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引起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际无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
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
原告诉称腾讯科技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系QQ 软件的权利人。QQ 软件包括了QQ2006、QQ2007、QQ2008、QQ2010正式版软件(一下简称QQ2010软件)。QQ 软件是目前国内用户数量最多的即时通讯软件。2010年9月27日,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发现网址为www.360.cn 的网站(以下简称“360网”)向网络用户提供“360隐私保护器”V1.0Beta 软件(以下简称“360隐私保护器”)下载并在“360网”上出现很多不正当的文章和言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具体而言,奇虎科技公司、奇智软件公司、三际无限公司实施了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一类是通过“360隐私保护器”只针对QQ 软件进行监测,监测的结果将QQ2010360网”发布明确针对QQ 软件的多篇文章内容,称QQ 该言论虚构事软件公司、构成了不正当竞“360网”、新浪网、搜狐网、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400万元。
判决:
法院认为:三际无限公司提出“360网”的运营商为奇虎软件公司,其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的答辩不成立,因为“360网”虽然是由奇虎科技公司注册、提供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但该网站的主办单位系三际无限公司,故三际无限公司无法摆脱其营运该网站的干系。而“360隐私保护器”是在“360网”上发行,
因此三际无限公司也应与奇虎科技公司一起承担发行“360隐私保护器”的责任。就竞争行为方面,奇虎科技公司、奇智软件公司和三际无限公司对“360隐私保护器”开发、发行以及对QQ 软件的评价行为,会产生对“360隐私保护器”经营者增加自己的竞争优势或降低腾讯科技、腾讯计算机公司竞争优势的后果,属于竞争行为。而“360隐私保护器”依附于“360网”产生,无论作为“360隐私保护器”的权利人、发行商,还是“360网”的注册商、运营商、主办方都无法摆脱共同侵权的责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停止发行使用涉案“360隐私保护器”V1.0Beta 版软件;二、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360网”上删除“360安全中心”、“360论坛”、“360隐私保护器软件开发小组博客日志”和《用户隐私大过天》专题网页中本案查明的涉案侵权内容;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和北360网”的首页万元。
点评:
+广告服务收费的模式,在网并与此同时,该类网络在广告市场获取利润。
本案中,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的主营免费网络服务市场是以QQ 软件为代表的即时通讯软件和服务市场;而奇虎科技公司、三际无限公司、奇智软件公司的主营免费网络市场是以360安全卫士软件为代表的安全类软件和服务市场,但是双方为了更大程度和更大范围地锁定用户,趋向于各自拓展非主营
的免费网络服务市场,而产生了网络服务范围和用户群体的交叉和重合。
在无事实依据的基础上,“360隐私保护器”通过使用“个人电话、证据号码、上网和聊天记录等隐私泄露事件”等语言描述,并将相关信息的泄露与“广告骚扰、欺诈威胁”等后果相联系,引导用户联想到相关后果可能与“360隐私保护器”关于QQ 软件可能泄露用户隐私的相关提示产生关联,从而导致QQ 软件用户对该软件产生不合理怀疑、甚至负面评价,构成商业诋毁。
360与腾讯之争,或许我们更能看到问题的本质——我们的互联网世界缺乏规则,是规则的缺位衍生了“网络大战”的现实版。本案中反映出了我国的网络环境已经到必须出台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的地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互联网也需要一些类似《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之类的法规出现来规制网络企业的行为,让网络运营商们真正的走上法律的轨道前行。