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南京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和专家库的通知
关于调整南京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和专家库的通知
各中介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和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本着“优胜劣汰、公开诚信”的原则,结合市国资委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中介机构备选库和专家库建立以来的实际运行状况、综合评价结果以及财务决算审计机构的执业质量情况,市国资委拟对承接国资项目的审计评估中介机构备选库和国资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进行调整更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中介机构库
1、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具备相关执业资质且执业2年以上的资产评估机构或审计机构。发生合并或更名的,执业时间可连续计算;
2、机构管理制度完善,执业质量高,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内没有违规处罚记录,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
3、在已承接的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中无重大质量问题和不良执业记录;
4、愿意从事市国资委出资企业相关审计、评估工作,遵循国资部门规范管理要求。
(二)专家库
1、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或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或其他相关专业执业资格,或在相关行业取得高级技术职称,并执业五年以上。在审计、评估、房地产、税务或法律等专业上具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表达能力;
2、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愿意并积极参加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工作;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认真踏实的工作作风,以往执业过程中无违规、违纪或其他不良记录。
二、申报材料
(一)中介机构库
1、中介机构书面申请及情况简介(含近3年承办主要项目情况介绍);
2、《中介机构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1)
3、《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2)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机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执业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专家库
1、《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推荐表》(详见附件3);
2、相关专业执业资格复印件;
3、相关行业高级技术职称复印件。
三、其他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中介机构,按自愿原则,由中介机构向市国资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国资委登记备案后纳入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并予以公布。符合上述条件的相关人员实行自愿申报、单位推荐的方式参选专家库,原有专家库成员中工作认真负责,积极参加评审,工作质量高的人员优先续聘。中介机构备选库和专家库成员应遵循市国资委对中介机构备选库和专家库的管理要求,相关办法另行制定。
(二)凡符合条件且有意申报加入的中介机构和专家,请于2013年9月30日前集中受理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送或邮寄至市国资委产权与收益管理处,并将《中介机构基本情况表》、《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基本情况表》和《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推荐表》的电子版发送至邮箱([email protected])。
(三)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审定更新后,将在市国资委网站
(www.njgzw.gov.cn )予以公布;专家库审定更新后,市国资委将对专家发放聘书。
联系电话:025-68786785 68786783
通讯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A 座702室
邮政编码:210019
南京市国资委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告(2013年度)
为做好市属集团及其所属企业2013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我委决定对承担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公开选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聘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资格且执业两年以上;涉及上市公司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还应具备证券期货等执业资格;
(三)内部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无不良执业记录;
(四)具有承办大中型企业财务审计业务经验;
(五)承担集团主审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拥有20名以上(含20名)执业注册会计师,其他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应拥有15名以上(含15名)执业注册会计师。
二、审计服务内容
(一)各单户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财务专项审计和管理建议,并分别出具报告;
(二)集团年度合并财务决算审计、财务专项审计和管理建议,并分别出具报告。
三、报名资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简介;
(二)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执业注册会计师名单、证号及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从业人员名单;
(四)会计师事务所近两年执业情况总结(含承办的主要项目情况);
(五)已申报市国资委2013年审计评估中介机构备选库入库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不再提供上述资料复印件。
四、其他
(一)请符合条件且有意向参与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于2013年11月1日(周五)18点前将报名资料报送至市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处进行资格预审。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A 座717室,联系电话:025-68786817,传真:025-68786720;
(二)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项目名单、参聘须知等相关文件资料,由我委在资格预审后向符合参聘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