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政勤务巡查制度
交通运政勤务巡查制度
为了有效地保护合法经营、维护合法经营业户利益,保障我县道路运输市场的繁荣发展,结合我县道路运输市场特点,制定运政巡查制度。
一、运政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上路巡查,实行巡查与处理相结合的工作方法。
二、各巡查分队必须保证巡查质量,一般情况下频率保证所负责乡镇每天巡查一个乡镇。如遇特殊任务、重大紧急情况,随时上路处理,对重点市场要进行重点巡查。
三、上路前必须对车辆及运政装备进行安全检查,并带齐必要的物品及法律文书。
四、运政执法人员在处理发现的案件时,应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循私舞弊,要实事求是,做到秉公执法,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案。
五、各巡查分队按巡逻的时间段,认真作好检查记录,检查记录按照顺序相互衔接。填写巡查记录,内容要详细,字迹要清楚,巡查人员要有签字。
六、巡查纪律
1、上路巡查要装备整齐,佩带上岗证,携带执法证。
2、工作时间不许喝酒、聚众赌博,办个人私事和其它无益工作的活动。
3、在执行公务时,首先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以表明
执法身份。
4、执行公务时应举止文明、态度和蔼可亲,热情帮助
有困难的司乘人员。
5、在执法过程中出现分歧时,首先要自我克制,不准
辱骂或动手打人,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6、上路巡查时要严格按照省、部、市、县等规定执行。
八、巡查工作的监督
1、上级监督:随时接受上级督察的监督。
2、执法办监督每月进行巡查检查1-2次,检查结果记入
个人效绩考核档案。
3、大队长每周对巡查分队的巡查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每
月小结一次并对巡查分队落实巡查制度和执行各项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4、社会监督:
一是公开巡查人员的相片、工作证号、职责和投诉电话;
二是设立巡查的投诉信箱,由大队领导开箱和处理;
三是在辖区内聘请有代表性的各阶层的社会监督员3-5
名,定期听取其对巡查工作和巡查人员的意见。
九、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