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中学执行主体变更申请书
执行主体变更申请书
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路232号五邑大厦三楼
负责人:孙光文
被申请人:岳阳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住所地:岳阳县城关镇贺坪路61号
法定代表人:汪文忠
申请事项 :
请求贵院依法裁定将(2005)岳民初字第293号民事调解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申请事实和理由:
原中国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荣家湾分理处(以下简称“工行荣家湾支行”)与被申请人岳阳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做出(2005)岳民初字第293号民事调解书,2000年12月17日,被申请人岳阳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以教师李美丰,李晓春,张久如,周辉,赵小琴,彭双全,李飞红,李月朗,张雄伟,陈光宇,梁先叨的名义,以房产抵押的方式向工行荣家湾支行申请贷款,工行荣
家湾支行按约发放了借款50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仅偿还了部分借款本息,工行荣家湾支行多次向被申请人催收无果,遂诉至贵院,经贵院主持调解,被申请人岳阳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自愿在2005年3月偿付300000元,余下借款本息在同年9月付清。
2005年7月20日,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依法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2012年11月20日,该办事处又将上述债权依法转让给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上述债权转让均在湖南日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目前申请人为本案的合法债权人。
经查,被申请人在调解书生效后,仅偿还了部分欠款,目前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251820元及其相应利息。现申请人已依法向贵院申请恢复执行。为此,请求贵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此 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