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大学生招聘和培养管理规定
大学生招聘和培养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对大学生的培养考核力度,加快人才开发与储备步伐,根据公司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大学生是指公司及企业直接从大专院校和职业学院所招收的毕业生。
第二章 招 聘
第三条 大学生招聘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专业对口、品学兼优;
(二)水泥、煤矿等生产企业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以大专学历为主;其他企业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以本科学历为主;非管理岗位以中专学历或职业技校为主;
(三)以重点院校为主,非重点院校为补充;
(四)公开招聘、按标准考核录用。
第四条 企业根据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和编制年度招聘大学生计划,包括所需人数、专业、岗位基本要求、来自院校及拟安排的岗位等。大学生招聘计划在每年十月份同企业“三定计划”一并审定。
第五条 招聘工作在每年十一月开始,翌年四月结束。主要采取参加高校毕业生洽谈会和直接到高校进行招聘的方式。
第六条 大学生招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企业考核挑选。招聘工作要统一以公司名义进行,统一宣传内容(公司和企业简介、工资待遇和工作生活条件等)、统一录用标准(每年招聘前按需求岗位制定)。
第七条 招聘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学习成绩,专业知识,英语、计算机水平,表达能力(南方生源的普通话水平)、反应能力,身体状况和在校表现等。考核主要采取面试、笔试或现场制作文案等。
第八条 经考核合格的,企业与大学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并在协议书中明确毕业时必须获得有关证书和报到时体检合格等条件和违约责任。
第九条 企业对签订协议书的大学生要进行跟踪了解,及时掌握大学生报到时间等情况,防止流失,并妥善安排报到、食宿等工作。
第三章 培 训
第十条 大学生报到后,要进行系统培训。公司研究院负责集中培训,企业负责岗前培训。
第十一条 集中培训的目的是让大学生初步了解公司概况、发展历史和前景以及管理模式;初步掌握公司管理制度和企业管理知识。集中培训采取集中授课二周的方式,具体教学计划和实施由公司研究院统一安排。
第十二条 岗前培训的目的是让大学生了解本企业概况、生产工艺、管理模式和企业管理制度以及相关专业法规、规章等。岗前培训采取集中授课二周的方式,具体教学计划和实施由企业安排。
第十三条 集中培训和岗前培训结束后,实行闭卷考试。考试内容要紧密结合公司和企业实际,侧重考核大学生对公司和企业管理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岗位责任制度的掌握情况。集中培训考试由研究院负责组织,岗前培训考试由企业负责组织。考试成绩要作为见习期满转正定职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四章 见 习
第十四条 大学生正式报到后,由所在企业依据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
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不能录用。
第十五条 大学生从事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原则上实行一年见习期制度(水泥、煤矿企业见习期为半年)。大学生在毕业前因企业需要提前到企业报到工作的,其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见习期时间。
第十六条 大学生在见习期内,要到基层岗位进行见习锻炼。水泥、制药、煤矿等生产企业的大学生要按所学专业到对口的车间(井区)、工段进行锻炼;商贸、流通等企业的大学生要从最基层的岗位逐一锻炼;地产、建筑施工等企业的大学生要到施工现场进行锻炼。
第五章 培 养
第十七条 企业要从发展战略的高度出发,重视大学生的培养和开发工作,要在大学生中开展职业生涯规划工作,通过为大学生设定职业生涯发展参考路径,指导大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设计等一系列工作,使大学生确立成长目标,实现企业和大学生的共同发展。
第十八条 企业对大学生要实行指定培养人制度。从见习期开始对每名大学生都要指定一名培养人进行传帮带。企业要根据实际确定传帮带的具体内容,落实责任,以促进大学生的成长。
第十九条 企业对大学生的工作安排要全面考虑,既要考虑岗位需要,又要考虑个人的专业、性格、志趣等情况,要把企业的发展和个人的发展很好地结合起来。大学生见习期满要根据考核情况研究确定工作岗位,对考核为优秀的,可列为企业中层后备或关键技术岗位后备,进行重点培养。
第二十条 实行定期座谈制度,企业至少每半年要召开一次大学生座谈会,及时了解和掌握大学生的工作、学习及生活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教
育工作,并帮助大学生解决工作和生活上的实际困难,使其树立扎根亚泰的思想。
第二十一条 企业要高度重视大学生的考核评价工作,实行逐级考核制度。首先由大学生所在的基层部门对其工作表现、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做出评价意见;再由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综合个人表现及成长情况形成考核意见;企业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考核评价等次。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评为优秀的由企业给予一定奖励;表现突出的,由企业向公司推荐评选优秀大学生。
第二十二条 建立大学生个人考核档案。企业要将大学生培养人的定期考核评语、考试成绩以及其他考核材料载入档案,作为培养和使用的依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个人考核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第六章 待 遇
第二十三条 大学生见习期工资由企业根据专业和社会需求情况在每年招聘前提出意见,报公司统一研究确定。见习期满后的工资,由企业按照工资标准体系和市场价位水平并结合见习期考核情况确定。
第二十四条 外埠大学生报到的车船费(按一般管理人员出差规定)和行李运输费由所在企业据实报销。
第二十五条 要做好大学生的继续教育工作。对公司组织的培训,企业要创造条件让大学生参加;企业组织的考察和培训,要吸收优秀大学生参加;对签订十年劳动合同的,可根据企业发展需要,为大学生提供继续深造的机会。对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费用由所在企业报销。
第二十六条 要关心大学生的生活,企业要关注大学生的食宿、读书看报、
娱乐等生活细节。有条件的企业要完善公寓条件和设施(电视、电话),设置图书阅览室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经公司总裁办公会讨论审议通过后实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