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持有型犯罪
浅议持有型犯罪
[摘 要]持有型犯罪作为刑法中一类特殊的按照行为方式规定的犯罪,关于该类犯罪的认定一直是刑法学界热议的问题。文章通过介绍持有型犯罪主客观上的特殊性,立法论上的意义,揭示了持有型犯罪被惩处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关键词]持有型犯罪;严格责任说;双重法定性
一、持有型犯罪的含义及其立法意义
持有型犯罪并非是一个具体的刑法上的罪名,由于它不是普遍按照犯罪客体所进行的分类,而是依照行为方式的特点所划分出来的一类犯罪。具体说来,持有型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持续地支配或者控制某种物品,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有关持有型犯罪最早的立法见于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也就是后人所称的“拿破仑刑法典”。如今,世界各国的刑法典都规定有持有型犯罪,我国刑法也不例外,典型的如第128条“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第172条“持有假币罪”,第348条“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95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等。持有型犯罪界定关键在于“持有”行为的认定,学者们一致认为这一行为的根本特征是行为人对财物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支配与控制。
立法者们事先将“持有型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在刑法中加以规定,严密法网的同时也能行之有效的打击犯罪,体现刑法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价值取向。
二、持有型犯罪的主观特征
一般说来,对于持有型犯罪的主观方面,学界目前有两种观点:其一是严格责任说,其二是故意说。严格责任说是指对持有型犯罪的规定是严格责任的要求,即对这类犯罪没有具体犯罪心态的要求,不管此前行为人是多么小心,在道德的层面多么无辜,但是只要出现了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者结果,就构成了犯罪。严格责任说起源于英美法,简单说就是一种不问主观过错的刑事责任,即在犯罪构成中不强求主观要件,因为主观的故意或者过失可能很难被证明,但是只要行为或者结果符合法律的规定,就可以对行为人定罪处罚。严格责任说是为了避免因为行为人主观方面难以证明,而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此种做法虽然有可能侵害到无辜者,但也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做法。故意说是指持有型犯罪以行为人的故意为前提,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笔者主张持有型犯罪采用“故意说”,因为在我国刑法中不存在严格责任,“罪过”始终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则。按照我国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要求持有型犯罪也只能由故意构成。
三、持有型犯罪的客观方面特征
1. 同普通犯罪一样,持有型犯罪也要求行为的非法性。“持有”的非法,是认定该罪的关键,即持有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为不合法的身份或者其他条件,不该由其支配或者控制,但事实上或法律上支配或者控制了某种财物。例如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就是因为以不合法的程序实际占有的违禁物品,而构成的犯罪。
2. 持有型犯罪的特殊就在于其构成上的双重法定性。一般的犯罪只要行为满足刑法的规定就可构成,而持有型犯罪不仅要行为上满足法律的规定,而且犯罪对象也要满足刑法的规定。如“持有假币罪”就必须要满足“假币”这个条件。
3. 持有的行为具有静态性及可转换性。持有行为的静态性是指行为人占有某种财物后,一般是消极的不作为的状态,但这并非是最后的行为状态,只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