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件合同范文
本合同由贵州华电桐梓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需方”)与 (以下简称“供方”)于 年 月 日在_____签署。
鉴于供方依法参与了需方贵州华电桐梓发电有限公司2×600MW机组工程
【第5批】【设备名称】设备的投标并中标,需方确定由供方承担本合同所述
设备的供应工作,并将向供方支付相应的报酬。为明确双方在设备供应过程中
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招投标文件的规定,双方订立本合同如下:
第1条 一般规定
本合同所订设备将用于贵州华电桐梓发电有限公司2×600MW机组工程工
程建设。
1.1 定义
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名词具有如下含义:
1.1.1 “合同”指由合同条款、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所
组成的整体,包括双方根据合同规定不时所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1.1.2 “需方”是指贵州华电桐梓发电有限公司,包括其法定的承继者和
经许可的受让人。
1.1.3 “供方”是指【 】,包括其法定的承继者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1.1.4 “分包商”是指接受供方根据本合同所进行的分包的其他法人及该
法人的继任方和经许可的受让方。
1.1.5 “合同总价”是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在正确的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
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总费用,详见本合同第4条的规定。
1.1.6 “合同设备”是指供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
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消耗品和有关物品,如本合同附件2所列示和规定。
1.1.7 “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备用部件,包括随机备品备件和
需方根据实际运行要求所需的生产用备品备件,如本合同附件3所列示和规定。
1.1.8 “技术资料”是指与合同设备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
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技术指导和运行维护等文件(包括图纸、各
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电子版文档等)。
1.1.9 “技术服务”是指由供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的设计、设备监造、
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有关的技术指导、
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1.1.10 “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需方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
位派出代表对供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
现场见证。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供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
1.1.11 “监造代表”由需方委托的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人员。
1.1.12 “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或设备在调试和电厂试运行阶段进行的运行。
1.1.13 “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为检验合同设备是否达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保证值而进行的试验。
1.1.14 “可靠性运行”是指为检验机组连续满负荷连续运行能力的可靠性而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的试验。
1.1.15 “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附件2规定的保证值后,需方对每台套合同设备的验收。
1.1.16 “最终验收”是指需方在质保期满后对合同设备的验收。
1.1.17 “机组”是指由合同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与设施所组成的一套功能完整的设备。
1.1.18
1.1.19 工地。
1.1.20 “最后一批货物”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某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设备不影响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
1.1.21 “设备缺陷”是指供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原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
1.1.22 “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项目或服务有关的省、市地方性法规及有关政府部门颁布的政策、规定、命令等所有有效的、并对项目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规范性文件。
1.1.23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24 “元”指合同中作为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
1.2 解释
1.2.1 本合同用中文拟定,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约束。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图纸等允许使用其他语言。
1.2.2 合同中提及的“包括”一词不具有限制性含义。
1.2.3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天)、月、年均为公历日、
月、年。
1.3 文件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 合同条款及双方根据合同规定不时所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2) 合同附件;
(3) 中标通知书;
(4) 投标文件;
(5) 招标文件。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不同文件之间有矛盾时,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同一顺序的则以时间在后的为准。某一合同组成文件本身存在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的情形时,双方应从合同目的实现的角度协商解决,但不应对工程进度造成不利影响。经协商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第17条的规定提交争议解决。
1.4 通知
一方根据本合同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包括批准、证明、同意、确定和请求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应由专人送交或通过快递、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由专人送交时,以对方签收之日为通知的收到日期;通过快递方式递送的,以该通知交给快递服务公司后的第【3】天视为通知的收到日期;通过传真方式发送的, 以该通知发出后的第2天为通知的收到日期;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以邮件发出后的第2天为通知的收到日期。
所有通知应按合同所述的地址发给对方,任何一方不得无理扣押或拖延。如果一方通知了另外地址,则随后的通知应按新址发送。
第2条 供货范围
2.1 供方根据合同供应的合同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如下:见技术规范书。
2.2供方保证其供应的合同设备是全新的,安全的、技术水平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设备的选型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合同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符合本合同附件2的规定。
2.3 供方在本合同下的供货范围包括所有相关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技术服务,详见附件3。
2.4 如果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现合同附件3所列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
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技术服务有任何漏项和短缺,而该遗漏或短缺部分确实是供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附件1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供方均应负责将遗漏或短缺的部分补上,发生的费用由供方承担。
第3条 合同价格
3.1本合同暂定总价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元整。
其中,各套合同设备的合同价格分别为: 元整(大写)
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价格、技术服务费以及合同设备的税费、运保费等本合同中供方应承担的所有义务和工作的费用。
运保费是指合同设备从供方(包括供方的分包商)始发站(车上)/码头(船上)/机场(飞机上)到达交货地点所发生的公路、铁路、水路、航空运费,保险费等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3.2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合同单价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固定不变。合同的分项价格见附件1。
第4条 付款
4.1本合同下所有款项均应使用人民币支付。付款方式为: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其中银行承兑汇票比例不高于合同总价的30%。)。
4.2 设备合同价格的支付:
4.2.1 合同生效后,供方向需方提供满足设计要求的相关设备图纸资料和设计院收到的回执,及金额为合同暂定总价10%的不可撤销的以需方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其格式见附件3)和金额为设备的合同暂定价格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盖有税务局监制章的正式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需方审核无误后在30天内向供方支付设备的合同暂定价格的10%,即人民币【 】万元(大写: 元整)作为预付款。
4.2.2每台套合同设备生产至60%且经需方确认,需方在收到供方提交的相应金额的盖有税务局监制章的正式收据并审核无误后30天内支付该套设备的合同暂定价格的30%作为进度款。
4.2.3 每台套合同设备运到交货地点并经招标方验收合格后,需方在收到金额为该套设备的合同价格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货运提单并审核无误后30天内,支付该套设备的合同暂定价格的30%作为提货款。
4.2.4 每台套合同设备通过可靠性运行及性能验收并出具结算报告后,需方在收到金额为该套设备此次付款额度的盖有税务局监制章的正式票据并审核无误后30天内,支付至该套设备合同结算价格的90%作为交货款。
4.2.5 每台套设备的合同结算价格的10% ,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需方将
在相应合同设备通过最终验收,收到供方提交的该套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的复印件一式【五】份并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向供方支付相应质量保证金的剩余部分。
4.3 技术服务费
设备的合同价格中包含技术服务费。
4.4 运保费
设备的合同价格中包含运保费。
4.5 需方支付供方货款时,可以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或银行存款的方式支付。
4.6 支付日期
双方同意,本合同下的付款日期以需方在银行办理电汇或汇票的日期为准。若此日期晚于规定的付款日期, 需方应从规定的日期开始按本合同11.8条支付违约金。
第5条 交货和运输
5.1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供方应保证交货及时和部套的完整性。分部套交货时间见本合同附件4。
5.2 合同设备的交货地点为:配管厂加工现场。
合同设备所有权自合同设备交付时起由供方转移给需方。合同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在合同设备交付之前由供方承担,交付之后由需方承担。
5.3 供方应在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按照本合同附件5的规定向需方提供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及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和装箱总清单。
5.4每批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设备到达交货地点时的接收记录为准。此日期即本合同11.2款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的根据。
5.5供方应安排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负责合同设备从供方制造厂到交货地点的运输。
5.6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运输工具发出前【 10 】天内,供方应以传真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需方。
(1) 合同号;
(2) 机组号;
(3) 货物备妥发运日;
(4) 货物名称及编号和价格;
(5) 货物总毛重;
(6) 货物总体积;
(7) 总包装件数;
(8) 交运车站/码头/机场名称、运单号;
(9) 重量超过二十吨(包括二十吨)或尺寸超过9米×3米×3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具体的要求参见附件9;
(10) 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11) 本批货物的装箱清单。
5.7 附件5中没有开列的货物应配合安装进度交付。
5.8 需方可派遣代表到供方工厂及装货车站/码头/机场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供方应提前15天通知需方交运日期。如果需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供方有权发货。上述需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免除供方应负的责任。
5.9在每批设备到货后,需方将通知供方共同进行现场开箱检验。在确定所交货物完整无误后,需方的授权代表将与供方的现场代表签署该批设备的“验货证明”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直接运到现场的进口配套设备开箱检验时,供方的现场代表应向需方提供进口配套设备的商检局商检证明复印件两份。
如果发生运输过程中的包装破损,需方的授权代表将会同供方的现场代表对包装破损的设备/部件进行核查。如果确信该设备/部件完好无损,可签署“验货证明”。一旦发现该设备/部件发生丢失或损坏的现象,供方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和承运部门,并应尽快补齐所缺货物。
如果发现所交货物与实际交货清单不符,双方应视情节轻重协商解决。在上述问题解决前,需方有权拒签“验货证明”。
5.10 在质保期内由于供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设备(或部件)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需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或部件,则供方应负责免费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最迟不得超过1个月运到现场,并通知需方验货。
5.11 供方应按附件3和附件4的规定,向需方分批提供满足电厂设计、监造、施工、调试、试验、检验、培训、运行和维修所需的技术资料,并应分别列出上述技术资料的清单。供方保证根据本合同附件4所交付的技术资料是完整统一的、内容正确的,能够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
5.12技术资料以快递邮寄方式递交,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供方应在24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通知需方。
5.13技术资料以邮政部门提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11.3】条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
如果技术资料经需方或需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且非需方原因,供方应在收到需方通知后14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部分。
如因需方原因发生缺少、丢失或损坏,供方应在接到需方通知后14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部分,费用由需方承担。
5.14 供方应严格按合同交货进度交货。如果由于需方原因要求供方提前交货,供方应尽力予以合作,但需方必须提前通知供方,以便供方有必要的生产和运输时间来满足实际交货。但如果确实因为所需设备的实际生产周期和运输原因无法满足需方提前交货的要求,需方应予以谅解,并应按实际到货时间予以付款。
5.15 指定收货单位(签订合同时填写):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收货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
传真:
5.16 技术资料指定接收单位:
收件单位:
地址:
联系人:
邮编:563200
第6条 包装与标记
6.1 供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国家标准中关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货物承运部门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以确保合同管件安全、无损地运抵现场。
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管件损坏,供方要在管件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
供方应根据合同管件不同的形状及特性进行包装,并采取防潮、防雨、防霉、防锈、防腐蚀和防震等保护措施,对管件进行妥善的油漆,以适应远途海上、陆上运输条件和大量的吊装、卸货以及长期露天堆放的需要,从而防止雨雪、受潮、生锈、腐蚀、受震以及机械和化学引起的损坏,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管件安装现场。
产品包装前,供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6.2 供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
6.3 供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 合同号;
(2) 目的地;
(3) 供货、收货单位名称、收货单位代码;
(4) 设备名称、机组号、组装图上的部件位置号;
(5) 箱号/件号;
(6) 毛重/净重(公斤);
(7) 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8) 唛头;
(9) 生产日期;
(10) 生产工厂。
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和搬运。
供方应按照管件特性和不同的运输及装卸要求,在箱上明显位置标上“小心”“向上”、“防潮”、“勿倒”、“怕热”、“远离放射源及热源”、“由此起吊”、“重心点”、“堆码重量极限”、“堆码层数极限”、“温度极限”等通用标志,并应符合GB191和GB6388的规定。
6.4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6.5 除按附件4规定的方式递交技术资料外,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部件名称、数量、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质量合格证明书、操作手册和/或技术资料一份;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一式二份。另在货物发运前15天快递邮寄装箱清单各4份。
6.6 附件3中列明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应按每台套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按6.3条注明上述内容,并标明“备品备件”或“专用工具”的字样,一次性发货。
6.7 供方应在成包的或成捆的散装附件上贴注标签,标签应以清晰的中文印刷体书写,注明6.3条相关内容。
6.8 各种材料及设备的松散零星部件应采用合适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
6.9 栅格式箱子和/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
6.10 所有管道、管件、阀门及其它设备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对需要充氮气(N2)保护运输的设备则应充氮气保护,并配备带有指示
仪表的氮气瓶。
6.11 供方和/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包装箱应连续编号,而且在全部装运的过程中,装箱编号的顺序始终是连贯的。
6.12 对于需要保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
6.13 供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并应防止潮气和海水的侵蚀。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 合同号;
(2) 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3) 目的地;
(4) 毛重;
(5) 箱号/件号。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
6.14 凡由于供方包装不当、包装不充分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供方均应按本合同第9.1条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发生货物损坏或丢失时,供方应负责与承运人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尽快向需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程工期需要。
6.15 供方应避免发生为节省运输费用而过多装载,使设备发生挤压、碰撞导致包装破损的现象。如发生类似情况,供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6.16 供方应对多次使用的专用包装箱、包装架等做出专门标记。在供方要求并提供相应费用时,需方应在相关部件到货清点之后6个月内将专用包装箱、包装架返还供方。
第7条 技术服务和联络
7.1 供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
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7.2 供方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需方按供方的技术资料、图纸进行安装、分部试运、调试、启动和试运行,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在合同设备运行后第一个大修期内供方须免费提供技术服务。
7.3 供方应在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以快递邮寄方式向需方提交执行7.1和7.2条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式两份。
7.4 双方应在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确定技术联络会的次数、时间和地点。
7.5 供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需方参与供方的技术设计,并向需方解释技术设计。
7.6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一般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7.7 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相关纪要须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同意。
7.8 供方提出并经双方在会议上确定的安装、调试、验收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供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需方,经需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需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供方,供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尽量满足需方要求。
7.9 需方有权将对方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提供。
7.10对对方要求保密的供方或需方提供的资料,双方都有为其保密的义务。
7.11 供方的分包商对合同设备的部分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由供方统一组织并征得需方同意,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7.12 供方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供货、设备及技术接口、技术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
7.13 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供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
7.14 供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供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名单在本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提交需方予以确认。
需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供方现场服务人员,供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需方认可的服务人员。如果在需方书面提出该项要求后10天内供方没有答复,将按11.2条视为延误工期处理。
7.15 由于供方技术服务人员对安装、调试、试运的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误
以及供方未按要求派人指导或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错误而造成的损失应由供方负责。
7.16 供方应负责对需方从事电厂运行和维护的人员进行培训,使被培训人员熟练掌握设备性能,系统运行、操作和维护。供方应为培训提供足够的培训资料和必要的设备,为被培训人员提供食宿以及生活和必要的办公条件,并承担相关费用。
7.17 供方应在合同生效 60日内向需方提供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课时安排、授课人简历等)供需方确认。需方有权提出建议或要求更换不适合的授课人员。
7.18 技术服务和联络的具体要求见附件 7。
第8条 质量监造与检验
8.1监造
8.1.1 供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日期起【1】个月内,向需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附件2和附件6的规定。
8.1.2 需方将委托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进行设备监造和出厂前的检验,并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并签字。
监造检验的标准为附件2和附件6所列的相应标准。供方应配合需方的监造工作,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和标准,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
8.1.3 监造的范围及具体监造检验/见证项目见附件6。
8.1.4 为方便监造检验,供方必须向监造代表:
(1) 在本合同设备投料时,提供整套设备的生产计划及每一个月度实际生产进度和月度检验计划。
(2) 提前7天提供设备的监造内容和检验时间。
(3) 提供或提供查阅与本合同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或不一致性报告)及附件5规定的有关文件以及复印件。
(4) 提供工作、生活方便。
8.1.5 监造检验/见证(一般为现场见证)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不包括发现重大问题时的停工检验),应尽量结合供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
若监造代表不能按供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供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监造代表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转为文件见证)。
若供方未及时通知监造代表而单独检验,需方将不承认该检验结果,供方应
在需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重新进行该项试验。
8.1.6 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以签字,供方须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
无论监造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供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监造单位不知道的情况下供方不得擅自处理。
8.1.7 不论监造代表是否参与监造与检验或者监造代表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且签署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供方按合同第10条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供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8.2 工厂检验与现场到货检验
8.2.1 供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包括分包与外购),在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出厂前须进行部套和/或整机总装和试验。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以上工作完成之后,合格者才能出厂发运。
所有这些正式的记录文件及合格证作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供方要以快递方式邮寄给需方存档。此外,供方还应在随机文件中提供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
8.2.2 货物到达现场后,供方与需方一起根据运单或发运清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
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经双方代表确认属供方责任后,由供方处理解决。 当货物运到现场后,需方应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需方应在开箱检查前7天通知供方到货检验日期,供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需方应为供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
在现场开箱检验时,如果供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需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可作为需方向供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
如需方未通知供方而自行开箱或在每一批管件到达现场【12】个月后仍不开箱,视同需方放弃在开箱检验阶段就检验结果向供方进行索赔的权利。
8.2.3 现场检验时,如发现管件由于供方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双方应共同记录并签字,该记录将作为需方向供方提出修理和/或更换和/或索赔的依据;如果供方委托需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管件的费用由供方承担;由于需方原因,发现损坏或短缺,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需方自负。
8.2.4 供方如对上述需方提出修理、更换、索赔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需方书面通知后【5】天内提出,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如有异议,供方在接到通知后 【5】天内,自费派代表赴现场同需方代表共同复验。
8.2.5 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8.2.6 供方在接到需方按本合同8.2.2至8.2.5款规定提出的索赔后,应按
8.2.7款的规定尽快修理,更换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应由责任方负担。
8.2.7 由于供方原因而引起的管件或其部件的修理或更换的时间,以不影响电厂建设进度为原则,但最迟不得晚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7天,否则按11.2条处理。
8.2.8 需方对开箱检验的货物提出索赔的时间,不迟于开箱检验的【12】个月。
8.2.9 上述8.2.2至8.2.8款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发现问题或供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供方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第9条 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
9.1本合同管件由需方根据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
供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应对整个安装、调试过程进行指导。重要工序(见附件6)须经供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
在合同管件安装、调试及质保期内,如果因供方提供的合同管件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供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和疏忽,造成工程返工、报废,供方应无偿进行更换或修理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现场更换和修理的一切费用。更换或修理期限应在证实属供方责任之日起的【7】天内完成,否则,应按11.2条处理。
由于需方未按供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和供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而进行施工、安装、调试造成的管件损坏,由需方负责修理,更换,但供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所有费用均由需方负担。
9.2 在合同管件安装之前,供方技术人员应讲解安装方法和要求。在安装过程中,供方技术人员应对安装工作给予技术指导和监督服务,并参加为满足保证指标和安全稳定运行所需的合同管件的安装质量的检验和测试。
在单套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供需双方代表将进一步核实、确认安装工作,并共同签署安装完毕证书一式二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但此证书不能解除供方在试运行、性能验收试验和质保期内的责任,以及技术性能和保证与合同规定不相符的责任。
本合同管件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按照附件2、6的要求进行。
9.3合同管件安装完毕后,供方应派人参加调试进行指导,并应尽快解决
调试中出现的设备问题,在发现影响调试的管件问题后7天内,供方应提出解决问题所需的方案,若因以上原因影响工期的,按11.2条视为延误工期处理。
9.4性能验收试验应在合同管件所属机组全部设备运转稳定,通过整套启动试运后【6】个月内(此【6】个月不包括停机时间)进行,如果此性能验收试验由于供方原因没有按计划进行,此试验时间应相应顺延。
性能验收试验的目的是为验证合同管件是否能达到各项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验收试验由需方负责,供方参加。
性能验收试验完毕,每台套合同管件达到本合同附件2所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指标后,需方应在10天内签署并由供方会签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性能验收试验过程中各方发生的所有人员费用均自行负担。
如果合同管件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2、6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按9.6条和11.1条办理。
9.5在不影响本合同管件安全、可靠运行的条件下,如有个别微小缺陷,且此缺陷按本合同条款被定为供方责任,供方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免费修理上述的缺陷,需方则可同意签署初步验收证书。
9.6 如果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表明合同管件达不到本合同附件2、6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值,则双方应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责任,由责任一方采取措施,并在第一次验收试验结束后2个月内进行第二次验收试验。
如合同管件在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中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值系供方责任所致,供方需自费采取有效措施以使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能达到技术性能和/或保证指标,并负担由此而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 替换和/或修理的设备和材料的费用;
(2) 参与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的供方技术人员的费用;
(3) 参加修理的需方人员的费用;
(4) 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所使用的工具和设备的费用;
(5) 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所使用的材料和除燃料外的消耗品的费用;
(6) 所更换和/或修理的设备和材料运离/运抵配管厂现场的所有运输和保险费用。
9.7在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后,如合同管件仍有一项或多项指标未能达到本合同附件1、5所规定的性能保证值,则:
如属供方原因,应按本合同第11条执行。
如属需方原因,本合同管件应被认为初步验收通过,此后10天内需方代表应签署并由供方代表会签本合同管件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
份。但供方仍有义务向需方提供技术帮助,与需方一起采取各种措施,使合同管件达到本合同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
9.8 在每台套合同管件最后一批货物到达交货地点之日起36个月内,如因需方原因该合同管件未能进行试运行和性能验收试验,期满后即视为通过最终验收,此后10天内,应由需方签署并由供方会签本合同管件最终验收证书。但在此情况下供方仍有义务使合同管件满足合同附件2和6中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
在合同管件所属机组通过整套启动试运后,如果由于需方原因造成合同管件的性能验收试验延误超过规定期限6个月,则此后10天内需方应签署并由供方会签本合同管件初步验收证书。
9.9 按9.4条及9.7条出具的初步验收证书只是证明供方所提供的合同管件性能和参数截至出具初步验收证明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视为供方对合同管件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管件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解除的依据;同样,最终验收证书也不能被视为供方对合同管件中存在可能引起合同管件损坏的潜在缺陷应负责任的解除的依据。
潜在缺陷指管件的隐患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在制造过程中被发现,供方对纠正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其时间应保证到质保期期满后三年为止。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供方应按照本合同9.1条的规定进行修理或调换。
9.10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供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在供方提出请求时,需方应进行配合以便进行上述工作。供方应负担修理或调换及其人员的费用。如果供方委托需方施工人员进行加工和/或修理、更换设备,或由于供方设计图纸错误或供方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错误造成返工,供方应按下列公式向需方支付费用:(所有费用按发生时的工程所在地费率水平计费)
P= a h + M + c m
其中:P__总费用(元)
a __人工费(元/小时.人)
h __人时(小时.人)
M __材料费(元)
c __台班数(台.班)
m __每台设备的台班费(元/台.班)
9.11 在合同管件寿命期内,如供方欲停止或不能制造某些备品备件,应提前通知需方,及时向需方推荐此类备品备件的升级和替代产品。但如果无升级和替代产品,供方有义务提前通知需方,以便需方有足够时间从供方处对所需的备品备件做最后一批订货,并且供方有义务免费提供制造这些备品备件的图纸、样板、工具、模具及技术说明等,使需方能够为合同管件制造所需的备品备件,且需方制造这些备品备件不构成对专利及工业设计权的侵权。
9.12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15年内,供方有义务免费提供与本合同管件有关的所有新的或经改进的运行经验、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改进资料。需方为合同管件目的使用上述技术和资料不构成任何侵权,供方披露的这些文件不构成任何专利、许可证、技术等的转让。
9.13 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在合同管件的损失或损坏的责任澄清之前,供方均应首先尽快交付更换或补充此损失或损坏的管件,费用由最终澄清后的责任方承担。
第10条 质量保证期
10.1本合同中合同管件的质保期为从合同管件初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或由于需方原因导致合同管件未能如期进行初步验收时,为自供方发运的合同管件最后一批货物到货之日起36个月。二者以先到日期为准。
某几台合同设备的公用设备(如有)的质保期应与其中质保期最后届满的合同设备的质保期届满时间相同。
10.2 在质保期内,如发现合同管件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供方应在接到需方书面通知后,立即修理、更换,属供方责任时,由此产生的设备费用、到安装现场的更换费用、运输费及保险费等由供方承担,否则上述费用由需方承担。经更换和/或修理后的管件或其部件的质量质保期应重新计算。如供方对缺陷责任有异议时按8.2.4款办理。
10.3 如由于供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管件,而使合同管件停止使用,则整套合同管件的质保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更换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
10.4 需方将在合同规定的质保期满且其在质保期满前提出的索赔和赔偿全部得以满足后【30】天内,向供方签发合同管件最终验收证书。
第11条 违约责任
11.1 如果由于供方责任,在经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后,合同管件仍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1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供方应按下述规定向需方支付性能保证违约金:
(根据设备不同另定)
其它未达到性能保证指标的项目,由双方协商赔付。不满一个违约金计算单位的,按实际比例计算。如上述任何一项的违约金比率超过以上条款指出的违约金比率的五倍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以更大的违约金比率来支付违约金,其具体违约金比率可由双方协商决定。
供方提交违约金后,仍有义务向需方提供技术帮助,采取各种措施以使合同管件达到各项性能保证指标。
每台套合同设备按照以上各项累积计算的最大违约金总金额不得超过每台套合同管件价格的【10%】(严重问题不限于10%)。供方支付全部违约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替换件被需方接受之日,视为需方承认管件可以初步验收并出具初步验收证书之日。
11.2 如果非因需方原因,供方未能按本合同附件4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需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供方收取迟交货物违约金:
迟交1-4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0.5%;
迟交5-8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1%;
迟交9周以上,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1.5%;
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每台套合同设备迟交货物的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该套合同设备价格的
【10%】,本合同另有规定时除外。
11.3 如果供方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本合同附件4的规定按时交付技术资料导致合同设备安装受到延误时,每迟交一周,供方应就每种或每个图号向需方支付1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技术资料迟交的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该套合同设备价格的【1%】。
11.4 如果由于供方技术服务的延误、疏忽和/或错误,造成合同设备安装进度延误,每延误工期一周供方将向需方支付每台套合同设备价格0.5%的违约金,每台套合同设备此部分违约金最多不应超过该套合同设备价格的【5%】。同时供方须支付因此给需方造成的损失。
11.5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供方根据本11.2、11.3和11.4条承担的每台套合同设备的违约金总额累计不应超过该套合同设备价格的【20%】。供方支付上述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11.6 每台套合同设备最后一批货物交付完毕后的剩余部件,应按合理进度交付,但在任何情况下应在该机组初步验收证书签发之前。
11.7 如果供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供货或延迟交货达10周以上,需方有权解除或部分解除合同,向其他方采购相关合同设备,由此产生的一切额外费用由供方承担。
11.8 如果由于需方原因迟付货款,需方须按下列方式支付违约金:
(1) 迟付1- 4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付金额的0.1%;
(2) 迟付4周以上,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付金额的0.15%;
不足一周按一周计算。
每台套合同设备迟付款违约金总额不应超过每台套合同设备价格的5%。
12.1 供方应在每批合同设备发运前,根据水运、陆运和空运等运输方式,以供需双方的共同名义为合同设备投保发运合同设备价格110%的运输一切险,保险责任期为从供方仓库到交货地点交货(包括卸货)后90天止。
12.2 供方应将保险合同的副本于第一批设备交货前20天提供给需方。由于供方原因未能提供以上保险合同副本时,需方有权拒付运保费直到收到相关保险合同副本为止。
12.3 如条件允许,供方应对每台套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件的加工制造过程向保险公司投保该套合同设备关键部件价格110%的,以供方为受益人的设备制造质量险,投保范围为制造过程中该套合同设备发生制造质量问题和/或车间内搬运等损坏。
12.4 如果供方未对合同设备进行投保,需方有权将这部分保险费从该套合同设备的运保费中扣除。由此引起的责任全部由供方承担。
12.5 如果供方根据合同应交付的合同设备和/或文件在运输途中发生丢失或损坏,供方应与保险公司联系进行索赔。同时应及时补供或对需方进行赔偿。
第13条 履约保函
13.1 供方应在合同生效后【10】天内,向需方提供一份由国内商业银行开具的、以需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一份(格式见附件10)。履约保函的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
13.2 履约保函在合同条款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满后30天内退还,但如果此时存在尚未解决的合同争端,则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应延长到上述争端最终解决且所有理赔完毕。
13.3 如果供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给需方造成损失的,需方有权从履约保函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第14条 税费
14.1 根据国家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供方应该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税费,由供方承担。
14.2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承担。
14.3 本合同价为含税价。供方提供的设备、技术资料、服务(包括运输)、进口设备/部件等所有税费(包括保险费)已全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供方承担。
15.1 除合同附件8所列设备或部件外,未经需方同意,供方不得将本合同下的其他设备/部件进行分包。
15.2 供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在经需方同意的厂商名单中选定合同附件8所列设备或部件的分包商,并提交需方书面确认。供方擅自向未经需方确认的厂商分包设备或部件的,需方有权拒付分包部分设备或服务的价款。
15.3 分包的设备/部件的技术服务、技术配合按7.11、7.12条的规定办理。 15.4 供方应对所有分包设备、部件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需方对分包商的确认与否并不免除供方本应承担的任何责任,也不增加需方的责任。
第16条 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
16.1 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擅自对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的建议,该项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如果任何建议的修改改变了合同价格和交货进度,供方应在发出上述修改建议或在收到上述修改建议通知书后14天内,提出影响合同价格和/或交货期的详细说明。对合同任何内容的修改在经双方同意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后方能生效。
16.2 如果供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需方将用书面通知供方,供方应在接到通知后14天内对违反或拒绝做出修正,如果认为在14天内来不及纠正时,应提出修正计划。
如果供方未纠正其违约行为亦未提出修正计划,需方有权中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对于这种中止,需方将不出具变更通知书,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供方负担。
如果供方的违约行为在本合同其它条款中有明确规定,则按有关条款处理。 16.3 如果需方行使中止权利,需方有权停付到期应向供方支付中止部分的款项,并有权将在执行合同中预付给供方的中止部分款项索回。
16.4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计划调整而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供方和/或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中止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协商办理与之有关的事宜。
16.5 如果供方破产、产权变更(被兼并、合并、解体、注销)或无偿还能力,或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管理下经营其业务,需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供方或破产清算管理人或合同归属人终止合同,或向该破产管理人、清算人或该合同归属人提供选择,视其给出合理忠实履行合同的保证情况,执行经过需方同意
的一部分合同。
16.7 若16.5条所述的情况确实发生,需方有权从供方手中将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作接管并收归己有,并在合理期限内从供方处迁出所有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上述物品的所有权已属需方,供方应向需方提供全权处理的一切合理的方便,使其能搬走上述这类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需方对这种终止合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对供方的任何索赔不承担责任。此外,双方应对供方已经实际履行的合同部分进行总结达成协议,并处理合同提前结束的一切后果。
第17条 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事件”指合同双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对其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对其后果不能克服,且影响合同一方正常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1)战争、敌对行动(无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为;
(2)叛乱、恐怖主义、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3)暴乱、骚动、混乱、非承包商员工以及非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其他雇员所造成的罢工或停工;
(4)战争军火、爆炸材料、放射能产生的离子辐射污染,但可能因承包商使用此类军火、炸药、放射或辐射能引起的除外;
(5)自然灾难例如地震、飓风、台风或火山爆发。
17.2 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尽其一切合理努力减轻或避免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同时,该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0】天内将此事件书面通知对方,详细叙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程度,对其履行合同能力的影响程度,并附有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有效证明文件。
17.3 在遵守本第16 条规定的前提下,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中止履行本合同,条件是:
(1) 中止履行的范围和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合理范围和时间及消除该影响所合理需要的时间;
(2) 不得因导致中止履行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而免除任何一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前产生的任何责任,包括任何支付到期应付款项的义务;
(3) 不得因不可抗力事件而提出调整合同价格;
(4) 在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消除后,受影响的一方应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应及时重新开始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7.4 受制于本合同其他条款的规定,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已持续或双方一致认为不可抗力事件将持续达【120】天或以上,则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终止本合同或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包括交货、安装、调试和验收等问题)。
第18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18.1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30天内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任何一方可以将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18.2 诉讼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18.3 由上述过程发生的费用除诉讼判决另有规定外,应由败诉方承担。 18.4 在进行诉讼期间,除提交诉讼的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
第19条 合同生效
19.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19.2本合同有效期为: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全部合同设备的“最终验收证书”并理赔完毕货款两清之日止。
第20条 其它
20.1 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0.2 本合同所包括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合同正文与附件有不一致或模糊时,以合同正文为准。如果不同时间的文件有不一致或模糊时,以时间后者为准。
20.3 合同双方承担的合同义务都不得超过合同的规定,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作出对另一方有约束力的声明、陈述、许诺或行动。
20.4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事先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但是,需方可在事先未征得供方书面同意之前,将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质押给项目融资银行,或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其法定承继者执行。
20.5本合同项下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供给与合同设备无关的第三方。
20.6 供方保障需方为本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规定用途而使用合同设备、服务和文件,不受第三方关于专利、商标或其他工业产权的侵权指控。
如果发生任何第三方的侵权指控,需方将于上述指控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供方,供方应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使需方免受由于第三方索赔而在法律及经济责任上所遭受的损害。
20.7任何一方在本合同项下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通过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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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合同双方应指定二名授权代表,分别负责直接处理合同设备的技术和商务问题。双方授权代表的名称和通讯地址在合同生效的同时通知对方。
20.9 本合同及合同执行过程中所涉及的相互往来文件、技术资料、说明书、会议纪要、信函等文件均应以中文编写。进口设备的技术资料、说明书等文件应有中文版本。
20.10 本合同一式正本2份,副本【 8 】份;供需双方各执正本1份,副本【 4 】份。
签署:
本合同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开首书明之日期签署,以昭信守。
需 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字日期:
供 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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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由双方在合同谈判时,根据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完成)
附件1 价格表
附件2 技术规范书
附件3 履约保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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