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不能作为认定工程是否已竣工验收的依据
案情简介:
功达公司承包建设鑫诚公司的涉案工程项目。2009年6月1日,涉案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同年6月10日,准备施工放线;6月14日,监理同意施工;6月15日,图纸会审通过。2010年4月30日前,众鑫诚公司已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对讼争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上述四家单位以及众鑫诚公司均在验收意见一栏中签署合格的意见并加盖公章。现双方就涉案工程的开、竣工日期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二审判决就讼争工程开、竣工日期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首先,众鑫诚公司虽向本院提交了2010年7月13日《房屋顶帐协议》、2010年8月1日《佳和鑫居1#、4#楼工程进度专题会议纪要》等证据,用于证明2010年4月30日讼争工程并未竣工,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在双方就实际竣工日期发生争议时,应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而从功达公司在一、二审中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证据看,众鑫诚公司在2010年4月30日前已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对讼争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上述四家单位以及众鑫诚公司均在验收意见一栏中签署合格的意见并加盖公章,故二审判决将讼争工程的竣工时间认定为2010年4月30日并无不妥。其次,众鑫诚公司虽主张功达公司向贺兰县城乡建设局提供的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各栏内容均是事先填好盖章,日期由功达公司根据需要填写,但并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再次,众鑫诚公司还主张工程竣工验收应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为准,该主张亦不能成立。因为双方合同中没有约定竣工应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为准,而根据国务院2000年1月30日颁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再由建设单位将竣工验收报告等文件提交给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也就是说竣工验收备案只是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所应办理的手续,故是否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并不能作为认定工程是否已竣工验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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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在双方就实际竣工日期发生争议时,应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此处的竣工验收是指发包人自行组织的竣工验收而非建设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备案。根据相关规定,对于房屋建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经不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勘察和监理单位自行验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向建设行政主管机关申请竣工验收备案登记。但并不能得出未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工程项目就一定未通过竣工验收。在上述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认定根据国务院2000年1月30日颁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再由建设单位将竣工验收报告等文件提交给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也就是说竣工验收备案只是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所应办理的手续,故是否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并不能作为认定工程是否已竣工验收的依据。
案例索引:
(2012)民申字第1480号宁夏众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宁夏功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袁海兵
来源:判例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