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本收益收缴问题
国有资本收益收缴问题
提要随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状况、管理体制、经营机制的不断改善,利润分配模式也应该随之改进。而作为“过渡措施”利润留存企业的办法却十几年没变,显然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本文就《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从不同方面论述收益上缴的合规性及实际操作中的主要问题。
关键词: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产权制度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国资委制定并于2007年12月11日印发实施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收益收取办法》)。终止了1994年以来,大部分国有企业不向政府上缴税后利润的现状,适应了经济社会的发展。
《收益收取办法》共分四章十七条,详细界定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内容、性质和收取单位;规定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时间、申报方式和企业税后利润的收取比例,以及收取单位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审核内容;明确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程序、减免方式,以及监缴措施等实施内容。
一、国有企业上缴收益的必要性
1、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是由国家的双重职能所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具有两种权力,即政权与财产权。这两种权力以及相应的社会行政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行使,都必然要求通过与之相适应的方式参与社会纯收入的分配,从中获得一部分经济利益作为政府各种权力运行的物质基础。政治权力以税收方式参与分配,而财产所有权则以获取税后利润来参与社会纯收入的分配。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和社会管理者身份及与之相对应的职能适当分离,只要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法定所有者这一根本原则不变,国有企业的资产无论是在初建时财政投入的还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积累的,其产权及其收益都应属于国家。
2、所有制上的理论依据。从所有制层面上讲,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资本属于公有制性质,属于全民所有,则应为全民带来利益。一个国有企业使用了国有资本,主要是为该企业职工提供了就业、生存的条件,并不是所有人都享受了该部分国有资本带来的好处,因而他的净利润未分配之前,只体现了作为该企业利益的集体性,只有企业将国有资本应分得的利润上缴财政之后,纳入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