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城区保障性住房配建试行办法
孝感市城区保障性住房配建试行办法.txt曾经拥有的不要忘记;不能得到的更要珍惜;属于自己的不要放弃;已经失去的留作回忆。孝感政规〔2010〕3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孝感市城区保障性住房配建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有效解决孝感市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增加保障性住房房源供给,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0〕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配建,是指在孝感市城区(孝南区书院、广场、车站、新华街道,市开发区孝天、槐荫、丹阳办事处)范围内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建设用地进行商品房开发,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含2万平方米),按照一定比例配套建设产权归政府所有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活动。
第三条 保障性住房按照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配建。
第四条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按栋或单元集中安排,不足一单元部分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房源。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设计定点应安排在该小区内中等价位区域。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交付时装修应达到基本入住标准,每户独立成套,设有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布局合理,水、电、气等设施设备按终端收费的要求安装到位。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必须严格按照建设标准,与商品房开发建设的其他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分期开发建设的新建商品房住宅项目,保障性住房应在第一期项目中先行建设。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招、拍、挂出让商品房开发建设用地时,要依据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准的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套数、套型建筑面积、建成后由政府收回的条件、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同步建设等约束性条件,在土地出让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出让完成后应将合同中约定的配建内容告知市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
第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在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核准时,具体审核土地出让合同中涉及保障性住房配建的内容是否列入设计文件,凡未列入或内容与出让合同不符者不予核准。
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将配建保障性住房的规定作为提出规划条件的依据之一,明确约定保障性住房配建面积、布局、套
型等事项。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相关许可证时,应同时审查项目规划的内容是否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不符者不予审批。
第十条 市城乡建设部门在施工图设计审查、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将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有关内容作为审核的依据之一。在工程管理中应加强对保障性住房配建工程建设管理,监督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保障性住房配建内容。
第十一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将配建的保障性住房部分明确标注,并登记备案。对未按规定实施配建的,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并达到基本入住条件后,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代表政府按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约定无偿收回,作为国有资产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代为登记、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产权初始登记时,将保障性住房产权直接办到市住房保障部门名下。
第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后,日常物业管理工作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管理,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根据政府指导价,按低于本小区物业统一服务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约定。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对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承担保修、维护等责任。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3年,自2010年9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