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红宇:关于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与建议
来源:金诚同达律所
2016年1月7日上午,中央政法委迎来了一批特殊的“客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邀请12位律师代表走进中央政法委机关大院,共话政法工作和司法体制改革。据悉,律师代表集体走进中央政法委机关,专门就政法工作提意见建议,这还是第一次。此次参与座谈会的12位律师都是行业中的“佼佼者”,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红宇是参加座谈的唯一一名女律师。本文为刘红宇律师在座谈会上的发言。
座谈会后,孟建柱与律师代表合影,前排左三为刘红宇律师。
关于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与建议
刘红宇
一、司法体制改革的进展和现状
自18大以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进展迅速,自十八大以来共召开了16次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其中11次涉及司法体制改革议题,审议通过了23个有关司法体制改革的文件,与此同时中央政法各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文件。
目前,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在司法管理体制、人权司法保障机制、司法权运行机制、执法司法便民利民方面已经取得突破性进展和明显成效,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已经推进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二、司法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部分问题
随着司法改革对法官员额制的推进,一些问题也随之而来:责任与待遇不符,过度强调独立审判忽略监督、待遇双轨制、法官流失尤其是年轻法官流失现象加剧、法官办案质量下降问题等日益突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中,法官独立办案,法官的办案能力、学识、办案经验等对案件的审理有直接影响,法官的素质参差不齐,如何能够保证案件审判的质量、效率和效果,因此如何监督法官独立办案也是不可回避的问题。
三、应对措施
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面临诸多问题,在我看来,应当总体布局,协调发展,出台必要的配套政策,对于司法改革的成功至关重要。
首先,在法官员额制改革中,不能只强调追责,不考虑待遇;不能只强调主审法官,还应当关注辅助人员和法院内部年轻人的待遇和上升通道。实行法官员额制,对于推进法院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至关重要,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基石。
然而在实践中,部分地区员额制改革成了老同志的“安慰赛”,年轻精英的“淘汰赛”,在改革中采用“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将法院各级领导、年长的法官都纳入到法官名额中,再加上可能推行的法官延迟退休制度,使得实际办案的年轻人看不到晋升的希望,进而离职,造成人才的流失;与此同时,未能纳入到员额制的法院工作人员的待遇较差,在法院内部形成“财政内”和“财政外”待遇的“双轨制”,也影响了其他辅助人员的积极性,使得其怠于工作,影响法院的工作效率和审判质量。
所以,对于司法体制改革的社会总体评价,并没有如期出现好评如潮的现象,相反据我从北京市人大了解到的情况显示,近三年来人大代表对于个案的关注度呈上升趋势,但是对于个案答复的满意度呈下降趋势,这样的情形直接影响到人大对司法部门工作的总体评价。
其次,在改革中,不能一味只关注以审判为中心和法官责任制,忽略了改革背景下对于审判的监督和管理。
法院审判工作应当强调依法、公正和独立,公正才是核心,加强独立审判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司法的公正,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也是为了保证司法的公正。现阶段,社会处于转型时期,矛盾凸显,纠纷普遍,法院受理案件大幅上升,而法官队伍青黄不接,拔苗助长式的法官速成,导致法官队伍大众化、低龄化现象严重,“案多人少”导致法官办案时“萝卜快了不洗泥”的情况屡见不鲜,保质保量完成案件的审理已然成为人民法院面临的最严峻问题。
与此同时,目前法院工作中又出现了一味强调独立审判的趋势,这体现在排斥外部监督包括人大的监督和检察院的监督,甚至排斥法院内部上下级的监督和审委会审判管理型的监督,这样的趋势使得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公正性无法得到保证。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我认为更应当加强对于案件审判的监督力度。
加强法院案件审判内部监督,就是要充分发挥现有的审委会的监督和审判管理职能。我国宪法赋予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权利,而不是合议庭独立,更不是法官独立。《人民法院组织法》明文规定合议庭审判案件,审委会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疑难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因此基于现实需求和法律定位的双重支撑,我认为在司法体制改革中,而应着力加强建设审委会的审判监督和管理职能,将审委会的审判监督和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使其成为法院内部“保障司法独立、避免错案发生、提高办案质量、统一司法尺度”的坚实防线。
而加强外部监督,途径之一就是要充分发挥宪法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能。近年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于法院审判监督的探索一直没有停止,但是无论在实务界还是学界,大都只关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个案监督中影响法院独立审判这一问题,过度强调法院审判独立,排斥外部监督尤其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实际上在我看来,人大监督法院不是要不要的问题,是人大的监督能否把握好分寸并真正有助于法院独立公正地司法的问题,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将对法院工作的监督重点集中到非司法判断的工作事项中,集中到对法院规范性文件、司法人员职业操守和司法经费等事项的监督中来,创新监督机制,在不影响法院审判独立性的前提下,发挥好宪法赋予的监督职能,维护好社会的公平公正,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在司法体制改革中,还不应该忽视律师的作用。在法律实践中,公检法总有人在评价办案主导主体是谁,即谁在做这盘菜,这意味着相互制约的作用发挥得不够,公检法之间配合有余制约不足,而律师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天平上不可或缺的砝码,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中,理应发挥其作用,并将其制度化。
例如在拟判死刑或者律师做无罪辩护的案件中,法院应单独与辩护律师谈话,听取其意见,同时还应将相应案件提交至审委会讨论。同时恰逢《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即将修订,建议在修法过程中参考政府聘请法律顾问的形式,由法院和检察院分别为审委会、检委会聘请外部律师和各类专家作为外脑,为其各种案件提供帮助和支持。
另外,还建议建立律师投诉机制,使得律师在检察院和法院履行职务的过程中,遇到有违法违规的现象,可以向相应机构或者上级机构投诉,使得投诉也成为一种监督机制,当然对于滥用投诉的律师也可以有相应的惩罚措施,以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