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间距说明
博华化工废气处理蓄热焚烧炉安全间距说明
博华化工拟安装一套废气焚烧处理装置,需要考虑焚烧装置与储罐及甲类厂房,道路的安全间距。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
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0m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0m , 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 条的规定,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 章的有关规定。
3.4.3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3 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其间距可不受表3.4.3 规定的限制。 表3.4.3 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 )
注:厂房与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按建筑距道路最近一侧路边的最小距离计算。
第:
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 的规定。 表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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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当甲、乙类液体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其总储量可按1 m 甲、乙类液体相当于
5 m 丙类液体折算;
2 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堆垛外缘算起,但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 不应小于10.0m ;
3 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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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且甲、乙类液体储罐区,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 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0m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 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
4 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5 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的储罐区与四级 耐火等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6 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 m, 总容积小于等于200 m 时, 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7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 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 A 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 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 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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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热式废气焚烧炉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没有提及,但可参考其术语解析:
2.0.15 明火地点 Open flame site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2.0.16 散发火花地点 Sparking site
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等固定地点。
根据以上规定废气焚烧炉与甲类厂房的间距为30m ,与储罐需要根据储罐的容积大小及参照注3计算,估计不会小于30m 。
因此,在目前的你建区域内建废气焚烧炉,不满足安全间距的要求。
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中的术语解析:
废气焚烧炉属于明火设备。
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中的规定如下:
因此,焚烧炉在有防火墙的情况下,安全间距可以减少至15米。
在这种情况下,废气焚烧炉的安全间距就有保证,但具体能否按此实施,还需要与安监、消防部门沟通协商,并得到他们的批准方可实施,否则验收不能通过。
蓄热式废气焚烧炉一般采用柴油加热,炉膛内温度在800℃左右,炉膛外壁一般不大于65℃,进气温度按常温30℃,焚烧后排放温度一般不大于80℃。
请企业与当地安监、消防协商、确认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