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基础设施
漳州市建设局关于建立市政基础设施
管理巡查制度的通知
漳建城[2005]25号
市区各公用设施管理单位:
随着我市城市的不断拓展,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不断配套建设,社会对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要求越来越高。为提高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水平,防范人为破坏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规章,结合漳州市市区城市管理特点,制定以下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巡查制度:
一、基础数据资料收集
摸实查清市政基础设施的基本情况,逐步建立基础档案。对于设施的总量、分布、完好程度设法能够做到了如指掌,便于指导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工作。
具体掌握数据:
1、市政道路长度、道路面积、路灯数量及完好程度、人行道完好程度;
2、排水设施基本情况,特别是特殊路段、片区的排水状况,井盖分布及完好程度;
3、市区二次供水设施数量及清洗消毒情况;
4、市区三个供水企业供水总量、水质情况和供水压力情况;
5、市区公交站点、站牌数量和分布情况。
二、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或巡查
1、定期检查城市道路路面破损情况(主要检查是否存在坑洞)、过街管槽情况(盖板高差是否大于2CM、板边是否破损无修补、有无发生结构性破损或盖板断裂)、路灯情况(亮灯情况、路灯设施完好情况)、人行道情况(是否存在坑洞沉陷、错台拱起、路缘石缺失、缺损或倾倒、面砖破损或松动,正在施工的是否按要求铺设无障碍设施)。
2、定期对排水设施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内容为:污水是否外溢(支管通畅)、检查井、雨水井淤积是否大于5CM、井盖有无缺失、破损或坍塌现象。
3、对市区供水水质进行不定点、不定期抽查,抽取水样送有资质水质化验单位进行化验。
4、对市区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巡查,主要巡查内容为:二次供水设施是否按规定要求加盖、加锁、定期清洗消毒、是否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等。
5、定期对公交站点、站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人为破坏的,尽量收集证据。
6、不定期对公交车运营情况进行检查,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管理办法》规定事项,发现未按要求进行运营的必须收集证据。
三、检查巡查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处理
1、检查巡查人员对于以上检查、巡查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市建设局城建科。
2、市建设局对于检查、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及时按规定进行查处,情节恶劣或严重的,在电视、报纸、建设信息网等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3、给排水检查井井盖缺失或破损由所辖单位负责,接到通知当天及时修复或更换。
4、受到破坏的人行道、未能正常使用的道路路灯由市政管理处负责,自接到通知起7天内修复或更换。
5、破损的道路、存在问题的过路管槽由市政管理处负责,自接到通知起15天内进行改造或修复。
6、污水外溢、雨水淤积问题由净化水管理处、市政管理处负责解决。对于新建但尚未移交的,由城建科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及有关建设、设计单位研究解决。
7、市建设局负责将各供水企业的水质化验结果在媒体上进行公布。对于水质化验不合格的企业应及时进行处理。
8、对存在问题的二次供水设施由城建科负责3天内发送整改通知书至二次供水设施业主或管理单位,责令整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予以停水处理。
9、公交站点、站牌遭受破坏的,由市公交公司或公交站点、站牌社会化承包商负责3天内予以修复或更换。
四、其它事项
1、巡查人员由我局发给巡查证,各单位应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巡查人员开展工作,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2、巡查人员每次巡查都要形成检查、巡查的书面记录。
3、各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范围履行职责,并将完成情况及时上报市建设局备案。
4、巡查制度是对市政公用事业有关部门工作的监督,各有关市政公用事业单位应制定各自的巡查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对问题较多、管理较差、效率较低的市政公用事业部门,我局将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年度单位评先资格。
漳州市建设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市政设施巡查管理制度
为确保市辖市政设施的完好率和正常使用功能,配合各养护部门、各产权单位共同搞好市政设施管理和正常维修养护工作,须及时掌握市政设施的现况,要求市政设施巡查队对市管路段的市政设施进行每日巡查工作。为搞好市政设施巡查队的管理工作,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充分发挥巡查队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工作目标:
1.实现“道路平整、排水畅通、桥梁牢固、设施完善”的总目标和市政设施完好率管理;
2.树立为社会服务的精神,为市民大众提供安全、功能完善的市政设施;
3.为实现“市政设施维护失责投诉为零”的目标而兢兢业业做好本职工作。
二、工作任务:
1.对区管辖主要道路的各类市政设施进行每日往返巡查工作,并确保全年节假日的正常巡检工作;
2.对查检得到的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和归档,及时发送至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负责
实施处理;
3.编制道路部分的月度正常养护计划和年度专项养护维修计划,并配合有关养护部门实施维修计划项目。
三、巡查范围:
1.负责全市市管和代管道路的市政设施巡查工作。包括:市政管理红线范围以内已接管的城市道路设施(人行道有市管和区管之分)、城市排水设施、城市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和隧道设施、城市园林绿化设施、城市供水设施、城市燃气设施以及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的巡查;
2.区管城市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和隧道设施、城市排水渠箱和市管河涌设施;
3.区管道路的路牌;
4.附带巡查区管道路以内的其他设施井盖,如供电、电信井盖等。
四、巡查内容:
路面烂凼、烂板、侧平石缺损、人行道破损、伸缩缝损坏、栏杆缺损、井盖丢失、排水设施损坏、污水溢流等、园林绿化的缺损、供水管道漏水、燃气设施缺损。
五、巡查方式:
1.巡查方式分为机动车巡查和步行巡查。机动车巡查实行轮值轮休制度;自行车、步行巡查为每周星期一~星期五;
2.机动车巡查人员——白天主要负责高架路、快车道和市郊边远路段的市政设施巡查工作,夜间主要负责路段重点设施的巡查工作以及对突发事件(如违章施工等)的发生处理;
3.负责市郊边远路段的人行道和慢车道的市政设施巡查工作;
4.步行巡查人员——负责市区中心和人流密集路段的人行道和慢车道的市政设施巡查工作;
5.河涌、渠箱巡查人员——负责市政管辖的河涌、渠箱及其维护地带的设施巡查工作;
6.桥梁设施巡查人员——主要负责对各市管路外的市辖桥梁设施平日的巡查工作,非市管道路范围内的桥梁,每周进行巡查一遍。
六、岗位职责:
1.队长——负责队内全面的组织管理工作,制定各项工作计划和安排落实各项工作任
务,每月组织政治、业务工作学习一~二次,审核每天的巡查资料,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条巡查线路,根据《市政设施巡查记录表》的资料和现场巡查,编制初步的月度“道路正常养护小修计划”,兼负责巡查队的宣传工作;
2.组长(兼稽查员)——协助队长搞好队内的各项工作,审核每天的巡查资料和负责传送至有关养护施工部门,并负责巡查队的后勤管理工作;
3.资料员(兼稽查员)——负责整理每日的《市政设施巡查录表》,将资料分类归档;并负责与外单位(如:110台、电信、供电等)的联络和巡查队的内勤工作。
4.稽查员——负责监督巡查工作的纪律情况,及时汇报发现巡查员工作过程中的存在问题,确保巡查队工作正常运转。
七、巡查资料的填写与处理:
根据市政设施的损坏程度,将设施的损坏分为若干种类型,并对应有若干种《市政设施巡查记录表》。巡查人员完成当日任务后,根据“巡查工作记录”填写《市政设施巡查记录表》。资料员把当日的巡查资料进行归纳整理,经审核后转送至有关部门。
八、巡查员注意事项:
1.在巡查工作中,巡查人员必须穿着统一工作服和佩戴工号牌,按照规定的交通工具巡查,端正工作态度,尽职尽责,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安全;
2.巡查人员对本人负责巡查路段的市政设施进行每日往返巡检,并做好详细的“巡查工作记录”作为填写《市政设施巡查记录表》的依据,及以备随时检查;
3.发现危急情况(如排水、供水等井盖丢失、路面严重下陷等)应立即打电话通知有关维修养护职能部门,并尽能力做好警示标志,如情况特别严重,应立即报告巡查队队长或养护所领导;
4.巡查人员须每天下午按时回队部集中报到,将巡查结果分类作详细填写,表达内容要准确、清楚,交由组长、队长审核;
5.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制度,服从工作安排。
九、责任界定:
1.因以下原因被投诉不属于失职:
(1)管辖的设施被基建或建筑工地长期占用、失养失修,已向有关部门书面报告而未处理;
(2)市政设施受损(如井盖丢失、桥梁栏杆被撞、路面破损、水浸路面等)未超过24
小时或已检查发现并报告;
(3)市政设施功能受损较大,已向上级书面报告而未确定处理方案的。
2.失职与否由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调查后报养护所领导班子确定。
十、工作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2.《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3.《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
4.《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5.《广州市城市道路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标准》;
6.《广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7.《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8.《广州市河涌管理规定》;
9.《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十一、备注
本管理制度由海珠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