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仪事规则
第十六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每 万人命币为一个表决权。 第十九条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 个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行使委托书载明权利。
第二十条 股东会议应对所仪事项做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对所仪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的档案材料予以保存。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经全体股东选举决定 为公司执行董事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时,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经全体股东选举决定 为公司监事,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财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仪,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方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兼任)。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