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本规章2015年3月1日审核通过,于盖章后生效,现予以公布,2015年3月15日起正式实施。
一、行政部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调查与申报工作的管理,在行政部内设专职人员1名,承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调查与申报。
二、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及时准确地统计和上报职业病危害因素。
三、工作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应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中所列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结合工作现场实际调查情况,统计确定和申报。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应由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监测人员和工程人员共同承担。识别人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两年以上现场工作经验,熟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识别方法、生产施工工艺流程、仪器设备等,并经专门职业卫生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担任。为保证申报工作的及时与准确,工作人员的工作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
五、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的内容要准确完整。申报内容
包括:
1、用人单位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六、生产部要在生产期间,完成其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材料的填写并报至所在地卫生监督部门。
七、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等完成后,要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和补充申报。
工程项目结束时,各部要及时将结束情况报公司,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项目开工后3个月内仍未完成职业病危害因素项目申报工作的,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职业病危害项目要识别准确,申报项目全面,申报工作及时。
九、建设项目正式生产半年后仍未完成职业病危害因素项目申报工作的,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丹娜(天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1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