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论述与案例题
1, 湖广铁路债券案 分析:我中央人民政府是否应继承该债务?
答:债务不继承。A 国民党政府及此前历届政府所负担的战争债务B 为镇压革命国内革
命运动向外国请求援助而承担的“恶债”。,
2, 美国和伊朗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分析:a 、伊朗的行为在哪些方面
违反国际法? b 、伊朗的行为是否构成国际不当行为?是否应负国际责任?
答:A 分析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B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或国际法普遍规则,外国的使馆及外交代表享有特权和豁免,不可侵犯。接受国有责任采取一切步骤保护使馆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对外交代表的侵犯。伊朗当局不保护使馆及外交人员,并继续占领使馆扣留人质,违反上述国际义务,违反国际法。C 指出游行尚不足归因于伊朗的国家行为但伊朗当局不采取措施保护,这种伊朗当局的不作为属国家行为。又违反上述国际义务。D 伊朗的行为符合国际不法行为的主客观要件。属于国际不法行为,应负国际责任。
3,孤独号案 分析: 1) 行使紧追权应遵守哪些规则?2) 美国的行为是否符合紧追权的规则? 应怎样裁决?
答:A 行使紧追权的规则:必须在沿海国的内水领海群岛水域或毗连区之内开始,紧追必须连续不停不能中断。只有未中断才可在领海或毗连区外继续。只能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政府授权的船舶或飞机行使紧追权。不能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B 、美国船两天后由另一艘追赶,属紧追中断,不符合紧追必须连续不停、不能中断的要求,而且美船故意击沉是不正当的。C 所以美不符合紧追规则,应负赔偿责任。
1,对联合国安理会表决制度的看法
答:一,联合国安理会否决权:A 安理会表决实行每一理事国一票。对于程序事项决议的表决采取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对于非程序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要求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同意票,又称大国一致原则,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 B 在安理会的表决程序中,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即“大国一致”原则)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否决权”实质上是一种少数抵制或阻止多数的权利。因此,安理会的表决程序是一种“受限制的多数表决权”。 在这种制度下,只要一个常任理事国对某一决定投反对票,即使安理会其他所有14个理事国都投赞成票,该项决议也不能通过。但是,另一方面,某项得到5个常任理事国一致同意的决定,如果有7个非常任理事国反对或弃权,因而不能获得9票的多数时,该项决定同样也不能通过。这种情况,可称之为非常任理事国的“集体否决权”。 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者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通过。 C 《联合国宪章》有关安理会的章节中并无明确规定“否决权”,但规定“凡非程序性决议案,必须得到安理会15个理事国中至少9票以上赞成,并且5个常任理事国中没有一国投反对票才能通过”,即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通常被称为“行使否决权”。联合国历史上首度行使否决权是1946年2月16日苏联在叙利亚、黎巴嫩问题的一次表决中投下反对票。 冷战期间,美苏等国为了各自的战略利益,频繁使用否决权对方集团提出的议案。
二,否决权的利弊:&利:1、给国际关系装了“保险丝”。战后美苏两大阵营严重对
立,不能让冲突没有限度地进行下去,当任何一个大国认为其利益严重受损,投出否决票,即相当于保险丝烧断了,避免了更大的危害。然后可以找出故障,继续运行。2、国际关系的基点在于实力,大国要有与其实力、地位相一致的权力,这是现实的需要。 3、否决权的存在为大国在解决国际事务的过程中必须以协商、谈判进而取得一致是一种促进。因为大家都知道,不和别人商量,不兼顾别人的利益和需要,结果就只可能是遭到别人的否决。
&弊 1、为国际争端的解决设置了障碍。比如,在安理会的历史当中,有200多次否决仅
仅只有一张否决票,也就是一个国家以自己的好恶,阻碍了决议的通过,阻碍了争端解决的进程。比如阿以冲突。 2、是国际政治秩序不平等的体现和保护伞。否决权的存在进一步强化了大国在国际事务中的主导作用,使其有了合法的外衣。而历史上大国多以强权和武力实现自己的主导地位,其行为不具备道义和法律上的合法性,是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是臭豆腐,虽然吃起来是香的,但是本质上是臭的。而现在还不易进行谴责。 3、在世界朝向民主化方向发展的今天,否决权无疑是阻挡这种发展趋势的拦路虎! &总概:A 常任理事国对实质问题都拥有否决权,只要有1票反对就不能通过。应该说,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一票否决权使安理会具有典型的“战利品”遗迹,是二战战胜国瓜分国际利益的一种机构和决策机制。这个决策机制并不适合新的国际形势,也是致使联合国在重大国际事务中难以发挥实质
性作用的关键原因。它使安理会在面对重大国际问题的时候,往往由于利益斗争的原因,决策迟缓,而且决议意见不断被修改,根本起不到维护国际和平的作用。 B 比如,在反对霸权主义方面,安理会一票否决的决策机制不但限制了安理会在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相反正是安理会一票否决的决策机制使安理会沦为了霸权主义的工具。 C 首先,在当决议影响美国及其盟友的利益的时候,安理会大多数国家的声音被美国一票否决,比如,美国在联合国安理会上多次否决了国际社会对以色列暗杀巴勒斯坦政治派别领导人以及血腥屠杀巴勒斯坦人的决议。 D 其次,虽然其它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也拥有同样的否决权,但由于实力加上其它方面的限制原因,在约束美国霸权扩张方面,几乎没有办法有所作为。一方面,在面对美国以联合国名义行霸权之实的决议,俄罗斯、法国和中国往往最多只能投弃权票,否决权根本无法真正履行。另一方面,在这几个国家明确表示将否决美国提出的有关决议的时候,美国就绕开联合国,自行其事。比如对武装侵略伊拉克。因此,可以说,联合国安理会的否决权只对美国有利。而俄罗斯、法国和中国拥有的否决权,除了明哲保身以外,在反对国际霸权,维护国际和平方面,没有多少实际意义。安理会的否决权实际上是美国役使联合国的重要手段。
2,对联合国安理会未来发展的看法
答:在当前复杂的国际形势下,尤其是国际和平与发展受到严重挑战的情况下,联合
国的改革既是自身发展的需要,更是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的迫切要求。
安理会的改革是联合国改革的重点。安理会的改革,本质上是摆脱霸权控制的一场“独
立运动”。
(一) 废除常任理事国一票否决的决策机制,实行联署否决机制
废除常任理事国一票否决的决策机制势在必行,但安理会没有否决机制也不行。解决这个矛盾的办法是将安理会一票否决的决策机制改成联署否决机制。安理会任何决议都应获得多数成员国的同意,以简单多数的原则通过决议。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拥有对决安理会通过的决议的否决权,但必须至少有3个常任理事国联署,才否决安理会的决议。
从有利于提高安理会决策效率来看,由于必须有3个以上的常任理事国联署,才能否决联合国决议。这就给个别国家根据自己的利益随意否决安理会决议,致使安理会面对重大国际事务不能有所作为增加了困难。抬高否决门槛之后,使安理会能更迅速地作出决定。而且,这样安理会的决议不但能体现大国的意志,也能更好地反应大多数国家意志。
实行联署否决机制有利于联合相对弱小国家的力量抗衡美国,从而有利于反对霸权,维护国际民主。在反霸权的斗争中,安理会大多数国家拥有广泛的共同利益,如果需要可以比较便利地实现联署否决。联署否决也意味着风险联署,这样就避免了,一票否决情况下,由一个国家独立面对美国报复所带来的风险。这样,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否决美国提案的决策门槛就降低。这在客观上,就真正形成了在安理会内部的一种力量的动态平衡。之所以说是动态的力量平衡,是因为不同决议,联署否决的国家是不一样的。
对中国而言,联署否决机制不但增加了自己在安理会斗争的战略空间,也使日本和印度成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中国的国家利益造成的冲击降到最低限度。
(二) 以区域平衡的原则,扩大安理会规模
安理会及其常任理事国以非洲、欧洲、亚洲、南北美洲在安理会中各有4-6个成员、2-3个常任理事国为原则进行扩大(大洋洲1个安理会成员名额)。这样,安理会成员国扩大至17-25个,以21个为宜;常任理事国扩大到8-12个,以9个为宜。安理会一般成员国任期为5年,不得连选连任,但可跨届连任。
(三) 适当缩小安理会权力,扩大联大的决策范围
应规定,安理会无权最终决定对一个国家采取强制性行动,所有针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制裁、军事打击行动,在由安理会成员国表决作出决议之后,必须最后由联大通过才能生效。联大所形成的决议应有更实际的法律效力。
国际间纷争应鼓励通过和平谈判解决,而不能动辄以武力和制裁相威胁。事实上,历史表明,对一个国家的政府的经济制裁和武力打击,损失最大的不是这个政府,而是这个国家的人民。因此,联合国应更加慎重采用经济制裁、军事打击行动。增加对一个国家采取强制性行动的决策难度,可以避免个别国家动辄以联合国的名义侵略别的国家,对维护国家主权和国际民主具有重要意义。
(四) 成立联合国议会
联合国议会主要负责制订和修缮联合国框架内的法律准则;监督联合国会员国严格遵守有关国际法律准则;以多数通过为原则,通过谴责、制裁严重违反国际法律准则的国家的决议。联大闭会期间,负责及时审议安理会作出的对一个国家采取强制性行动的决议。
联合国议会由所有会员国组成,其常驻联合国大使为议员。议长由每届联大主席担任,负责主持对安理会决议及其它重大事项的审议与议定。
(五) 建立安理会成员国退出机制
对常任理事国,如果在安理会一届任期内(即5年),累计出现两次及两次以上被联合国议会决议谴责严重违反国际法准则,由联合国议会提出罢免其常任理事国资格议案,由联大以2/3多数通过罢免。对安理会成员国,如果在安理会一届任期内(即5年),累计出现两次及两次以上被联合国议会决议谴责严重违反国际法准则,由联合国议会通过决议罢免其会员资格。
我们相信,通过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一定能在联合国的改革中有效抵制霸权主义的影响,将联合国改造成为一个新的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平台。
3,中日大陆架划分争端
答:一、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的缘起:东海海域东西宽约300至500公里,南北长1300公里,总面积约77万平方公里,是中,日,韩三国陆地领土环绕的一个半封闭的海域。东海海底有大约2/3为大陆架,水深不超过200米,面积达52万平方公里。东海大陆架是我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直至冲绳海槽。地质科学考察表明,冲绳海槽是我国大陆领土自然延伸的陆架和日本琉球群岛架之间的天然分解线。东海蕴藏着60亿至70亿吨的石油和天然气,相当于黑海油田的储存量,可称为第二个中东。近年来随着东海资源的不断开发,东海成了令周边国家垂涎三尺的黄金宝地,尤其是日本为了获得资源的开发权企图以中间线划分原则侵占我国的大陆架,其中更加让事态复杂的是又牵涉琉球群岛的归属问题,于是一个很显然的问题成了中日政府争执、妥协、摇摆不定的焦点。
二、中日在东海划界问题上的不同权利主张:中日两国在东海海域的权利主张和划界原则等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首先,在大陆架权利主张上:中国主张自然延伸标准,而日本主张距离标准。其次,在划界原则上,中国主张适用公平原则,日本则主张适用等距离“中间线”。第三,在是否共架问题上:中国认为冲绳海槽无论在地理地形地貌和地质构造上,都具有把东海陆架、陆坡与日本琉球群岛分开的明显特征,在大陆架划界上具有特殊意义,是划界应该的考虑重要因素。日本认为冲绳海槽仅是两国大陆边缘延伸中偶然的凹陷,日本的200
海里大陆架要求不受其影响,冲绳海槽的法律因素在东海大陆架划界时应不予考虑。
三、中日东海权利主张与划界原则的国际法分析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每个沿海国都对其近海区域拥有权利。当有关方的权利主张发生冲撞时,应在国际法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与判断。
1.从大陆架权利制度上,“自然延伸”原则优越于“距离标准”。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第1款对大陆架作了如下定义,“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关于大陆架的外部界限,《公约》第76条第5款规定,“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公约》提出了自然延伸和200海里距离两个概念,为地理有力和不利的沿海国规定了不同的权利基础。
2.从划界原则上,“中间线”方法缺乏法理依据,公平原则才符合国际法精神。
国家间的海上分界线从来都是通过协议或由第三方解决,而不能仅仅依据个别国家在其国内法中表现出的意志决定。中日两国在东海海域尚未划界,日本在媒体上炒作的所谓“中间线”只是其单方面的主张,对中国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四、我国采取的解决方法--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 A我国选择这一途径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法律上的,一是基于国家发展的考虑。首先从法律上,关于相邻相向国家之间大陆架的划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要求相关国家在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定划界,以便得到公平解决;二是从综合国力上看,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实力不如日本,并且日本是我国的邻国,有一个和睦友好的周边环境对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是极为重要的。近几年中日矛盾
不断,如小泉参拜靖国神社,历史教科书事件等。有人提出在中日特殊关系的背景下,若东
海争端能够寻求一个较为妥善的解决办法,对于解决中日间其他争端将有相当的示范意义。 B 为谋求更好的发展环境,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寻求一种以协商的方式和平解决势在必行。 也许国人认为这是中国的软弱,中国的妥协。明明是日本理亏,我们国家有理有据,我们还要去讨好小日本。也许是这样,但是在“实力决定权力”的国际大环境下,我们很无奈,这关乎一个国家整体的发展大局,而非一两个人之间的矛盾,彼此较量一下就完了。从另一个角度讲,这是我国的一项“缓兵之计”,积蓄力量,谋求发展,壮大国力。
4,结合当前国际局势论述如何限制武力的滥用
答:一、滥用武力的现状 A 2011年3月19日,北大西洋公约组织(以下简称北约)部分成员国对利比亚采取了军事行动,使得利比亚政府与反对派的纷争演化为具有国际性质的武装冲突。2011年5月1日,美国情报机构获得了被视为恐怖主义组织魁首的本·拉登在巴基斯坦首都伊斯兰堡住宅的消息,随后美军特种部队官兵对该处发动突袭,将本·拉登击毙。此类一国军队进入另一国境内实施军事行动的行为再次引发了人们对于国际法上滥用武力
问题的思考。 B 自20世纪20年代以来,战争权已经淡出了国际法的视野,使用武力在总体上具有非法性也基本成为一种共识。特别是《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更是将不得威胁或者使用武力作为联合国会员国与国际社会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然而,武力的使用并没有从国际法的视野中悄然退场。区域武装冲突、全球和区域性的维和行动、对恐怖主义的打击、“先发制人”的自卫等现象都直接关涉武力使用的必要性与妥当性。
二、如何限制武力的滥用:(一)警惕单边滥用武力合法化的进程: 当前国际法对于滥用武力合法性判断的模糊态度主要不在于不能从规则上进行清晰地认定和解释,而在于国际社会对于滥用武力行为所采取的暧昧态度,从而导致一系列与规范不符的事实出现并发展,使人们对于滥用武力行为合法性的认定存在困难。因此,国际组织以及很多国家对于单边滥用武力的沉默态度是一个危险的倾向。(二)反思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及维和行动的实际效果 :无论基于何种理由的滥用武力,其表面结果都是要形成和平与安全的局面。很多国家和区域集团采取滥用武力的前提是因为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及维和行动并不能取得明显效
果且真正地实现和平。(三)坚持有限使用武力的原则:由于国际法的特殊性,不能期望其基本原则能够解决所有的问题。由于国际法的核心主体是国家,而国家之间的主张又可能相互冲突,因此,国家之间权利与义务的界限不仅必须是清晰的,而且在权利之间必须存在适当的位阶。而在情况紧急、人道主义灾难迫在眉睫等前提条件下,进行多边紧急磋商、民主决策等符合法治程序的滥用武力应是一个基本趋势,符合国际法的精神和发展趋势。因此,应当克制武力使用,促进通过和平的方式解决争端。(四)完善使用武力的具体条件:1. 确立使用武力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滥用武力必须具备正当理由。必须排除意识形态对立,或者经济利益、物质资源的觊觎,或者影响力、势力范围的争夺,避免因“反恐”话语的暴力化发展而导致对国家领土安全的侵害。同时,还应考虑能够通过滥用武力为平民取得更好的生存、生活环境,给予平民更好的保护。2. 明确使用武力的程序。在使用武力的问题上,传统上安理会具有决定是否授权使用武力的权力。虽然这种模式存在缺陷,但不能因此就主张弱化安理会的职能,相反,应当通过改革提高其效率,强化其作用,保障其公正性。此外,除非情势特别紧急,还应当赋予有关方面陈述立场的机会和权利,并敦促其通过和平方式解决问题,由此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方式,防止人道主义成为行使霸权的借口。 3.在使用武力的过程中严格遵守国际人道法的要求。这一要求既蕴涵着深刻的人文考量,也具有高度的技术性。所谓人文考量,就是说滥用武力应以确保平民的安全为基础保障,而不能为了军事目的而危害平民的生命及财产,这是滥用武力者必须牢记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