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乙级
04-2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审定
1.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2.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3.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4.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5.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6.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7.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8.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9.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10.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11.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按照第(一)项至第(九)项所列资质标准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一年。暂定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资质证书。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换发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