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县专利资助办法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专利资助
与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已经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专利资助与奖励办
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知识产权保护模范城市的意见》(渝府发〔2009〕41号)文件精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发明创造,切实促进专利申请量的增长及质的提高,全面推进我县科技创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实施细则》、《重庆市专利保护与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利资助与奖励是指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府对行政辖区内国内、国外专利的受理和授权给予的资助和奖励。
第三条 凡专利申请人属于第一次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申请的国内外专利均可按本办法申报专利资助和奖励。
(一)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注册在本县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或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专利第一申请人具有本县户籍的个人;
(三)专利第一申请人为与我县签订了县(企)与校(院、所)合作协议,并共同申报专利的个人与单位。
第四条 对专利的资助,必须是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专利行政机构受理并已缴纳了专利申请费的专利。
第五条 资助原则
1、自主申报原则。专利权人自主申报专利资助。
2、唯一原则。每项专利只能资助一次,不重复资助。
3、分段原则。对每项专利的受理和授权分段资助与奖励。
4、按最高资金等级资助原则。同一专利产品和项目同时申报两项及以上专利,其保护范围又相同的只能按最高资金等级享受一次资助。
5、数量原则。每年最多资助申请人10件专利。
第六条 专利资助与奖励标准
(一)申报已被受理国内外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资助的,分别按3000元/件、1500元/件、1000元/件给予一次性资助;
(二)申报获得国内外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分别按8000元/件、3000元/件、2000元/件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凡在我县转化为产品,并规模化生产的发明专利,给予一次性50000元奖励。
第七条 受理期限
专利资助与奖励在专利申请受理或授权后,半年兑现一次资助,一年进行一次奖励。一年内申报有效,逾期不再受理。
第八条 申报已被受理国内外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资助的,须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委员会报送下列材料:
1、《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专利资助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专利机构受理通知书;
3、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专利机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收据原件和复印件;
4、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申请须提交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第九条 申报已获得国内外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奖励的,须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委员会报送下列材料:
1、《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专利奖励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专利机构颁发的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条 申请资助与奖励的第一申请人应提交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已资助和奖励的金额必须全额退回;若因专利权属问题而产生的纠纷,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
2、不属于第六条规定的申报三类专利资助与奖励的;
3、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的。
第十二条 资助与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在应用技术开发与研究中列支,县科委负责汇总、审核、兑付。
第十三条 本办法资助与奖励受益人为专利第一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不属于本办法资助与奖励的受益人。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专利奖励暂行办法》(秀山府发〔2008〕32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主题词:专利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法院,检察院,人武部。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7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