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学术综述
摘 要:近年来,沿海地区非法偷渡现象呈上升趋势,不法分子变得越来越狡猾,手段方法也更加诡秘,并开始把目标转向了内地,跨省区偷渡活动日益突出,且与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也密切相关。本文针对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中的几个问题略陈管见,以期对司法中正确认定与处理这类犯罪有所助益。 关键词: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预防方法;产生原因 一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定义及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由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即公安部、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和外交部、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 (二)主观方面。本罪是故意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他人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故意给其办理出入境证件,构成本罪须以主观上明知为要件。 (三)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出入境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明确规定了我国的出入境管理制度和出入境管理人员的职责。 (四)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过程中,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 (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构成本罪,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二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的认定及处罚 (一) 关于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中“国(边)境”认定问题。“国(边)境”应当拆分适用,其一,在大陆与港、澳、台的邻接区域仍然实行特别的边境管理制度;其二,与周边少数国家仍然存在边界争议,只能实行特殊的边境管理制度。 (二) 关于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中“明知”的问题。关于犯罪主观方面的“明知”问题,司法人员应该对全案的所有证据材料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研究,不能仅凭其口供定案,只有在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行为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对方是企图偷越过境的人员,而仍予以办理出境证件的,才能认定行为人是“明知”。 (三)关于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的数罪问题。在实践中,行为人在实施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中,其犯罪原因或者目的行为往往可能又触犯其他罪名。这种情况属于刑法中的牵连犯,应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处理。 三、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与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的界限 在犯罪主体上,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的,即负责办理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在范围上包括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内。 在主观罪过上,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既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而玩忽职守罪只能由过失构成,滥用职权罪既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由可以由过失构成。 在客观方面,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表现为,为企图偷越国境的人员非法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而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则表现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超越职权,致使公私财产和国家与公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在客体方面,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复杂客体,除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外,还包括国家对出入境证件管理机关的正常活动;而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四、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的产生原因 (一)审批程序缺位。在实际操作中,往往由当地的办理业务人员独自带上有关材料到省级外事办办理审批,省级外事办也往往就照表签批,不按规定程序操作。 (二)职位混合错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手续由外事办负责,不属侨务办管辖范围,但在基层,由于人员配制上往往是外事办和侨务办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甚至于一个公章。 (三)暴利驱使铤而走险。由于办理非法出境证件存在暴利空间,不法分子便用金钱等手段引诱拉拢办证人员,部分人经不起诱惑,在暴利面前丧失理智,铤而走险。 五、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的预防对策 由于非法办理偷越国(边)境出入境证件,容易引起涉外事件,对国家的声誉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明确职责分工,严格管理到位。一是将外事办和侨务办分别管理,使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二是加强审批环节中的监督程序,实现由人情办事转为制度办事;三是对出国考察项目要进行严格审查,对境外邀请函也要进行相应的背景调查,防止内外勾结。 (二)完善操作程序,规范表格填写。一是申请审批表中,应逐人填写,将尚有空余的栏格处用划线或S线杠掉。二是凡须用数字表达的地方,必须采用大写的“壹”等填写。三是审核、审批部门签批时,同样必须用大写的“壹”等数字签批人数。四是必须加强对单位公章的严格管理。五是建立一个指纹信息库,申请人在获得审批后须留下个人指纹资料。 (三)重视职能监督,严格依法行政 。党委政府对任何一个机构和部门都必须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切莫因机构和部门的大小而放松监督,因为在行使行政职能上,都具有同等的权力和效力。 六、结语 边境管理是一个国家主权的标志,因此,对于以边境管理工作人员为主体的渎职犯罪,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正因为边境管理所代表的国家形象的特殊意义以及渎职罪带来的严重危害,故而我国应该严格管理出入国(边)境证件的办理、盖章等程序,尽量减少因非法办理偷越国(边)境出入境证件的犯罪而带来的损害。 参考文献: [1] 郭立新、杨迎泽主编:《刑法分则适用疑难问题解》,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464页。 [2] 王作富教授著:《中国刑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7月版,第55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