外,还要加发相当于劳动报酬25%的补偿金。
4.关于单位劳务费的约定。随着电影制作市场的变化,剧组向演职员单位支付“外借或外调演人员劳务费”的情况越来越少了。目前较多的情况是酬金“一脚踢”。即所有酬金全部给个人,由个人在其中拿出部分上交单位。但个别的演职员还是要交单位劳务的。单位劳务一般为该演职员在单位同期工资的300%-800%。
5.有时还耍对演职员所带助理的费用作出明确。所谓助理,是指演员为照顾生活而自己带到剧组或由剧组安排的人员。常规做法是助理的工资和差旅费由演员负责,助理人员到剧组后的食宿费由剧组负责。
6.对表演中,有关角色死亡等内容的表演费用约定。有的剧组因事先无约定,待演员出演死亡内容提出补偿,剧组为保证拍摄便予答应。闹得后来群众演员扮尸一次也要加钱。对“死戏”红包,有的剧组是333.33元,有的是33.33元或13.33元,还有是5元,也有500元一次的。演员的级别不同,讲究不同,金额也不同。
7.其他费用的约定。如通信费补助金额等。
(六)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电影的创作过种是一个相对不稳定的过程。合同中应对各种可能变化的事项做出尽量详细的约定。如剧名的更改、总集数的变化(特别是后期制作中对总集数的调整)、剧情内容的变化、演员所任角色集数的变化、演员所任角色的调整、
合同期的变化、拍摄地的变更等。对上述合同变更内容,可以单独列出一项说明,也可以在涉及的有关条款后面,紧接着对变更内容做出约定。而对于合同终止的条件,应当充分考虑到执行制片人、制片主任、导演、主要演员的特殊身份,设想各种可能的情况,在合同中加以约定。对电影组来说,解除合同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演职员在签订合同后,被证明无法胜任职务或角色的。即便是明星级演员有时也会有签了合同又不能胜任的情况,都会有被解除合同的可能。本人在《天下粮仓》剧组做副导演时就曾遇到这种情况,一位知名的女演员虽然签了合同,但在试装后发现形象差距很大,随即解除了合同。
2.演职员严重违反剧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如打架斗殴、贪污、偷盗、流氓行为等。
3.演职员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剧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比如统筹人员漏场。
4.演职员在剧组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的几种情况,如剧组提出解除合同,是不用支付赔偿的。
5.演职员因伤病被证明不能从事剧组工作的。
6.合同签订后,剧组方面因在资金、合作方矛盾、政治环境或经营等方面出现重大变化,而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剧组方面可以解除合同,但要给乙方以相应的补偿。
7.对于女性演职员,合同中还应增加一条,如果乙方在合同期内因怀孕造成无法如期完成拍摄时,剧组方面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七)违约责任。对于剧组和演职员双方来说,违约责任承担形式主要有:一是继续履行合同;二是支付违约金(报酬滞纳金)后继续履行合同;三是赔偿损失后继续履行合同;四是解除合同;五是解除合同后赔偿损失。
(八)合同争议条款。合同中应对争议的处理做出或仲裁或诉讼的规定。由于剧组的流动性较大,所以应对争议的解决诉讼地做出明确规定。
(九)双方的身份情况记载及签字。
由于电影组的人员聘用合同涉及剧组人员较多,所以不可能有一种通用的样式,合同的条文多少、内容详略完全依甲乙双方的实际情况而定,但基本的项目是不能少的。通常在剧组中担负较重要职责的部门人员其合同也一般会相应的复杂详尽。而普通的演职员其合同可能会相对概略简明。下面仅从众多的剧组人员聘用合同中,简选部分作为大家参考。从这些示例中可以看到,同一种岗位的剧组人员合同其条款项目、繁简程度及表述方式都是不同的。一般说来,表述详细周全的合同是比较规范的好合同。但有时对于目前法律知识不够丰富的剧组演职员来,通俗简易一些的合同对他们快速理解合同要义、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创造平等亲和的相互关系反倒可能会更好一些。
从大量的剧组的人员合同示例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三种剧组的主要对内对外关系的强弱状况:一是投资方和剧组主创人员的关系,投资方是强势方;二是剧组管理者与剧组普通演职员的关系,剧
组是强势方;三是演员经纪公司与剧组的关系,经纪公司的大牌演员是强势方,而经纪公司的一般演员是对等关系。不少演员甚至走红的明星宁可让经纪公司拿走相当数量的合同提成,也耍置身某一个经纪公司,其实不仅仅是因为他们可以得到更多的选戏机会和策划包装,还有一个深层的原国,就是他们可以通过经纪公司的运作而提升和剧组谈判的地位。事实的确如此,加入经纪公司后,原来处于弱势的演员可以获得和剧组平等的地位,原来处于平等地位的演员,可以获得强势地位。目前剧组的普通演职员之所以相对收入越来越低,就是因为这些人是处于一个非常弱势的地位。美国有演员工会,他们可以代表剧组的普通演职员争取应有的权益。但在中国,演员可以通过加盟经纪公司来提高说话的分量,而剧组职员却始终如一盘散沙无所依凭。
剧组人员聘用合同见本章示例1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