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四个关键性问题
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四个关键性问题
(2010-05-25) 来源:中国船舶在线 阅读次数:81次
随着海洋运输业的发展,世界船队规模不断增大,从船舶上排人海洋及大气中的各种有害物质的数量与日俱增,使海洋环境日趋恶化。据国际海事组织的一份出版物估计,每年由各种污染源排人海洋的石油总量至少有320万t。船舶污染的控制已经成为目前航运界主要考虑的问题。在中国,虽然人们已经认识并已经采取了一些积极的措施,但显然做得还不够。问题在哪?笔者认为,系统的讲,是四个关键性问题。
1 关键之一:加强船舶安全检查,杜绝不适航船舶开航是重中之重
船舶不适航,乃至在航行中因触礁、碰撞、搁浅、沉没、失火等意外事故,使货油舱、燃油舱柜破损,将会对海域造成重大污染事故。这些事故溢油的危害十分严重,具有溢油量大、污染持久、清除困难等特点。以下就是一起由于船舶配员低标准、船员实操能力较差、船舶实际状况较差(与以后的适航规则要求相差较远),即因船舶不适航而引起的世界上第一起大规模海上溢油事故对海洋环境造成严重油污染的惨痛教训。
1967年3月18日,利比里亚籍大型油船Torrey Can yon号从波斯湾装载约11.7万t科威特原油,驶向英国威尔士密尔福德港途中,在英国希利群岛和地角之间公海上的七石礁处触礁。全船长度970 ft的一半以上的船底部位破损。2~3 h内就溢出原油3万t,以后一周内,又有2万t原油溢出。事故后有关方面竭尽全力进行抢救,但由于风浪太大,26日该船龙骨断裂,又有5万t原油溢出。至此,溢出的原油总量已达l0万t左右。抢救工作最终以失败告终。此次事故造成英国、法国总计长达242n mile的海岸线遭受原油污染,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050万英镑。
一艘现代化大型油船所发生的事故性排放对海区的污染影响,比以往50年内世界全部船队所造成的污染还要大。现在每年因船舶事故性排放人海的石油量约为50万t左右。加强船舶安全管理是杜绝灾难性事故溢油的最为重要的主题。然而,令人担忧的是,目前一些国际航线船舶由于船龄增大,设备老旧,低标准,在港口国检查中被滞留过或是害怕在港口国检查中被滞留便纷纷退回国内沿海航线继续营运。因此,海事局方面加强船舶安全检查,杜绝不适航船舶开航而导致重大海难事故的发生,是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重中之重。
2 关键之二:加强船舶机舱防污染设备监督管理
船舶营运作业期间造成的溢油污染主要有含油压载水、洗舱水以及机舱中设备运转时排出并漏入舱底的油料而形成的污水;此外,还有操作失误造成的排放。而机舱防污染设备监管方面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造成此类溢油污染的重要原因。
2.1 机舱防污染设备监管方面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各港口国PSC检查力度的加强,且船舶防污染设备在安全检查中被定为必查项
目,经营国际航线的航运公司都建立了SMS(安全管理体系)且保持正常有效运行。而经营国内沿海航线的航运公司一般规模较小,ISM规则也尚未全面对国内沿海船种航线强制实施,因此这些航运公司的船舶机舱防污染设备管理所暴露出的问题也比较突出,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维护检查方面
油水分离器:①油水分离器管路锈蚀,出水阀锈死,水压表失灵。②自动排油失灵,导致排放的污水中含油量大大增加。③排油监控系统失效。④没有操作程序说明书,操作出现差错。⑤私设旁通管路,船舶出港航行时使用该管路将机舱舱底污水直接非法排出舷外。⑥备件不足。⑦日常维护、保养、操作不当,致使机舱舱底水中含油量过多。
残油回收设备:①没有标准排放接头或管路未按要求标识。②污油泵失效不能使用,废油无法回收。③废油、油渣直接泄向舱底,导致舱底污水含油量严重超标。
焚烧炉:有些船舶的焚烧炉形同虚设,但是,船上的油水记录簿每航次都记录着使用焚烧炉的时间和焚烧处理量。
溢油应急设备和器材:一些船上虽有船上油污应急计划中规定的设备和器材清单,却无相应设备和器材。
(2)操作管理方面:①油水分离器操作不熟练。②未经许可,在港内进行含油污水排放。③利用空置的干隔舱、压载水舱等违规收存残油、油污水。④违规使用应急吸口、舱底水泵排放舱底污水。⑤没有定期进行溢油应急演习。
(3)安全记录方面:①油水记录簿没有记录或记录不规范。②残油实际存量与油水记录簿记录不符。③无焚烧废油记录,也没有残油回收处理证明。④没有机舱防污染设备的维护保养记录。
2.2 解决对策
(1)加强船员培训管理,提高船员防污染安全意识,制定科学有效的考核机制,明确船员防污染安全责任。一些规模小、管理差、经营国内沿海航线的航运公司,其船员流动性大,素质参差不齐。通过宣传教育,举办一些针对性强的理论、操作、相关法规培训,剖析一些现实典型案例,可以提高船员的防污染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技能。航运公司应建立切实可行的严格的规章制度,制定科学有效的考核机制,通过自查自纠,合理利用配置资源,营造船员自觉遵章守法的良好氛围。
(2)航运公司、船舶应加强对机舱机械设备、防污染设备的维护管理,及时解决船舶营运作业中机械设备的“跑、冒、滴、漏”现象,减少机舱日常污水产生量。航运公司对船上防污染设备存在的缺陷应提供必要的足够的有效的岸基支持,包括备件物料支持和人力技术支持,以使船上及时纠正缺陷,保持防污染设备的正常有效。航运公司、船舶应制定防污染安全管理内容,采取预防––营造安全营运的环境;采取预控––有效的防范措施;采取预案––完善的应急措施。
(3)严把船舶检验、发证关。船检局应加强对国内沿海船舶防污染设备的发证、检验,从源头上杜绝防污染设备存在严重缺陷的船舶进入航运市场,在硬件上保证营运中船舶都
有符合标准的有效处理污油水设施。
(4)实行港口铅封管理制度。目前一些国内港口已实行严格的防污染设备铅封管理制度,如渤海湾、上海港、深圳港等,对一些港内作业船舶、防污染设备有缺陷的船舶、在港内停泊超过30日的船舶,由海事主管部门实行铅封管理,船舶产生的废油污水全部由港口回收处理。此举有效地遏制了港内船舶违章操作、随意排放现象的发生。建议对重点水域,有条件的港口可实行铅封管理制度。
(5)加强安全检查力度,建立长效防污染监督管理机制。海事主管部门在船舶安全检查中,应对船舶(特别是一些老旧船舶)防污染设备进行重点检查,对其配备、结构、性能、排放标准等进行严格检查,加强对船员在防污染设备方面的操作性检查,还要检查其对国际公约、国内法律法规的熟知程度;另一方面,海事局应定期对沿海船舶防污染设备进行专项检查,形成长效的管理制度,配备一些必要的仪器和装备,加强现场检查的技术力量。加大对油污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通过严惩重罚,加大威慑力,增强船方的环保安全意识。
3 关键之三:建立和完善海事溢油鉴定体系。威慑溢油肇事者
3.1 溢油鉴定的作用
以往海上发生船舶溢油事故,主管机关为查找肇事船,一般采用询问嫌疑船舶有关当事人、勘查船舶管系和溢油现场、分析风流对溢油流向的影响、排除其他嫌疑溢油源等方法确定肇事船舶。但通过这些方法获取证据存在着随意性、不科学、不确切、易失真,证据的证明力度不够,尤其是船舶操作性溢油,现场证据易人为破坏,事故调查困难。运用溢油鉴定,由于技术鉴定本身具有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和合法等特点,可有效弥补其他调查手段的不足,保证事故认定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同时也为事故的进一步处理和索赔提供了合法有力的证据支持。
3.2 尽快解决好海事溢油鉴定体系方面问题
(1)建立和完善海事溢油鉴定体系。据了解,国外海事机构调查污染事故,溢油鉴定被列为必要的调查手段之一。我国海事系统溢油鉴定的现状是机构少,鉴定机制不完善,海事执法人员缺乏鉴定意识。目前除个别港口采用溢油鉴定作为调查事故的手段外,多数污染事故调查没有进行溢油鉴定,其结果是由于缺乏公正、合法的证据支持,影响了事故的进一步处理和索赔,使许多案件因证据不充分而成为悬案。因此,亟须建立我国海事系统溢油鉴定机构,使溢油鉴定如同刑事案件侦查中的指纹鉴定一样,成为污染事故调查中重要的科技手段之一,以此提高海事行政执法的科技含量和执法水平。
(2)尽快解决缺乏溢油鉴定程序、规范问题。溢油鉴定是融科学性与法律性为一体的行政执法手段,科学性是其基础,法律性是溢油鉴定运用于行政执法的保证。目前,我国尚无海上船舶溢油鉴定国家标准,海事系统内也无有关行业标准。为呲,建立、健全适合海事行政执法的海事系统溢油鉴定、监测行业标准和规范成为必要。
(3)解决好溢油鉴定机构法律地位不明确的问题。根据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5条和第14条规定,海事主管部门在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中有权使用合法、有
效的监测、监视手段,其中包括了采用溢油鉴定技术。这项规定为海事行政执法运用溢油鉴定技术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该法规仅作原则性规定,对关于海事溢油鉴定机构的设立、溢油鉴定的合法地位、溢油鉴定如何运用到海事行政执法等具体问题尚需作进一步规范,以此来确定溢油鉴定结论能够在整个海事系统内作为行政执法的合法依据,并进一步解决溢油鉴定结论进入诉讼程序时能够被法院认可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在有关条例或其他防污染法规、规定中对溢油鉴定机构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
3.3 溢油鉴定是严格执法的有力武器.具有很强的威慑力量
溢油鉴定作为油污事故调查的重要手段之一,其鉴定结论是海事行政执法的合法证据。另一方面,海事局要加强港区、锚地等海域的巡逻,严密监视港区和锚地水域污染情况,发动码头工人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积极举报发生污染的船舶,让更多的人来关心海洋环境保护,努力将突发性海域污染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对于违章操作带来严重污染或是屡教不改的船舶,应对其采取严厉处罚措施。溢油鉴定作为一种科技含量较高的手段,对于维护法律尊严,增强船员的防污意识能起到积极的、客观的威慑作用。
4 关键之四:建立和完善油污损害赔偿制度
应尽快建立油污损害赔偿的制度,完善我国海上油污损害的民事立法。1983年11月25日,巴西籍油船“东方大使”号在我国青岛港附近搁浅,造成损失达1500万美元。这一数字远远超过了196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