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所需材料
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办理条件 适用人员(三)男方户籍为深圳市,女方户籍在市外的已婚育龄夫妻,长期居住在本市,已生育子女或者符合广 东省生育政策需在本市生育第一胎子女的育龄妇女。 所需材料 申请材料 (一)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二)夫妻双方身份证; (三)领证人免冠小一寸近照一张;(四)已怀孕的相关证明材料(含母子保健手册); (五)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和委托书。 申请受理机关 女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女方户籍在市外的,由男方在深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办理。 申请人持规定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社区工作站填写《计划生育服务证登记表》,并将材料及登记表提交社区工 作站。 社区工作站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与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信息进行核对。 申请人提供材料中基本情况(婚姻状况、子女信息、户籍地或现居住地地址、社会抚养费征收等)与省系统信息 不符的,社区工作站应作进一步核实。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对女方为市外户籍的,省系统无信息或信息不全,应向女方户籍地核实其婚育情况。 对提供虚假材料、拒不配合发证部门调查、拒不按发证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 核实结果 (一)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且与省系统信息一致的,即时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 (二)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同时持有经现居住地计生工作机构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即时办 理《计划生育服务证》; 事项程序 (三)经向户籍地核实,户籍地在 10 个工作日内反馈且婚育情况属实的,予以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 (四)经向户籍地核实,户籍地超过 10 个工作日未反馈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签订《计划生育服务证办理承诺书》 后予以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 (五)对提供虚假材料、拒不配合发证部门调查、拒不按发证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 予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 第一胎生育登记 对持有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的育龄妇女,怀孕第一胎时,直接到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进行第一胎生育登记。 育龄妇女怀孕前未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的,户籍地社区工作站应予以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并进行第一胎 生育登记。户籍地社区工作站向其出具孕检计划生育证明。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符合生育政策的、经与户籍地核实婚育情况与事实不符的,不予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 生育登记。 生育第一胎子女未按规定办
理生育登记手续的已婚育龄夫妻,应在子女出生一年内持《计划生育服务证》及《子 女出生医学证明》到户籍地社区工作站进行补登记。 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在申请人提交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延 长的时间不得超过 10 个工作日。 表格下载 受理时间 受理地点 咨询电话 本事项直接到社区工作站办理。 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下午 2:00-6: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女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女方户籍在省外的由男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 南山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26542432;南头街道计生科:26463635;南山街道计生科:264750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