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继承法
婚姻继承法.txt世上最珍贵的不是永远得不到或已经得到的,而是你已经得到并且随时都有可能失去的东西!爱情是灯,友情是影子。灯灭时,你会发现周围都是影子。朋友,是在最后可以给你力量的人。四(一)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19条规定:子女”的补充。无子女有多种原因,有的并不是永久性无子女,而是临时性无子女。如仅以无子女为条件,可能会出现先节育,收养后再生育的现象。为了实施计划生育的需要,有关部门规定,夫妻一方须无生育能力,而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人,始具有收养子女的资格。至于有无
生育能力,须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
(4)收养人须无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这是从子女利益出发对收养人的限制。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因而不具有收养能力。轻度的或间歇性的精神病患者,不在此列。所谓其他严重疾病,是指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如允许患者收养,必然不利于对子女的抚养,有害子女的健康。
(5)收养人须有正确的收养动机和良好的思想品德。收养人的收养动机和思想品德对收养的效果、子女的成长,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收养人以收养为名,实际抱着不可告人的目的,必然会侵害被收养人的权益,背离收养的基本原则,同时也会给社会带来危害,这是我国法律所不能容许的。
(6)收养人须具有抚育儿童健康成长的经济条件。这是从子女利益出发所作的要求。好逸恶劳,自身不能维持生活的人,不得为收养人。当然,对收养人经济条件也不能苛求,确认有无抚育条件时,应从实际出发。
(7)已婚当事人的收养须夫妻双方同意,夫妻双方同意是已婚当事人收养子女的重要条件。它有利于夫妻和睦,有利于对养子女的抚养教育,有利于收养关系的稳定。如――方同意收养,另―方在其收养时末明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但在收养后的长期共同生活中。已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的,应予承认:另一方始终不同意收养的,只承认被收养人与收养一方的收养关系。如当事人先收养后结婚,该收养关系为单方收养。如结婚时―方愿以另一方收养的子女为双方子女,双方应出具书面协议或经过公证变单方收养为双方收养。
(五)(1)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姓名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古代法实行夫妻一体主义,故女到男家后从夫姓:赘夫到女家后则从妻姓。这种变姓氏的规定,是人格权丧失的一种表现。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和1980年婚姻法均规定:妻姓,还是
妻随夫姓,都是法律允许的。夫妻享有平等的姓名权还表现在子女姓氏的确定上。《婚姻法》第22条规定: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1)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因为《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等情况,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公开称某个体女业主为其特定的疾病患者结婚,是保护当事人权益,防止疾病传播,提高人口素质,维护民族健康的需要。
4)未到法定婚龄的。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必须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始得结婚,一方或双方未达法定婚龄即行结婚的,是无效婚姻,法律不予承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第8条规定: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后果问题达成协议,经有关部门认可而解除婚姻关系。
七(一)我国婚姻法规定:份额,如果遗嘱人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保留遗产,处理遗产时,应先为他们留出适当份额,其余的遗产按遗嘱处理。
(4)法定继承人
(5)追加甲的儿子为诉讼第三人。
(五)(1)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因为《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等情况,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公开称某个体女业主为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