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留死刑的正当性
论保留死刑的正当性
摘要:死刑,刑罚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其以剥夺罪犯的生命为表现形式。死刑从人类社会诞生以来就一直存在,在过去不同的社会时期,死刑都是各国重要的刑罚方法。但是,随着200多年前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提出废除死刑的观点后,人们对死刑的讨论便一直延续至今。西方很多发国家都先后废除死刑,“中国是否应该废除死刑”的讨论也愈演愈烈。
刑罚的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而死刑能够给予潜在犯罪者最大的威慑力,因此死刑是刑法根本目的的要求;同时从另外两个方面驳斥了废除死刑的论点,从而证明了保留死刑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关键词:刑罚;保留死刑;废除死刑
张毅飞
[**************]工程管理与信息技术学院
2013年1月14日
1977年9月,哈米达在法国南部被送上断头台,并因此而一跃成为欧洲现代死刑史上的一个人人皆知的人物。他所犯下的罪行是杀害妇女。他是20世纪欧洲最后一个被执行死刑的人——1977年,法国执行了最后一例死刑,此人就是上文中我们提到的哈米达;1981年法国正式废除了死刑,是最后一个废除死刑的西欧大国。
受西方很多国家的影响,“中国是否应该废除死刑”这个问题愈演愈烈。那么,保留死刑是正当的么?在我看来,作为一种有足够威慑作用的刑罚方法,保留死刑是正当的而且是必须的。这里主要针对课上老师提到的几个论点进行自我理解的阐述。
一:保留死刑是刑罚根本目的要求
刑罚的直接目的是惩罚犯罪,而其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而死刑能极大的威慑潜在犯罪者,从而有效的预防犯罪。废除死刑会极大的减弱刑罚的威慑力,尤其是刑罚对重大、恶劣犯罪的威慑力——这是保留死刑的最重要的意义。如果废除死刑的话,刑罚的威慑力降低,社会上恶劣的犯罪会增加而且得不到有效的惩罚。废除死刑的提出者贝卡利亚认为死刑“在遏制犯罪的效果上不如终身监禁”,他说“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处理犯罪的场面尽管可怕,但只是暂时的;如果把罪犯当成劳役犯,让他用自己的劳苦来补偿他所勤罚的社会,那么这种丧失自由的监禁则是长久的和痛苦的,这乃是遏制犯罪的最强有力手段”。也就是说对于遏制犯罪这一目的来说,贝拉利亚认为终身监禁是比死刑更有威慑力的手段。
这一点实际上是值得推敲的:诚然,对于经历了漫长的失去自由生活的囚犯来说,那种感觉可能真的是身不如死——但是一定要要注意,这是对于亲身经历过的人来说才能真切感受的!而对于未触犯刑法的人(包括潜在犯罪者)、未经历过长期失去自由的人来说,很难直观真切的感受终身监禁是怎样的痛苦,这就使得终身监禁对于潜在犯罪者的威慑力大大降低;而死刑对于潜在犯罪者的威慑是显而易见的,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失去最宝贵的东西是任何人都会畏惧的,这会让潜在犯罪者感受到更直接更为强烈的威慑力。因此相对于遏制犯罪来说,死刑是更有威慑力的手段,也是最有效的手段。
“从常理上讲,相对于终身监禁来说,人们往往更畏惧失去生命”我记得在课上讨论时,有个同学如是说被老师反驳了,老师说:“常理也可能是错的,在一千年前人们常理上都认为地球是宇宙的重心,后来证明是错的;因此常理不能作为证明”。在这里我想说的是“相对于终身监禁来说,人们往往更畏惧失去生命”这个常理是可以研究,通过对足够多人的调查得到相当统计信息(也可以拿“地球是宇宙中心”的谬论来说明“大家都赞同的不一定是对的”,从而推翻我关于“统计调查”的设想。但必须注意的是,“地球是宇宙中心”是否正确,这是客观的,不随人心里认知而改变的客观现实;而人内心对于两个事物的感受(这里是终身监禁和死刑),这本身就是人的内心决定的,因此调查统计的方法是绝对有效的)能够得到有说服力的答案。当然我没有做大规模的调查和统计,但就我实验室的几个同学包括我自己在内,都认为“相对于死亡,我更能接受终身监禁”——也即“死刑是更有威慑力的惩罚手段”。因此从预防犯罪的根本和最终目的上来讲,必须保留死刑。
二,区分“死刑”与“司法有效性”两个问题
老师在课上提到的支持“废除死刑论”的一个重要观点是,“死刑一旦实行便无法恢复,如果存在错判误判的话,死刑使得错误不可更改,因此必须废除死刑”。我认为这是很荒谬的论调!我们每天出门过马路都有可能被车撞、从而对自己造成无法恢复的伤害,那么我们是不是都应该呆在家里不出门不上路了呢?我们每天吃饭都有可能吃下去有毒物质、从而对我们的身体造成伤害,很多伤害往往是很危险的甚至致命的,那么为了我们自己的健康我们是不是也就应该都不要吃饭了呢?答案一目了然。这个论调明显是混淆了“如何确保司法有效性”和“死刑是不是正当的”两个问题:因为可能的错判、误判导致的问题就要通过健全和完善司法体系来解决,保证刑法公正有效、刑罚得当,减少并最终消灭错判。不能把司法体系不完善引起的问题归结于“死刑”本身。因此“死刑一旦实行便无法恢复,如果存在错判误判的话这使得错误不可恢复,因此必须废除死刑”不能作为废除死刑的理由。
三,死刑在逻辑上是荒谬的么?
在查阅资料的时候,我注意到贝卡利亚关于“废除死刑”所提出的另一
个主要观点“死刑在逻辑上是荒谬的”。我觉得他这个观点提的很有意思。贝卡利亚认为,国家一方面惩罚杀人行为,另一方面又通过实施死刑来杀人,这是自相矛盾的。“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犯。我认为这是一种荒谬的现象”。对一个行为的回应也是一种行为,这个回应行为也有正当性的问题。从死刑上看,“杀人”是一种行为,而死刑是“用杀人来回应杀人”。如果说“杀人”这种行为是不正当的,那么用“杀人”这种行为作为对于“杀人”的回应,这也是不正当的——因此说“死刑在逻辑上是很荒谬的”。
初看之下我自己都有点儿被这点给说服了,但是仔细考虑之后会发现,这个论点只浮于表面上对于“杀人”概念的理解,而没有从本质上对两个“杀人”做出理解和区分。虽然都是杀人,都是剥夺人的生命权利,但二者在本质上却是大不相同的:前者是非法的杀人,后者是合法的杀人;前者是为了图财、奸情等卑劣的目的杀人,后者是为了预防犯罪而杀人;前者是为了私自的利益而杀人,后者是为了保护公众的利益而杀人。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看问题应看事物的本质,而不应只看事物的表面。贝卡利亚只从表面上看待犯罪杀人与死刑杀人的相似之处,而忽略二者在本质上的区别,显然比较勉强,缺乏足够的说服力。
另外,从理论上讲,自成立国家之后,国家便利用刑罚担负着替公民个人复仇的义务。对于严重的杀人犯,若仅判处终身监禁,难以满足被害人亲属复仇的要求,等于没有完全替被害人履行复仇义务,被害人的亲属就可能自行复仇。况且,国家不杀杀人者,昭示着杀人者可以不死。那么,杀死杀人者的人,也可以不死,这就等于国家把私力报复的权利又还给了公民个人。于是,杀人案的被害人的亲属必然要进行私力复仇私下杀死杀人犯或者杀人犯的亲属。这样一来,国家虽然没有适用死刑杀人,但社会却陷入了循环杀人的混乱状态,结果是死的人更多。国家不杀人,却默许个人以复仇的方式杀人,这其实更荒谬。由上可见,国家用死刑惩罚杀人罪并不荒谬。同时也说明,贝卡利亚反对死刑的这个理由也不够充分。
从上面三个方面我们可以看到,死刑在逻辑上是合理的、保留死刑在预防犯罪上是最具有威慑力的、是保证刑罚的根本目的(即预防犯罪)的要求。因此,保留死刑是正当的而且是必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