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背书重复银行拒付款
汇票背书重复银行拒付款
见票即付汇票,不需提示承兑,但需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后1个月。
定日付款汇票和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需提示付款期限都为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承兑期限为到期日前。
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提示付款期限为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承兑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内。
银行承兑汇票一旦超期,持票人就丧失了票据法规定的权利,银行就有权不予支付。如果这笔钱已经进入银行的账户,银行在一定期限内会退还给存款人,持票人就 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要求银行或申请人付款。近日,崂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承兑汇票案件,持票人通过打官司讨回了自己应得的49.5万元工程款。
起因:汇票背书模糊请求付款遭拒
2010年,水利水电某工程局与贵州某水电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工程结束后,经结算,水电站交 付给工程局一张承兑汇票,付款人为青岛某银行,金额为49.5万元,该票据出票人为青岛某零部件公司,出票日期为2009年12月25日,到期日为 2010年6月25日。
工程局于2010年5月31日收到这一汇票后向银行办理委托收款,但银行给出的答复是在票据流转过程中,因其 中一背书环节签章模糊,不予结算。“由于时间紧迫,我局相关业务部门的人员对票据知识及相应流程不熟悉,导致汇票时间过期,致使我局丧失票据权利。为保护 我局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银行立即支付汇票款49.5万元。”工程局具状将银行和出票人青岛某零部件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银行和出票人均拒绝付款
庭审中,该零部件公司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工程局已经丧失票据权利:“我公司已于2010年6月25日将该银 行承兑汇票款项存入银行账户内。我公司也未因工程局丧失票据权利而取得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因此,工程局没有权利向我公司主张返还,我公司也没 有支付这笔款项的义务”“我行在提示付款时所出具的拒绝付款理由书中已经清楚地说明了理由,其背书不清晰,我行认为工程局不是合法的持票人。”银行的代理人表示。“事实上,承兑汇票背书中,合肥某物流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深圳某视界有限公司时,被背书人一栏中
青岛某零部件公司则认为,其对工程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其已经履行了出票人应尽的义务,且未因工程 局丧失票据权利获取利益。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该公司又提交了1张银行支付系统汇兑凭证、12张银行转账记账凭证以及银行承兑汇票明细表。法院经审理认 为,此案争议的焦点是该承兑汇票的重复填写是否造成该汇票无效。
判决:汇票有效银行付款49.5万元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务关系。工程局与水电站存在施工合同关系,并提供了《工程施工合同》为证,因此法院对该局取得承兑汇票的合法性予以确认。
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而该承兑汇票中的被背书人虽有重 复填写的痕迹,但经审查,该重复填写并没有对被背书人的名称进行更改,法院认定该承兑汇票背书的重复填写不能导致该承兑汇票无效。因此,工程局虽因超过票 据权利时效丧失票据权利,但该局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银行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据此,崂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青岛某银行给付原告水利水电某工程局票据金额49.5万元,并驳回原告工程局对被告青岛某零部件采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汇票是否是统一印制的凭证,汇票是否真实,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
二、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码与记载内容是否一致;
三、是否作成转让背书,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仅指被背书人的直接前手)的签章是否真实,被背书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者本人。
四、汇票的必须记载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五、汇票的记载事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出票金额、出票日期的填写是否确定,是否正确,是否用压数机压印小写金额,小写金额与大写出票金额是否一致,出票银行的签章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加盖了汇票专用章和授权经办人员章;
六、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是否在出票金额以内;
七、汇票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转让,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