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的通告
为切实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禁止传销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严厉打击传销活动通告如下:
一、国家明令禁止传销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组织参与传销活动。凡是组织和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传销活动。外地在我市参加传销活动的人员要立即返回原籍。
二、充分认识传销活动的严重危害。目前,在防城港从事传销活动的基本上为外地人员,无固定居所、无职业,流动性极强。他们以同乡、同学、同事、同族等亲朋好友为发展对象,以所谓“资本运作”、“商务商会运作”、“1040工程”或支持国家项目运作为诱饵,采取开会、培训、参观、旅游等方式,对新加入者进行“洗脑”,利用这些人一夜暴富的心理,欺亲骗友,收取3800元到69800元不等的“人头费”骗取钱财,实际上已演变为团伙诈骗犯罪,成为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
三、对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参与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四、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含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和个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从事传销活动的人员,不得为传销活动提供场所。已出租的应立即收回并终止租赁关系。为传销活动提供出租房屋及活动场所的,依法予以查封,由工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出租人或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解除房屋租赁关系,拒不配合的,相关部门对该出租屋停电、停水、停气。
六、出租房业主、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必须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登记,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等手续。房屋出租后,承租人是流动人口的,房屋出租人或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自租赁关系、中介服务关系建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报送当地公安机关。逾期不办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对出租房业主及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进行处罚。
七、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及其骨干分子,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此期间投案自首的,依法从宽处理,否则将予以严惩。
八、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鼓励全市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打击传销活动。对举报传销人员或举报出租房屋给传销人有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十、举报电话:防城港市公安局 110
防城港市工商行政管理12315
特此通告。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