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赔偿案件执行难的破解之招
栏目:业务连线作者:常淑艳
近年来,以经济赔偿案件为主的处分决定的执行却很难,这种对处分决定有令不行的现象,最终影响了纪检监察机关的严肃性,影响了党纪法规的权威性。应该引起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各级领导的重视。
——加强教育,切实提高自觉交纳经济赔偿金的观念。让每个被处分人都明白,如果对处分决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党组织、纪检机关直至中央提出申诉,但除了原认定事实不存在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处分不当或者发生了重大变化等情形外,上级机关基本上都会维持原处分或原结论。既然维持,就应该执行,执行党政纪处分决定,按时交纳经济赔偿金是原则性问题,是天经地义的事,不能有丝毫的折扣和变通,而且受到党政纪处分是耻辱的事情,不交纳经济赔偿金更是耻辱加耻辱,在全社会都在倡导“八荣”、摒弃“八耻”的今天,更不应该让这种行为在自己身上发生。
——加大制度建设,增强制度之间的相互制约性。现在收缴经济赔偿金的一贯作法就是通过下发协办通知,扣工资、奖金等形式充抵。有的单位配合工作,帮纪检部门进行了扣缴,有的单位,根本不理你的茬,纪检部门也没办法。这是一种被动的做法,而且这种做法,又造成了人力、物力、财力的开支,无疑又加大了违纪所造成的损失。应该让这种被动变为主动,制定一整套相互制约的机制,违反了规定,就要受到惩罚,受到了处分,就要按期落实处分决定,受到经济赔偿处理的,就要按时交纳赔偿金,否则,就会再受到另外的处理,就会与评先、评优、升职、晋级、年终资金的发放档次等方面挂钩,让他们觉得自己的这种行为不值,而去主动交纳赔偿金。当然如果一切按制度办事,办案人员、所在单位领导也就不再会考虑面子,他们如果不去很好地执行,也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将纪律处分的执行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年终考核的主要内容。各上级主管部门要转变思想观念,对于一个单位的评价不能光看经济效益,要综合地评价,要看上级各业务部门的评价、要看本单位员工的评价,要看各项制度的建立情况、执行情况,要看有没有受到处分的人员,有没有处分决定未落实的情况。对在收缴经济赔偿金工作过程中不抓不管、顶着不办或拒不执行的,要对相关单位及主要领导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其评先资格。
——提高纪检干部自身素质。纪检干部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为: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素质、心理素质。要全面提高纪检干部的素质,一要加强教育培训,重点抓好基本政治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要决策决议、纪律检查业务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科技知识、党性修养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学习。二是加强监督管理,要增强纪检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和接受组织管理的自觉性,要求纪检干部要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加强党性锻炼,对于素质明显低下,工作有畏难情绪的要及时调离纪检岗位。
——转变各级领导的思想观念。要想提高经济效益,关键是看有没有高素质的人,而评价一个人素质的好坏,应该把德摆在第一位,否则尽管他业务再精通,他干工作都是为了个人,而不是全局。出了问题,推卸责任的是他,撂挑子的是他,当逃兵的肯定还是他。因此,各级领导干部应该实行以德治企,避免带病还委以重任的现象发生,尤其是这种拒不交纳经济赔偿金,有令不行,公然和党纪对抗,漠视各项管理规定的人,尤其不该重用,应该制定相关规定,严格按规定对他们的行为进行惩罚。
——加强各业务部门与各基层单位的沟通协调。首先要制定相关制度,在党政纪处分决定做出后,从处分决定的送达、宣布到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变动、经济赔偿金的交纳、年度考核、工作安排等方方面面要有一整套完整的机制,形成各有关部门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局面,要搞好处分决定落实情况责任制,将各个环节落实到人头,将收缴赔偿金落实到具体人,要定期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将可能出现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其次要严格执行已有的规定,如:《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实施办法》中规定,“凡属地方和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提拔任用,党的组织部门在提请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前,应征求同级纪委(纪检组)的意见”,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带病提拔的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