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工程见证取样送检要求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见证取样送检工作的通知
通质监〔2014〕12号
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预拌混凝土(砂浆) 企业、检测单位: 近期,我站多次在工程质量监督巡查中发现我市见证取样送检工作不规范,预拌混凝土(砂浆) 企业送检试块、施工现场无试块、现场试块无硬字等现象比较突出。根据建设部统一部署,2013年至2017年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施工现场用建筑材料质量是治理重点。为推动该项工作在我市的开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用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工作通知如下:
1、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高度重视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制定明确的见证取样计划并严格执行,配备必要的人员与车辆设备等;见证取样试件必须自行送检,不得委托供应商送检。
2、根据江苏省政府89号令《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对影响建筑主体结构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供应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监理单位见证人员在见证取样前应审查相应建筑材料的登记手续,未登记的材料不得取样送检。
3、施工现场应建见证取样备份样品仓库,对影响建筑主体结构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可留备份样品的,见证取样时应保留送检样品的备份材料,备份材料按照送检材料的要求进行取样、标识。
4、混凝土、砂浆试件的取样、制作和送检工作必须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管理的通知》(通质监(2012)25号)的要求执行,预拌混凝土(砂浆) 企业人员不得参与送样,检测机构应加强对送检人员的检查,预拌混凝土(砂浆) 企业人员所送样品不得作为见证样品。
5、建筑用外窗进场前,必须按规定见证取样检测,水密性、气密性、抗风压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见证检测用外窗样品检测合格后送施工现场备份样品仓库留存,检测单位应在外窗样品显著部位张贴标识,注明样品编号、检测日期、工程名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并加盖检测单位检测报告专用章。
6、见证人员应加强对现场材料与送检备份材料的比对检查,备份材料在施工现场留置不少于3个月。对未按见证取样规定开展取样送检工作的,将吊销见证取样人员证书。
7、我站将加强见证取样送检工作的监督巡查力度,确保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受监工程未见证样品和限制样品的,我站将限制其对该检测项目的检测工作。
特此通知
南通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201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