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第七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
村第七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
(二0一0年十二月 十八 日)
我村村民委员会已任届期满,为做好第七次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法》,《甘肃省实施办法》和《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委员。
二、实行差额选举。选举主任1名,差额1名;委员5名,差额1名。
三、依照法定选举日,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持下,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设若干个投票点投票。对年老、病残和其它原因不便到会的选民,可以设流动票箱投票,但须有三人以上选举工作人员参加。
四、投票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外出选民可以委托其他有选举权的村民代理投票,但一人代理投票最多不得超过3张。选民对于村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五、设立中心会场,选举产生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6名,唱票人6名,计票人6名。在投票结束后,各投票点应当将投票箱密封后于当时集中到中心会场,由监票人当众打开票箱,监票人清点选票,并报告大会主持人。
六、公布选举结果。投票结束后,经过唱、计票人认真计票,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当场公布选举结果。选举所投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名额多于规定应选名额的选票无效,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选票无法辨认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无效,但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
七、得票。在一次性投票选举中,委员候选人的得票数,可以将其获得主任、委员的票数累计相加,计算为所得票数;主任只算主任得票数。
八、当选。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当选人获得投票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报镇上备案,颁发当选证书。
九、擅自改变候选人、指派候选人或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当选无效。
十、对妨碍、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人大和县直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负责调查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