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思考
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思考
张黎 田伟
2012-04-24 08:36:27 来源:《环球市场信息导报》总第430期
民事行政抗诉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职责,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但是由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起步较晚,加之立法不完善和法律规定的缺陷,民行诉讼监督困扰较多,民行监督工作难以打开局面,影响了民行检察监督的顺畅运行。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履行法律职责,在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由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起步较晚,加之立法不完善和法律规定的缺陷,民行诉讼监督困扰较多,民行监督工作难以打开局面,影响了民行检察监督的顺畅运行,笔者认为有必要结合工作实际对基层院的民行监督工作进行分析思考和研究,以进一步拓展民行检察工作的发展。
1.我院民行监督工作的基本情况
2007年以来,我院民行检察部门工作平稳发展,为加强和完善此项工作积累了鲜活的素材。与此同时,实践中存在的许多困难和问题,也需要我们正视和面对。为此,有必要对2007年以来五年的民行工作进行总结归纳。
A.办案概况
据统计,2007年以来,我院民行部门共受理各类民事行政申诉案件75件,立案45件,建议提请抗诉7件,提请抗诉15件,再审检察建议4件,其它检察建议9件,采纳6件,出席再审法庭2件,再审调解结案1件,改判3件,服判息诉26件。
B.工作特点
受案数和立案数保持平稳。针对近年来到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案件数量下降的趋势,我们采取了积极主动的办法,在寻找案源上下功夫。一是对所有申诉材料进行细致的审查,善于发现案件审判中存在的问题,不放过任何枝节问题;二是对每一个来访和咨询者做到耐心细致的听取反映,帮助分析案件出现以及可能出现的问题,从而便于对案件问题及时提出申诉;三是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建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站,定期了解情况,互相沟通,交流案件线索;四是在区法院醒目位置设立了民行工作专题宣传栏,介绍民行监督范围和方式方法,既拓宽了案源,又受到了群众的欢迎。
逐步建立保证案件质量的工作机制。一是形成办案程序上的规范机制。对于每一起案件,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办理案件。首先由内勤进行初步审查,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初审处理意见,报科长审批。接受或受理案件后,内勤在科长指导下合理分配案件。案件承办人审查后,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报科长审批,主管检察长决定。审查终结后,分别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符合提请抗诉条件的案件坚决提请抗诉,不符合提请抗诉条件的案件做好服判息诉、检察建议等工作,报科长审批,主管检察长决定。二是形成案件研究讨论机制。每一起案件在处理决定过程中,都必须经过科内同志的广泛协商,加强分析论证,充分听取每一位同志的意见,集思广益。三是建立律师咨询机制。发挥已有的法律工作站平台,及时充
分听取律师的意见,推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四是建立了“申诉风险告知制度”,印制了《申诉风险告知书》,变被动办案为主动办案,帮助当事人分析申诉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情况,对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开展人性化办案活动,努力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在依法运用抗诉手段纠正错误裁判的同时,自觉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贯穿于民行检察工作的过程之中,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对裁判正确的申诉案件,做了大量的服判息诉工作,妥善化解矛盾,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稳定。为定纷止争,促进工作规范化,我院制定了《民事行政检察息诉工作规范》,明确了息诉案件的范围、办案程序、办案监督与考核,对于办结的民事行政息诉案件,做到原因清楚、责任明确。在工作实践中,我们总结出:对于法盲型申诉人,以提供法律帮助为主,引导学法、用法、守法;对于缠诉型申诉人,待之以礼,动之以情,以热情周到的服务赢得申诉人的信任;对于猜疑型申诉人,以公正审查为主,澄清问题,消除疑虑,解决矛盾;对于群访型申诉人,以稳定情绪为主,抓住主要矛盾,及时沟通解决。
与区法院建立了良好工作关系。我院通过制度创新,与法院建立了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制度,和区法院出台了《关于民行案件申诉、申请再审受理和监督办法》,规定了六项制度。联系工作会议制度为协调工作,解决分歧提供了平台;信息通报制度为我们了解审判情况,有的放矢地进行监督打下了基础;公开听证、同步监督机制为民行检察工作变事后监督为同步监督,监督与审判同步提供了依据;检察建议及回复制度有利于及时纠正审判中的违法行为和增强监督效果;缠诉案件共同办理制度提高了双方工作效率,有利于迅速化解缠诉案件。《试行办法》的制定,既密切了检法两院的关系,又使双方工作互促,取得了双赢,其经验受到了市院的通报表扬。
2.我院民行工作现状分析
A.民行工作的现状分析
案源不足是制约基层院民行工作的瓶颈。由于民行监督工作起步较晚,大多数群众不了解民行检察监督工作,尽管我院采取多种措施:如通过提升“两率一度”(群众对社会治安的满意率、对平安创建的知晓率和对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的满意度)宣传、加大民行检察宣传、“走千家、访万户、送法律、送服务”和“全员大下访”等专项宣传、走访人大、信访、律师事务所、司法所等相关部门、聘请民行检察联络员等,但还是收效甚微。
抗诉效率低下,久拖不审。现行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权,只能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使抗诉程序环节众多。未规定抗诉案件再审期限,使法院受理抗诉案件后消极处理,经常“久拖不审”、“久审不决”,造成抗诉案件周期长,速度慢。如我院2007年办理的某申诉案,上级院裁定再审后,案件竟拖延长达两年之久。从实践来看,抗诉案件从受理到再审结束一般需要一年时间,不利于及时纠正错误的裁判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立法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对具体的操作程序缺乏明确规定,影响着民行检察工作的广泛深入开展。而且检察机关的民行诉讼监督只限于对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即使检察机关对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裁判提起抗诉,抗诉的目的能否实现,最终还是取决于法院的判决。从而使检察机关的民行诉讼监督工作始终难以到位,难以主动。
监督范围狭窄,监督形式单一。由于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导致检、法两家在法律监督的范围、程序、方式等方面长期存在较大分歧,监督范围过窄,除民行抗诉监督方式外,检察机关不能对调解、破产裁定、执行中存在的违法错误进行抗诉,民事调解、民事案件的执行以及对国有资产流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等问题则几乎处于监督的空白状态。
3.强化基层院民行检察工作的措施和办法
A.提高认识,更新观念,做到抗诉与息诉工作并重。
抗诉与息诉是民行工作的两个方面,与民行抗诉相比,民行息诉工作既没有引起理论界的注意,也没有列入检法两家协调的内容。民行检察工作在理论上和立法上的重抗诉轻息诉,对息诉工作十分不利。息诉工作可防止矛盾扩大和激化,确保一方平安,维护社会稳定。可以说,每一件申诉案都潜在着矛盾激化的危险因素,如果置之不理,申诉人的不满愈演愈烈,可能导致“民转刑”案件的发生。通过民行检察干警的息诉工作,可以使申诉得到及时处理作。
B.完善基层检察院对民行诉讼监督的多样形式,确保民行检察监督权的全面履行。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发现确有错误唯一的监督手段就是提起抗诉。人民检察院要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除应坚持抗诉这一主要形式外,还应完善和创建其他有效的监督形式,如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和解等,保证法律监督的完整性。具体地说,应完善如下民行检察监督权:
抗诉。检察机关行使民事诉讼监督职能最基本的手段就是抗诉。基层检察院开展民事抗诉工作,应当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关注涉及民生和社会和谐稳定的案件,加大监督力度。要紧紧围绕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首要任务开展工作,及时稳妥办理劳动争议、保险纠纷、补贴救助、弱势群体保护等涉及民生的民事申诉案件,加强对民事诉讼中困难群众的司法保护;要依法妥善处理涉农民事申诉,促进农村改革发展,认真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产品生产经营、农村金融等领域和涉及农民工劳资纠纷等民事申诉案件;要把严重违反法律程序、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案件,以及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作为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重点,依法及时提出抗诉。
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是指检察机关认为民事行为人的行为或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国家民事、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将该类案件提交到法院进行审理的一种制度。检察机关提起诉讼案件的范围,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一是案件范围应有所限制,主要应是涉及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二是案件的起诉机制受阻。这主要指当事人无力、不能起诉等情况。三是要充分借鉴其他国家的成熟做法和我国的一些成功实践,特别是当前检察机关的有益经验。
支持起诉。支持起诉是指检察机关认为民事行为人的行为或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国家的民事、行政法律、法规,侵犯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在诉讼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一种制度。目前,我国只有《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支持起诉做了原则规定,且没有规定具体程序。近几年,检察机关对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支持有诉权的
当事人提起民事行政诉讼方面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成功办理了一批案件。这些案件的成功办理,表明支持起诉是检察机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有效方式,同时更好地履行自己的法律监督职责。
督促起诉。督促起诉是指检察机关认为民事行为人的行为或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如不及时起诉可能会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从而督促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一种制度。
民事抗诉程序中的当事人和解。在审查民事申诉案件中,当事人一方同意和解,另一方也愿意和解的,在检察官的主持下进行和解,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达成和解协议,民事申诉案件审查终止。
更好地发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在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中的作用。对基层检察院来说,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抗诉权,只能提请上级院抗诉,为更好地发挥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监督效应,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无凝是最好的监督形式。
以上是一些工作中存在问题和个人的解决方法,有不成熟的地方,今后工作中,我们还应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研究监督的范围和程序,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推动相关立法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