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强制执行加班倒休拒付加班费
公司强制执行加班倒休拒付加班费 1:公司强制的周末加班时间不让用于调休,这样是否违反劳动法, 周末加班时间,公司不让用于平常请假调休,这样的行为是否违反劳动法, 以前周末加班公司照常支付周末加班费,而现在什么都没有了。我们是否有权利不要加班费而用于平时请假调休?
答:最佳答案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有合法休假的权利,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1,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
2,保证劳动者每周最少休息一天。
3,法定假日应当休假。
4,休假日工作报酬:
(一)安排加班的,支付不少于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不休息又不补休的,支付不少于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不休息的,支付不少于300%的工资报酬。
5,工作时间延长的,需要经过与工会和劳动者的协商。
说实话,这些规定很少强制实施,这是中国的现状。
当然,如果你的工作是计件的,多劳多得。
不过根据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给你几个建议。
1,用人单位自用工起一个月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3,用人单位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办理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许多劳动者不是在法律上站不住脚,甚至只要敢申诉,就会或多或少赢得赔偿,但你是弱者,因为你要为此付出时间,等待结果,还要耗精力金钱寻找下一个工作。无奈! 2:公司强制执行加班倒休拒付加班费是否违反劳动法? 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上注明是按标准工时制度,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但是我们实际工作,每周超过40小时,合同是从2008年3月23日开始到2009年6月12日截止,公司未支付加班费,现在强制员工进行加班倒休,加班天数为N天,但是我们不同意调休,我们是否有权拒绝倒休,有权让公司支付加班费?这个加班费又该怎么计算?我们平时是周一至周五工作日,星期六和星期日安排二天休息,如不能拒绝倒休,在倒休期间公司是否应该正常发放全额工资?另外公司发放得节日三薪都是按基本工资发放得,劳动局说应按工资总额%21.75=一天得工资*3倍发放,我们是否可以把公司未按规定发放得三薪追回?
答:1.不能安排调休的就要给加班费!休息日加班是2倍,国家法定假日加班是3倍(工资总数/21.75天/8小时)
2.但是平时的加班,公司给予补休是合法的,前提是因为补休,所以不能扣除当月工资。 加班工资的规定,平时加班发1.5倍工资,休息日加班发双倍工资,法定假加班发三倍工资。每月计算工资天数21.75天是国家法定假变更后的标准,当从变更后算起,以前还是老的计算方法。
年休假制度虽有,但各地没有强制执行,因此想拿到还不容易。劳动仲裁也许不会支持。
我国关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和发放一直有明确的规定。报道认为:加班工资的计算,主要掌握以下三点:
1.加班工资,按职工本人的实得工资的70%计算发放。随着我国工资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的落实,企业的工资形式、标准和发放都发生很大的变化,各企业的分配形式和标准均不相同。
为此,为了合理地计算职工的加班工资,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后,我国基本抛弃了长期以来按标准工资计算的传统方法,一律实行按本人月工资作为计算的标准。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加班加点和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事假等日工资的计算:在正常情况下的本人月实得工资的70%,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
2.职工的实得工资是指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 根据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工资是指企业根据国家的本市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的规定,职工月实得工资应是公司支付给其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
所谓工资总额,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进一步说明:“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它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按照国家上述规定,工资总额主要由下列六个方面组成:一是计时工资;二是计件工资;三是各种奖金;四是各类津贴和补贴;五是加班加点工资;六是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故职工的月实得工资应当是每月发放的岗位职务工资,加上考核工资,加上季度奖金的月平均数,再加上公司用各种形式发放的其它津贴和补贴。
3.加班工资的正确计算方式。根据国家上述规定,应当肯定公司劳资科关于“考核工资不列入计算 范围”、“津贴不算”等有关公司加班工资的说法和计算都是违反国家规定的,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的规定,职工的日加班工资的正确计算方法应当是:月实得工资的70%除以20.92,再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加班工资标准,即正 常工作时间外加班加点的,乘以1.5;休息日加班的,乘以2;法定休假日的,乘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