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与[担保法]有关抵押权内容的比较
《物权法》与《担保法》有煳嗍容的比较
、潘
浩・上海市公证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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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在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给过去十多年来艰辛的立法过程画上了完美句号。这部《物权法》是对目前中国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类涉及物权・的活动在立法层面上的总结,是对于现存与物权有关的各类
规定:“登记部门登记的资料,应当允许查阅、抄录或者复印。”该规定需要以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等形式另行制定,因此无需在《物权法》这样的“寸金”之法中详细规定。
(二)籀押物范围更加宽广
l、增加了抵押物的种类
《物权法》主要增加了以下三类:(1)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2)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3)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等。除了上述(1)为了解决承包开发荒地的资金短缺问题,鼓励承包开发“四荒地”之外,第(2)、(3)项在经济活动中的应用更为广阔,特别是类似(2)的浮动抵押,为企业融资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2、深入贯彻了“法不禁止即为允许”的理念
《物权法》第180条规定了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均可以抵押。这同《担保法》第34条中规定的“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相比,
法律、行政法规等的整体梳理,笔者在学习《物权法》的过程-
中深切体会到了这一点。限于篇幅,本文只是立足于担保物
权中的抵押权内容,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
称《担保法》),在比较两法的同时,对《物权法》的上述特点:作更为直观的表述。
一、<物权法>有关抵押权内容的特点
《物权法》“第四编担保物权”中的“第十六章抵押权”
:
共29个条文,设为两节,第一节为一般抵押权,计24个条文,
第二节为最高额抵押权,计5个条文;而《担保法》“第三章:抵押”设为五节,共30个条文。单从法条的数量上来说,两者:似乎差不多,但在内容和形式上,《物权法》有以下特点:
(一)抵押权内容设计更加合理
l、《物权法》中的“抵押权”内容充分结合了该法第十五・章“一般规定”,即在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中已经阐明的,在抵押权内容中就不再赘述。如“一般规定”第173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这一规定明确了包括抵押权在内的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之后,就不在抵押权专章部分重复。又如“一般规:定”中的第177条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四种情形.就不在抵・押权部分再次如《担保法》第52条那般作“抵押权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的重复规定:
:之一
虽然仅是“禁止”和“允许”两个不同的说法,但是含义却大
不同。《物权法》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体现了“法不禁止即为允许”这一朴素的法学理念,并且将禁止性规定限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范畴,有效避免了对“依法”中“法”做扩大解释。
(三)抵押权内容更加尊重当事人的合意
l、将“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作为抵押权实现的条件
《物权法》第197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
了。可以说,抵押权、质押权等章同担保物权的一般条款紧密:
的联系起来,尽量避免法条上的重复,使得整个《:物权法》条:理清晰。
2、《物权法》中的抵押权内容中不再涉及《担保法》的部:分内容。如《担保法》第44条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及第”条:
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第195条又规定:“债务
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从而突破了<担保法》第33、53条等条款以“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为担保物权实现的唯一条件的规定,将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摆在重要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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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学习与实践
2、明确了抵押权的生效与抵押合同的生效两者之间的
: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将抵
关系
<物权法:》第189条规定了以涉及不动产财产或者权益
:押权的存续期间同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紧密联系,体现了担
:保物权的附随性,并且能够促进抵押权人积极行使抵押权。
二、<物权法>和<担保法>之间的关系
就包括抵押权在内的担保物权这一部分而言,《物权法>
抵押的,应该办理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相应的抵
押合同作为当事人的合意的行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对抵押合同的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当事人的约定,纠正了<担保法》中部分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的偏执观念。
3、新增当事人可以协议变更最高额抵押的内容
<物权法》第205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问、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这在《担保法》中是没有规定的。
:
:是《担保法》相关条款的继承、修正、总结和升华。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在抵押权内容上,《物权法》的条文基本上涵盖或者:修正了《担保法》的相关内容。《物权法》第178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对于《物权法》和
《担保法》两者间的关系作了明确的规定,体现了“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当然。《担保法》中涉及抵押权的一些条款还是能够起到
:补充《物权法》内容的。如《物权法》第172条规定了“设立
:
(四)抵押权内容更加注重权利的保护
1、严格了抵押入对抵押财产的转让行为
《担保法》第49条规定体现了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即转让抵押物只需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抵押,而根据《物权法》第19l条,抵押人转让抵押物,不仅要告知受让人,而且要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并且这个同意需要书面加以体现。
2、明确了租赁与抵押的关系
《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即出租在抵押前的,抵押不破租赁;出租在抵押后的,抵押登记对
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
: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字面上看,好像摒:弃了当事人可以约定担保合同独立地位的传统做法。然。按照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法律”是否包括《担保:法》?如果包括,那么《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约定”,依然能够依照当事人的合意确认担保合同的独立性,:在这个方面。笔者个人倾向于参照《担保法》的规定。
学习至此。行文至此,深感《物权法》有关抵押权的规定
:较《担保法》有很多的不同和改进。管中窥豹、一叶知秋,《物・权法》施行在即,更多的学习任务尚待后续。笔者作为一个文:摘公,将在下期对两部法律有关抵押权的条文进行比较和整:理,希望能够给大家日常工作带来方便。
:
抗租赁。这是在《担保法》中没有规定的。
3、新增了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
(本文责编・晏洛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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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与《担保法》有关抵押权内容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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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浩
上海市公证处中国公证CHINA NOTARY2007(6)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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